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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9:13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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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32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06〕23号)及《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第二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应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 负责首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服务。
第五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双向转诊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对危急重症患者进行转诊时,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派专人负责,并做好衔接工作。
第六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对检查结果互认,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或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日)持急诊手续到所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结核、艾滋病等急性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转往定点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当期住院费用的结算,以确保接受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按时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因住址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持本人户口簿、《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附表2)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需转往区外诊断的,应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专科医师诊断,由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医疗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同意予以转诊,开出转诊单,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学习期间急诊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所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住院期间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详细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区外转诊就医未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或申报结算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其医疗费不予支付。











附表1
乌鲁木齐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区(县): 街道: 社区: 户口簿编号:

家庭基
本情况 户 主 户籍总
人数 人 照 片

(一寸)
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数 人 未参保
人数 成年人 未成年人
人 人
参保人姓名 民 族
固定电话 性 别 男□ 女□ 农民工子女
移动电话 与户主关系 是□ 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参保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参保
类别 □ 成年居民

□ 未成年居民 人员
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农民工子女
□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老人□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
□其他人员 □残疾学生和儿童(含特教)
学生就读学校
(儿童所在幼儿园) 班 级
个人缴纳金额 元/年 财政补助金额 元/年
银行卡户名 身份证号码
代缴代付银行帐号
(工商银行灵通卡卡号)
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参保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劳动保障站初审意见:

经办人:

社区劳动保障站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意见:

经办人:

街道劳动保障所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社保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区(县)社保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

区(县): 街道: 社区: 户口簿编号:

参保人姓名 参保时间 年 月 日

照片
社保卡号 性 别 男□ 女□
联系电话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原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现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参保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区(县)社保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现居住地区(县)社保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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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业务研讨会交流材料
华东地区律师协会论文交流(2002年9月黄山红塔宾馆)

离婚案件中公司股份的处理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 邵永兴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来越多。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几种情况。(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这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此类公司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也不严密。(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夫妻与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比较明确。但夫妻之间的股权划分往往是随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为公司股东。(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义上也可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股份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如何处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离婚案件中的新课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但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三是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在除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方案会影响到公司积累的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在商界的发展,所以这一方案的采用应充分考虑双方意见。
在夫妻离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应将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构成记载到股东名册上。夫妻离婚进行股份分割表面上体现了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但在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因离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高度重视对公司运作情况和对公司法的了解和运用是保障自身股东权益的唯一途径。

作者:邵永兴 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编:215400 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朝阳路香塘大厦6楼
电话:051253570906 JINTAISHAO@MSN.COM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6-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
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我局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以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研究。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全额拨款、部分资助、项目全部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等三种办法解决。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按课题下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消项目。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消,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
第十条、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支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软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审申请,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研究工作报告、软科学成果资料及课题财务结算报告等。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5-9人)组成,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评审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包括:课题阶段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等)一式两份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成果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应注明属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天 津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乙、丙各方的代表人均为各方的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丙方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解决乙方有关研究条件等问题;
第三条:乙方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结算,并对后续工作按期完成做出说明和安排;
甲方收到报告后,对报告、经费结算进行审查,并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划拨经费;乙方不按时提交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经费使用不合理,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乙方不能停止研究工作;
第四条:合同研究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结题,经预审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经费结算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的同时乙方应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研究报告摘要、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软件;
第五条: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乙方对本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或报告时,应注明“该项目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经甲方同意,办理结题手续,并将未使用完的经费退还甲方;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按违约处理,乙方除全部偿还甲方所拨经费外,并向甲方偿付10%的违约金;
第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研究内容,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文件;
第八条: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其它议定条款:





方 单位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外事处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款单位
(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章)
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拨款记录(以下由甲方填写)
技术监督局资助经费总额
首 批 拨 款
经 办 人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根据项目申请书相应栏目和立项论证会意见填写)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














三、研究工作计划进度、阶段成果(要求同一)


















成果形式
(提供研究报告两份和研究报告软盘一张)














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单位 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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