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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6:03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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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49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处置市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市区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处置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非农业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 (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中止建设满1年的;
  (五)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清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闲置土地的检查清理,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情况,现场勘察取证,予以认定,逐宗造册登记,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建立工作台帐,监督跟踪其利用的情况。
  第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的一般程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清理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处置闲置土地:
  (一)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通报同级发改、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
  (二)闲置土地使用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土地闲置情况,提供该宗用地的有关资料及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及闲置原因),并接受调查,也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核确认闲置土地并决定采取的处置方式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照《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和市政府(1999)34号文件的规定,从闲置土地确认之日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费标准向闲置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的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出让价(划拨地按所在地的基准地价)13%的标准计收;属一般建设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8%计收;属基础设施用地的,按一年该用地原用地价3%计收。
  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超过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规定的期限1个月仍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闲置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动迁)建设迟延的,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以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3、虽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立案,认定事实。
  2、被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等特殊情况,致使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予以处置: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促建。对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可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原因,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报建手续证明、开发项目投资总额25%以上的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动工建设保证书》。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限期督促开发建设。延期促建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酌情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2)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延长6个月,最长期限为2年,继续收取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2、有偿协议全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如下:(1)征地款,按原底价的原始单据结算,予以退还;(2)投入的土地平整费,通过调查取证、核实后,予以补偿;(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拟退还的征地款和给予补偿的土地平整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结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进行挂账处理。待该宗地招拍挂后三个月内付清。
  3、有偿协议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部分土地闲置的,可收回闲置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按第八条第(二)项第2点执行。
  4、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可安排用于临时公共绿化等公共市政建设,待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闲置土地可视情况减免土地闲置费。
  5、置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
  6、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具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后,政府以协议形式收购储备,或者以招标、拍卖等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属于以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办法是: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归政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交易价格扣除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额补偿原土地使用者。
  第九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办理土地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建设、规划部门等才能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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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为全面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扎实有效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电信行业开展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保护下一代健康成长、净化社会环境、推动手机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出发,抓住业务推广渠道、手机网站内容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手机代收费和涉黄网站域名变换等关键环节,通过全面清理、落实整改、健全机制三阶段工作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手机涉黄网站的发现处置机制,为净化手机网络环境做好基础工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重点整治,落实责任(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2月31日)

  本阶段要求相关主体快速反应,排查问题,重拳出击,净化手机网络环境初见成效。

  1、排查手机涉黄重点环节,全面清理

  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相关企业”)全面开展清理检查,重点清理业务推广渠道中业务合作伙伴、合作方式、业务推广模式和网络连接方式存在的问题;清理手机网站内容接入环节中未备案接入、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不落实、违法网站不能及时切断和接入网站含有涉黄信息的问题;服务器层层转租的问题;手机上网违规代收费的问题和手机涉黄网站转换域名逃避打击等问题。

  2、重点整治清理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

  在全面排查、梳理前述五个重点环节的同时,本阶段要立即着手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基础电信企业必须立即清理自身和合作经营者的业务推广渠道和代收费环节,有涉黄问题的,立即停止合作。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二是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12月15日之前召开下级接入服务商管理会议,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号令)要求,清理“层层转租”问题。三是各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商应当全面排查所接入的网站,对未获得经营许可或未备案网站,一律停止其接入,并负责做好合法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发现有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和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报告。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许可证发放机关。

  针对清理发现的问题,各相关企业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组织机构、提出时间进度、确保责任落实。于12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上报许可证发放机关。

  3、落实相关主体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责任制考核和检查

  各相关企业要立即检查各项责任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情况,发现不明确、不完善的,立即着手修订;全面检查各项责任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经营违规业务的,一律中止合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所属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规问题的,追究责任;对明知故犯,参与授意手机淫秽色情传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通信管理局对违规企业依照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管理规定,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屡纠屡犯的,要严肃处罚、严厉惩治。

  4、严格落实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围绕宣贯《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落实在网络建设、业务开办、配合监管和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等各环节的信息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完善集团、省、地市三级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集团和省公司成立专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保障专项资金投入,重点在新业务研发、上线、运营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并实施信息安全评估制度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举报受理办法,规范举报受理和处理流程,提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能力。二是畅通渠道,建立与基础电信企业的协同处置机制。三是加强对举报信息的梳理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第二阶段:落实方案,抓好整改,强化手段(2010年1月1日—9月30日)

  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第一阶段所制定的手机淫秽色情专项整改方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资金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和任务落实。整改措施要具体,整改目标要明确,强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将整改落到实处。

  1、落实基础电信企业领导人问责制。各基础电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企业分管信息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省级企业负责人是当地基础电信企业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被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追究其信息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整改不力、屡改屡犯、故意违规的,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人,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2、深入整治业务推广渠道。

  基础电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业务推广环节的各项整改措施。一是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业务推广渠道中业务合作伙伴的建立、合作内容的规范、合作问题的发现与监督、业务推广模式的实现和网络连接方式的技术细节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妥善处理好规范措施与业务发展、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责任,督促检查。基础电信企业要层层排查各级企业推广业务活动,逐一清查业务推广渠道的信息服务、业务链接、广告投放等主要环节,定期检查合作伙伴的业务推广行为和模式,确保业务推广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立即暂停合作,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不能有效控制业务合作行为的,立即停止合作。

  3、切实落实网站接入责任。

  基础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要对网站接入环节进行全面整改。一是接入服务商必须持证经营、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取得经营许可或备案,违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要与所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站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未签协议的立即补签,已签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完善的立即重签,不签协议擅自提供接入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切断网站接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立即切断。四是要对接入的网站进行全面、有效的日常监测,对发现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无法判定的涉嫌违规内容,要暂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做出最终处理。

  4、严格清理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

  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要全面整改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一是在2010年1月30日前,要完成企业内部接入资源层层转租问题的排查,全面检查用户接入资源的在用情况,发现再转租行为的,立即停止租用合同并收回接入资源;二是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重点清理电信资源租用合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击电信资源再次转租行为;三是做好转租接入资源收回后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影响合法用户的正常使用;四是要制定有关接入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将接入资源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五是对擅自转租接入资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杜绝接入资源层层转租现象。

   5、严格规范手机上网代收费行为。

2010年6月30日前,基础电信企业要完成手机上网代收费环节的整改。一是整改手机代收费内容涉黄问题中暴露的代收费协议规范、日常拨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二是严格规范落实代收费流程,存在违规的立即停止;三是不具备代收费有效管控手段和能力的,不得提供代收费服务。

   6、强力治理网站变换域名、逃避监管行为。

   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网站利用变换域名等手段逃避监管。一是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的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二是严格落实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注销;三是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四是在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网站涉黄和违规时要配合停止域名解析,同时暂停域名持有者的全部其它域名解析,及时上报认定部门进行处理,将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

   7、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

   为了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部将在2010年1月下发补充通知,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向网站备案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证明。各地通信管理局以此对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严肃处理。对已接入网站,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商要在2010年9月前完成全部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并制定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放机关和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2010年3月底之前接入服务商要完成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系统的连接。网站备案管理支撑中心要加强日常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违法违规网站定位、分类统计、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8、加强对移动搜索业务的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于2010年1月底前,针对手机搜索业务完善管理要求,并重点督促百度、谷歌中国等搜索引擎服务商依法加强手机上网搜索服务的管理。

   9、完善手机用户信息登记工作。

   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和补登记,逐步提高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比例。

   10、全面实行黑名单企业联动管理制度。

   各相关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基础电信企业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推广渠道、接入服务商、接入资源租用者和使用者,接入服务商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所有接入手机网站、接入资源使用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黑名单管理要覆盖其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所有域名持有者。各相关企业要实行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处置联动。

   11、完善跨省协同处置机制。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网站属地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接入服务商、涉黄网站,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要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要完善跨省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省际网站管理信息共享和涉黄网站执法处置联动,网站接入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以请接入地通信管理局予以配合,接到请求的通信管理局应当按规定限时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提出请求的通信管理局。

   12、进一步强化手段建设。

   健全手机网站未备案发现功能。2010年3月前,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要完善网站备案系统的未备案手机网站发现功能和模块。

   建设手机网站内容拨测系统。2010年6月前,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建立手机网站拨测系统,定期对网站内容和业务推广渠道等进行拨测。电信研究院要完成“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开展第三方跨网拨测,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配合,形成跨企业、跨部门联动拨测机制。

   加快在WAP网关建设违法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手段试点。基础电信企业要在2010年1月底前,核清现网的WAP网关数量和分布情况,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WAP网关有害信息过滤技术标准,并于。2010年6月底前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企业自律,完成WAP网关建设违法信息发现和过滤系统试点工作,原则上,2010年底前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再新建WAP网关。

   完善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基础电信企业于2010年1月底前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全面落实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制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基础电信企业落实用户移动上网日志留存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阶段,基础电信企业要全面检查所属企业以及所接入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企业等的整改落实情况。各相关单位要每月上报整改情况,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出台新举措等及时上报。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建立整改巡查、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检查指导当地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三)第三阶段: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提升管理(2010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深化企业监测体系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基础电信企业要提升日常监测系统的能力,增强针对新业务形态、网络突发流量、接入轨迹、协议类型等的数据监测功能,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和处置。

   2、完善企业资源管理平台建设。2010年11月30日前,基础电信企业、接入服务商要建成接入资源企业管理平台,动态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做到接入资源全面可溯源;实时记录接入资源的持有数量及其使用、出租、转让等情况,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

   3、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11月初,组织开展《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察,建立基础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日常监测和考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4、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

  结合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部要组织电信研究院、基础电信企业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手机浏览器、手机搜索引擎、网站链接等问题的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基础电信企业要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配合。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李毅中

   副组长:奚国华、刘利华、苏金生、王晓初、王建宙、常小兵

   成员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通信发展司、电信管理局、通信保障局、电信研究院、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名单附后。

  (二)领导小组负责在专项打击行动期间,组织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对外协调工作,研究和部署本系统专项打击行动的各项措施,并组织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三)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分别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打击行动小组,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部总体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各地通信管理局和当地各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共同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协调工作组,负责在本地区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并负责协调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管理和发展并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让手机成为传播精神文明的载体,绝不能成为毒化社会风气的渠道。

  (二)各负其责,按统一部署抓紧实施

   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统一部署,执行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对下属企业的检查、指导力度,基层企业要抓紧实施,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要按照整改措施,完成各项工作要求。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情况通报制度

  专项行动期间,各基础电信企业于第一阶段的每周一、第二、三阶段的每月3日前向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于每月3日前,向发证单位上报前月工作进展情况。各地通信管理局于每月5日前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发生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报部。部将以简报形式通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

  (四)加强宣传,形成打击手机淫秽色情的强大声势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工作成果,积极宣传电信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信息通信需要方面的成就,展示行业良好形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网站和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击手机淫秽色情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狠抓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督办、指导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地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及时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4年4月9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4月29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城市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除外),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市政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搞好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的行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究和开发,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各类用水定额草案;

(三)审批、下达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自建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

(七)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八)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九)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是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九条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资源统筹规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行业综合用水定额,下达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下同)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需要增加市政供水用水量的,应当到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

第十四条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的,还应当到市城市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许可。

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应先经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超计划用水量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水单位应当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以委托收款(履行付款)方式结算。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用水单位和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必须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指定部门或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各工业用水企业,应当把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九条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配套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工业生产用水必须循环使用,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达不到50%的,不得新增加用水量。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用水,建设单位必须安装计量水表和阀门。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清洗、浸泡沙石等建设材料必须使用容器。严禁常流水。

第二十四条旅店、宾馆、饭店、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店、浴池、科研单位、学校、医疗机构、机关、部队等用水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五条冲刷室内外地面和车辆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市政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园和农田。

第二十七条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新建居民住宅必须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居民住宅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安装。

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八条日用水量达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和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确定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必须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定期进行复测;当产品结构或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产权单位无维修能力的,可以委托市城市供水部门有偿维修。

对因供水设施、设备损坏而漏失的水量,责任单位应当缴纳水费;责任不明的,由产权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十条各用水单位要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表,报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建立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节约用水设施的改造。

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资金的来源为每年从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提取20%的资金。

工业用水企业,每年要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第三十二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帮助、指导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更换计量水表和节水器具、容器的;

(三)拒不签订《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的;

(四)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或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循环用水的;

(七)未经批准使用市政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园、农田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九)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

(十)因供水或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或人为造成管网损坏而跑水、冒水、漏水的;

(十一)严重浪费用水的,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

具体处罚办法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严重浪费用水的,除对单位予以处罚外,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同时处罚。

第三十五条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地下水资源费和罚款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付或拖欠九十日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部门或者上级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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