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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47:44  浏览:8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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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7年11月8日、9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建筑市场管理司王素卿司长在会议上所做的《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狠抓落实 不断创新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年11月9日)

同志们: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就要结束了。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如何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讲话,对近几年来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会上,有8个单位的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还印发了其他40多个单位的书面经验材料,王早生同志对会议待议文件做了说明;大家还讨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两个待议文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六个组的代表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归纳大家的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好,有一个好的报告,选了一批好的典型,大家讨论的很认真,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在我国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以建设部名义召开的这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对于开展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收获很大,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贯彻好会议精神的几项措施和要求

  这次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黄卫同志讲话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实施组织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工程建设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减少工程投资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而且能够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尽快创建一批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技术、组织结构、人才结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工程建设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进程。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经营,片面追求效益规模的状况一定要改变,加强项目管理,体现科学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从加快推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的高度,从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筑业的高度,实实在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求真务实,扎实推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要抓紧制订出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骨干企业。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注意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市场定位,适应市场需求。

  (三)深化改革,不断创新

  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确定自己的发展定位,深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改革,设置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编制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手册和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健全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

  企业要大力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依靠技术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要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可自主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集成化管理软件。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引进、推广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通过科学化、数字化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培养人才,持续发展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人才。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把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相结合,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的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指导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三是工程建设企业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资源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的复合型高水平项目管理人才,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让人才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得到锻炼成长。

  (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应用、人才培养、组织形式、操作模式、软件应用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加强同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或工程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总结、交流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动向,注重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要不断拓展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渠道,组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和指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组织实施方式。各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的目的。同时,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做支撑,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这次会上,大家对工程项目管理收费问题都比较关心,一些同志反映,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收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因为没有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指导价格目录,无参考依据,实施中难以操作。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由甲、乙双方约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短期内还难以解决。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的行业协会可对企业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并且,国家已经制定了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收费标准,特别是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又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也提供了收费依据。对于其他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取费;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我们准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问题的研究,系统解决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在内的工程咨询收费问题。

  同志们,“十一五”期间,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将保持快速发展,为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

  同志们,到今年年底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借此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司近期和明年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一)年底以前将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要求,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我们将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现在已经正式印发通知,正式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各地诚信信息平台实现链接,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就这项工作,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报送等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做得好的地方要继续积极探索,把工作做实做细,进度相对滞后的地方,要加大力度,尽快赶上,切不可坐失良机。我们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进行诚信行为信息的报送。我们初步计划,各地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地区域内2007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第三,形成部省市三级监督和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和应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对构成《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除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巩固清欠成果,继续贯彻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元旦及春节快到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将对以“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为重点的清欠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各地可对清欠工作,在巩固清欠成果,处理好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做好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工作等方面,再回顾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将组织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地区对全国清欠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各地要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渠道畅通,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普查调研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十月八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对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我强调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普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调研工作执行机构,从人力、物力投入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要详实、准确的汇总本地区普查调研书面汇报材料、调查表等基础资料,要做好中央和省(区、市)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讲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单独装订上报,要确保在2007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普查调研材料报送建设部。

  第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由于此次普查调研是五部委共同组织进行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监察、发展改革、铁道、交通等部门一起开展普查调研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好普查调研工作。明年年初五部委组织的调研组将赴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届时将正式通知地方,各地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

  (四)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部里陆续修订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工程设计、施工特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标准和实施细则也已施行,今年下半年,我们还组织了新部令和新资质标准的宣贯工作,希望各地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我司在现有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的基础上,近期将开发完成“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希望各地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下一步,对已经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希望做好与部里系统的数据接口调试;对尚未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我部也将免费提供资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我们计划通过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够尽快建立起全国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动态数据库,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

  关于明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年底要召开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我们将按照部里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研究,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将会以司函印发。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天津市建委的大力支持,我提议大家用掌声对他们热情周密的会务安排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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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法字[200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达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外,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必向公司重新入资。

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邓小平的国家主权思想初探

倪学伟

一、“一国两制”: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针对港、澳、台地区特殊的历史与现实,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后,提出的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理论。"一国两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到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的必然选择,又照顾到港、澳、台地区的具体情况,是和平统一祖国的唯一正确选择。
港、澳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中国遗留下来的问题。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国炮艇“汉华丽”号上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将香港岛永久割让给英国;1860年再被迫签订《中英北京条约》,将九龙半岛尖端永久割让给英国;1898年又被迫签订了《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英国强租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面积为975.1平方公里的新界地区,租期长达99年。清政府之后的历届中国政府从来都拒绝承认这三个不平等条约。“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条约如果是由非正义的暴力而取得的,便归无效。”新中国政府成立后,对香港问题的立场是:不承认三个不平等条约,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香港问题并不是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而是中英之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重大领土主权争端问题。
葡萄牙于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占据澳门,清政府于1887年与葡国签订《中葡会议草约》,但并未割让澳门。1979年2月中葡建交之前,葡国就多次宣布澳门是“葡萄牙管辖下的中国领土”,建交时双方已就澳门主权问题达成谅解。
1982年中英就香港问题举行谈判时,英方坚持历史上的三个条约继续有效,企图在主权问题上与中国讨价还价。对此,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在主权问题上给英方以明确的回答。其后,英方又提出了“以主权换治权”的方案,以“香港的民意”、“维持香港繁荣稳定,需要英国人留下来” 等“民意牌"、“经济牌”为借口,谋求在承认中国主权的条件下,由英国人继续像过去一样管治香港,或由中英“联合治理”或“共管”香港。对此中国是无法答应的,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9月会见英国前首相希思时明确提出:英国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劝告英方改变态度,以免出现到1984年9月中国不得不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方针政策的局面。正是邓小平同志在香港问题上采取的“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的严正而明确的立场,使英国最后不得不改变立场,不再谋求英国“管治”或任何形式的“共管”,中国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了包括治权在内的完全的主权。中国政府在香港驻军是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表现,“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
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绝不能允许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任何外国干涉。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目前海峡两岸的分裂局面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所不愿见到的。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只要台湾不同大陆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是没有保障的,不知道哪一天又被别人拿去了。”“一个中国”是国共两党的共识,如何解决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我们不承诺不使用武力,但这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独”势力的。用“一国两制”完成海峡两岸统一大业,中国人不打中国人,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 “但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交后,美国国会抛出了一个“与台湾关系法”,规定所谓的 “安全条款”和美台之间的“条约”和“协定”继续有效,把台湾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甚至国家对待,其实质是要通过其国内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个半中国”。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中美关系的主要障碍就是台湾问题,美国对台湾问题历来是介入的,至今也没有完全放弃这种错误立场。如果中国用“一国两制”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实现了海峡两岸的统一,则不仅实现了祖国统一的大业,而且也消除了中美之间的热点问题。但是,“在台湾问题上如果需要中美关系倒退的话,我们也只能面对现实,”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决心是不可动摇的,不容许任何国家、任何人对台湾领土主权问题讨价还价!

二、人权保护:主权高于人权
西方一些国家主张,“人权是人类最根本的权利”,“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经常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对此,邓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保护人权的,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享受人权的主体和人权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中国人民的人权不受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限制而为全社会的人所享有,具有公平性;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对人权的实现予以充分保障,使中国人民享有的人权具有真实性。而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是金钱特权,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之下,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财富占有总量越来越少,因而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西方国家的“人权”与我们讲的人权的本质区别。
针对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邓小平同志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这里所说的国权,实际上就是指的国家主权。邓小平同志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谈话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不是矛盾的而是统一的,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没有国家主权,就根本不可能有人权可言。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国家的独立不复存在,国家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人权外交”的实质,就是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的内政,破坏别国的主权,以实现和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的非法利益。邓小平同志说:“西方国家说我们侵犯了人权,其实他们才是真正的侵犯人权。美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中国人伤亡了多少?美国支持南朝鲜进行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伤亡了多少?还不说一个多世纪以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包括美国在内)的侵略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损失有多大!所以,他们谈人权是没有资格的。”

三、反“和平演变”:中国的主权不容侵犯
1989年春夏之交,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起了一场政治风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趁机掀起反华高潮,妄图通过政治渗透、经济制裁等手段,迫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纳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之中,以达到其“和平演变”的目的。邓小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打赢了国内外反动势力掀起的妄图颠覆中国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捍卫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在国际法上,“没有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拥有最高的法律权力和权威,而各国一般地也不从属于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力和权威。”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规定,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对别国指手划脚,说三道四。如果一个国家对他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等任意指责,甚至采取任何措施要求他国放弃和改变,那么他国为维护自身的主权和独立,必然采取措施予以抵制,国际社会也要给予谴责甚至制裁。这既是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互不干涉国家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更是树立和维护有利于全人类的国际正义、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经过实践检验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唯一可行的社会制度。只有杜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摆脱贫穷的问题。所以我们不会容忍有的人反对社会主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和平演变”,就是要使中国放弃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永远不会接受别人干涉内政。我们的社会制度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的,人民拥护,怎么能够接受外国干涉加以改变呢?”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一言九鼎、义正辞严,在反“和平演变”的斗争中,捍卫了国家的主权与独立,表达了中国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决心。

四、结论:国家的主权、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在总结1989年政治风波的经验教训时,邓小平同志强调:“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以保证我国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维护国家的主权。”
邓小平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他始终把国家主权、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毕生为之奋斗。在邓小平理论中,自始至终闪烁着国家主权、民族独立的耀眼光芒。我们学习邓小平理论,是要树立国家主权、安全第一的观念,维护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防止并打击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与安全的行为,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本文首次发表于《理论导刊》2000年第10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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