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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25:41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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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内经济面临严峻挑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部署,环保部门应对中央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的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效率。但近期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审批速度、放松对“两高一资”等项目的环境管理或盲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转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理念。对符合国家拉动内需重点投资方向、满足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要缩短受理时间。除“两高一资”项目重点评估外,其他项目简化评估,加快审批,切实做好服务。同时,对不符合环保准入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把关、当前和长远、效率和质量、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鼓励一批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点项目快速建设。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按照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分级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

  (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限,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保证充分的论证时间,确保审批效果和质量。严禁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不切实际缩减或限定审批时限。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对投资拉动的引导。

  (一)对符合环保要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要开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尽快开工、尽快形成实物经济工作量。

  (二)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充分认识我国部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等问题,把当前经济放缓、市场疲软当作落实节能减排、参与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机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压缩或关停一批“两高一资”项目,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改造、投资拉动等为名恢复生产。对“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严格把好环境关,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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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最高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高[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好2009年的招生录取工作,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工作定位。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类型、层次和专业。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是主要面向成人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要求,最短学习年限(从注册到毕业的最短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或三年。2009年北京大学等69所试点高校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名单见附件1),但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二、严格招生计划和专业管理。试点高校要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网络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对于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在读学生规模较大的试点高校,要根据学校及其校外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适当控制招生规模。试点高校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按照我部关于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审批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统一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开展宣传活动;试点高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授予标准和办理程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招生简章和学生手册中明确有关网络教育入学资格、学习形式、修业年限、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试点高校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招生简章、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咨询与投诉电子信箱和电话,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冒名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四、规范招生录取工作。试点高校只能在审批通过的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我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在试点高校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不允许自行开展招生及录取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将取消违规单位的招生资格。试点高校要在招生信息发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发放、以及咨询投诉等关键环节上建立直接面向学生服务的机制。

  五、严格入学管理工作。试点高校要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确保生源的基本质量。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或者本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对学籍信息的管理。

  六、严格查处违规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在招生工作中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冒名和诈骗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社会机构和个人。我部将严肃查处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试点高校,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教育招生服务流程,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我部将在“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http://www.cdce.cn/)上构架“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公开招生信息,方便考生信息查询,并建立新生学籍注册、统考、毕业生电子注册等的基础数据库。没有在该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的学生将不予承认其学籍,也不能参加网络教育全国统考和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试点高校应通过“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分别在每年春、秋季招生工作开始前报送招生简章、招生计划、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样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2、3),在4月底和10月底前报送招生录取情况、新生基本情况(样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4、5)。

  我部高等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联系地址及方式: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曾海军,杨华杰;电话:010-66097822,传真:010-66020758,电子信箱:dce@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2009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993891886352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2009年可以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试点高校名单.doc&filetypeclass=1
  2. 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年度招生计划备案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9938930302521&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本年度招生计划备案表.doc&filetypeclass=1
  3. 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9938942438522&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试点高校本年度计划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备案表.doc&filetypeclass=1
  4. 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录取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9938948132523&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录取情况统计表.doc&filetypeclass=1
  5. 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9938953363524&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录取学生基本情况表.doc&filetypecla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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