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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21:06  浏览:93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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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 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已经房改七人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等问题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京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三条 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折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四条 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第五条 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 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第八条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处理

第十条 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简称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下同),执行《方案》规定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至第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差额面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工龄补贴额为13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但上市出售时不得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字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返还其住房未达标面积的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现承租公有住房且未达标的,可继续承租现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差额补贴。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出现住房,视同无房老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方案》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差额补贴,级差补贴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专项用于个人住房消费。

四、职工住房超标的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第十九条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执行届时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职工承租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暂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两倍计租,逐步提高到市场租金。职工职务变动后下月起,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重新计算房租。

第二十条 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计算房价款,并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年内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补交的差额房价款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未达标、超标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如实计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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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经商外经贸部同意,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订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停帐、挂帐)联系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海关、中国银行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以及银行保证金台帐的销帐工作,根据《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合同的海关核销可分为核销结案、核销未结案两类;保证金台帐的银行销帐相应的可分为正常销帐和挂帐待销、停帐待销。
“核销结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监管规定,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核销未结案”是指因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未缴清应纳税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正在立案调查;企业倒闭等情况,海关对所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予结案并继续监管。
“正常销帐”是指经海关核销结案后,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准予销帐。
“挂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销帐,并作挂帐处理。
“停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核销,不再开设新的台帐。
第三条 核销结案可分为正常核销结案和非正常核销结案。正常核销结案即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履行产品出口手续,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以结案。非正常核销结案即未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履行产品出口手续,但经批准补办有关合法手续后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第四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可根据情况列明原因:
1.企业倒闭;
2.待补进口许可证;
3.税款待追补;
4.企业未报核;
5.企业报核单证不全;
6.立案处理。
海关在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时,列明上述原因的一项,如涉及多项原因的,只列明其中一项主要原因。
第五条 对核销结案的合同,海关作为正常核销,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注明“正常开设台帐”,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以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销帐手续。“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99”,即“XXXXXXXXXXXX99”(简称“尾号99联系单”)。
银行据此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正常销帐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第六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在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时列明原因。“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77”,即“XXXXXXXXXXXX77”(简称“尾号77联系单”)。
为便于银行现场操作,海关在签发尾号为“77”联系单时,应在表头标明“挂帐”或“停帐”字样,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帐”或“停设台帐”。
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先作“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处理;对该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可根据情况准以继续开设新台帐或停止开设新台帐。
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挂帐待销”、“可继续开设台帐”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停帐待销”、“停止开设台帐”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
第七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帐”、“停帐”,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事后按规定向海关办结有关手续,经海关审核情况正常,予以结案。海关作为非正常核销结案,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帐”,银行据此单证对“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的合同予以销帐,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第八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帐”、“停帐”,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海关审查核实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理结案后,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停止开设台帐”,银行据此联系单对“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的台帐予以销帐,同时停止办理新台帐开设手续,作“关闭台帐”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
海关应及时将上述有走私违法行为及关闭台帐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的情况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并书面通知海关和银行。
第九条 关闭银行台帐帐户的单位或企业,如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该单位或企业的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应及时通知海关和银行。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其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同时据此恢复为该企业开设新的台帐业务。
第十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正常开设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挂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均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负责送交相应的中国银行、主管海关。
第十一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停止办理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停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由主管海关、中国银行于每周末(节假日除外)送交对方。
第十二条 海关对合同的核销以及银行对台帐的销帐等处理情况,海关与中国银行均实行每月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共同制定,各主管海关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应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三
|开展加工贸易,需在你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请审核办理。 |联
|------------------------------------------------------------------------|银
| 台帐核销期限 | (6) | 海关 |行
|--------------------|----------------------| (盖章) |留
| 台 帐 金 额 | (7)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已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 |联
|因故发生合同变更,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变更手续。 |
|------------------------------------------------------------------------|海
| 台帐核销期限 | (7) | 海关 |关
|--------------------|----------------------| (盖章) |留
| 台 帐 金 额 | (8)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停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挂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农业植物检疫,农药药械的推广、使用,农药生产、经营、推广、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植物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植物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遵循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植物保护作为农业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健全完善植物保护机制和农业有害生物监测设施;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及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植物保护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重点支持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和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鼓励、支持科研院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开展植物保护服务活动。
公益性植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工作,明确植物保护服务机构和专职植保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种植区域的实际确定区域专职植保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控,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明确负责本村植物保护工作的植保信息员。

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植物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和疫情以及假冒、伪劣农业植物保护产品,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治理方案的制订和防治技术的指导;

(二)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发布;

(三)农业植物检疫;

(四)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效果的评估、检查;

(五)组织对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研究、试验、示范、推广以及安全性、适用性的评价;

(六)农药及农药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七)植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和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植物保护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植物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交通、环境保护、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专职植保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植物保护知识;

(二)调查农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三)传递监测和防治信息;

(四)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五)协助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植保信息员在专职植保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加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建设,其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加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工作,建立全省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系统,保证信息畅通,运转高效。

第十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及周边生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

因城乡建设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得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重建。迁建费用由占用或者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需要在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植物保护专业人员因监测和预报,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无理阻挠;植物保护专业人员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应当按照监测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

省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农业有害生物中长期预报和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市、县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和警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禁止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植物保护所需的基本气象资料及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气象条件预报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传播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植物保护机构发布的农业有害生物发生预报和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有效控制本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危害,降低成灾风险。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和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有效防治;发现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及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者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

灾区、疫区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的规定要求,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实施销毁或者除害处理,采用化学防治与非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及时预防、控制、扑灭灾害和疫情。
第十六条 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抗灾物资实行紧急征用。造成被征用物资消耗或者毁坏的,由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扶持建立乡(镇)村或者区域性植保机防队、植保专业合作组织(社、户)等农业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统防统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采用生物、物理措施或者其他非化学措施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

第十八条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推广地区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第四章 农业植物检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植物检验检疫手续,并报省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实施检疫;在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

经营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应当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得使用假冒或者过期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第五章 农药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依法对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合理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定期对农药质量和标签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除外。

经营农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固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护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农药销售实行可追溯制度。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对产品来源、产品信息、购买者进行记录。出售农药应当开具销售发票。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用法、用量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农药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药广告发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广告、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其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

省内发布农药广告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省外已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在本省发布的,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回收并妥善保管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点;省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集中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农药(械)主导推广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防治技术的有效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农业区域或者特定时段内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生态环境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发布或者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

(三)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销售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未载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或者使用假冒、过期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植物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二)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对农作物及产品造成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的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病害及其他生物灾害。

(三)植物保护机构,是指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农业植物检疫,农药药械的推广、使用,以及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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