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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9:09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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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日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量化城市管理对象和细化管理行为,实现城市管理运行模式科学化,形成信息采集、信息处置和监督评价多层面完整闭合的回路系统。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城区实际,逐步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对象是指城市管理的部件(含地下管网,下同)、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下同)。
  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最基本的城市要素,具有明确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按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和其他等六大类。
  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城市管理部件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或影响城市环境行为所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界面秩序等五大类。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综合协调、分工合作,主体唯一、回路闭合的原则。
  五、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各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六、杭州市城市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职责: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二)负责统一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并监督评价处置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信息数据库的适时更新管理;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
  (五)受委托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交办处理;
  (六)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同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的危机预防和处置工作。
  七、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或本部门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负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城管执法机关、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城市事件、部件有关维护处置单位等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网络单位,根据城市管理信息采集情况,做好处置和反馈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同配合保障部门,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应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企业管理,督促所属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同时,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规划编制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及协同平台;
  (五)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联的信息共享网络;
  (六)每年1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其他各类人口、企业、政府审批以及城市C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十、数字化城市管理按照区域万米单元网格划分,对城市事件、部件实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城市事件、部件信息实行分层采集、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置的方式。信息中心负责统一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校核处置结果,协同平台负责对采集到的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和移交处置,协同网络单位负责城市管理信息的处置。
  十一、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分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处置、校核(结果审定)等环节。
  采集: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以委托专业机构采集为主,政府监管及执法机构采集和市民群众举报为辅。所有信息及时进入信息中心。
  受理:信息中心将采集到的信息,即时登记并根据事件、部件属性移交协同平台确认和移交处置。
  派遣:协同平台对信息中心移交的信息,根据城市事件、部件处置标准和时限,直接向对应的协同网络单位派遣。对职责不清等原因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处置: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协同平台的指令,按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对部件进行维护,对事件进行处置,并将维护、处置情况反馈协同平台。
  校核:协同平台应及时将处结情况反馈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指令专业采集人员校核,并审定结果。
  十二、协同网络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城区政府组成。协同平台实行派员集中办公。
  各协同网络单位应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属性,落实维护责任单位,及时处置城市管理信息。
  各区可设立二级协同平台,鼓励与城市洁化、亮化、绿化、序化管理相关的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
  协调根据“属地管理、责随权走、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进行。属部件维护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市级下放的市政设施养护由各区负责)。属事件处理的,由事件属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并联审批管理事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属综合性问题的,原则上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产权单位或事件责任人落实责任和经费。
  十四、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决定,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对市政府协调决定或同意执行的事项,所有部门、单位和城区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十五、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落实经费和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协调解决,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属市区有关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即知即改)问题,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较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产权、责任属市级机关部门经3次抄告仍不整改的,由辖区政府代为整治,代整治经费由数字城管领导小组协调落实。
  (四)各综合性的城市广场、特色街区等“窗口”产生的责任不明问题的处置由辖区政府解决,处置保障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核定,纳入以奖代拨基数核定范围。
  (五)在建工程问题及因建设工程甩项引起的问题由市建委协调,属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区财政落实处置经费。
  (六)因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协调处理。
  十六、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所有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检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专业技术标准和目标管理要求进行。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信息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白皮书》的依据;
  (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经费核减的依据;
  (三)城市管理相关作业部门市场准入、清退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六)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考核的依据。
  十八、市、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对城市管理状况作出科学评价,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应用情况作出分析,预示城市管理发展趋势。通过《城市管理白皮书》的形式以年度为单位予以定期发表。
  《城市管理白皮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年度城市管理现状、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评价。
  十九、市、区政府应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维护。
  市、区财政部门要明确公共财政投向,根据管理标准、工作质量的提高,对涉及财政列支的纯城市管理事务予以保障,对涉及非财政列支的城市管理事务协助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落实整治资金。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规范城市管理资金的使用并接受审计。
  各级政府应对非正常支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市、区财政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应予重点保障或扶持。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二)城市“四化”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管理及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理论的研究;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五)政府必要监管和执法手段的配备;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二十一、城市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基层市民反映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对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设定城市管理目标,并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二十二、各区政府应积极发挥区域综合管理作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保障职责。
  市各城市管理部门(单位)应采取措施,配合完成城市管理目标,协助和保障区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二十三、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城管执法、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引导市民提高素质。二十四、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从事各类公益或非公益活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协同做好城市管理部件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二十五、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理论和政策研究。适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对反复出现或久拖不决的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重点解决资金保障、法制完善、职责界定、正常运行等问题。
  二十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网络,在接到交办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信息中心;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主管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息中心。
  二十七、对无故不执行市、区政府决定或不服从协同网络部门协调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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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联合国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它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后者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并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尽速予以批准,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该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立即通知每一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应受其约束。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一份。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购买住房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工作。
第四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中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合作业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稳定的收入,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信用行为;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所购房屋未设定他项权利;
(六)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担保中心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与贷款担保申请人签订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为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明。贷款担保申请人凭担保证明到与担保中心有合作协议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第九条 担保中心应当按规定评估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资信。对资信不良的申请人,担保中心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个人申请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当按规定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服务费。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可以委托担保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必须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中心进行抵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终止。
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中心应当在30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的,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的。
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在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后,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反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偿还担保中心已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的,担保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屋被依法处置后,需由担保中心提供过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房产、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担保中心的担保资金运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担保中心对运作担保资金应当确保资金安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资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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