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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6:21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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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太原市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太原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监察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有、集体产权及其相关产权通过有偿转让的行为。国有、集体产权主要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以及资产经营权、户外广告权、冠名权、流动经营点、公交线路及出租车经营权等。
第四条 凡对国有、集体资产进行转让,除不改变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外,其他都须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
第五条 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产权交易监察监督工作,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非公司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债权、使用权转让;
(二)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四)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转让;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转让。
第二章 监察监督职责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察监督产权出让部门、产权交易管理部门、产权执行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二)检查被监察监督的产权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三)对产权交易全过程进行现场监察监督;
(四)受理查处对产权交易中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章 监察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以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规定数额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转让是否通过产权交易形式进行;
(二)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从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办事程序是否公开;
(三)产权交易机构是否严格审查产权交易主体合法性;
(四)产权交易是否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五)产权交易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六)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第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前应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答复,并通报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产权准予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相关网站和报刊等形式挂牌公示。挂牌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将产权交易信息报送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机关通报挂牌结果、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一)产权交易项目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的;
(二)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的;
(四)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的;
(五)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六)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场外交易的;
(七)在产权转让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压低标价的;
(八)利用产权交易活动转移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九)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
(十)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一)为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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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5]20号 )和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苏震发[2005]37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重点是市和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地场所等。

四、全市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召开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相关单位就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及地震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报、交流,并研究部署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

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并实行备案制度是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与备案管理工作。地震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由市政府办统一进行汇总成册,并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指挥的演练。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

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是全国和全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组成部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原则,建立我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立全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配备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专用软件,实现国家、省级、地市级、市(县)级四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化提供有力保障。

(四)灾情速报系统建设

合理布置宏观异常测报网点、群测群防网点、防震减灾宣传网点,推进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由市地震局、民政局、科技局组织灾情速报员培训,提高灾情速报员的速报意识和观察、调查、上报技能。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建设附有简易生活设施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必须把城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去,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生活与避险救生设施。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按照我市城市规模和人口稠密程度,建立相应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库,保证震后可就近提供急需的应急救援物资。

(七)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情况

遵循“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为目的,以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的形式,大力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广大公众抵抗突发性灾害的防御意识和应变能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等活动,使应急避震、自救互救知识深入人心。

五、全市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自查方式包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针对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逐条检查,确保预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震灾后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和危险品仓库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

抽查方式包括:每年度,由市地震局、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泰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选择部分市(区)或各类开发园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抽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应急工作台帐、实地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

检查结果以表格打分的形式,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以便比较直观地反映被查部门、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同时也具有横向可比性,更能找出各自的差距和薄弱点。

六、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认真组织复查。若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注意事项

地震应急检查应适度宣传,防止发生因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检查工作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是落实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使地震应急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逐级上报,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做到及时审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定,授权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198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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