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4:32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为具体实施《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我局拟定了,《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告我局。
附件:1、《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渠道评估表》
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以下简称渠道)的管理,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秘书局(以下简称协会),做好渠道的开辟、评估、管理、推荐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 渠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有从事培训工作所必备的人力、物力,专业特色突出,有承办培训的成功经验;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翻译人员;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参观考察专业对口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强的协办单位网络。
三、能根据与培训团组签定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我国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未经公布及评估的渠道申请评估前,须经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同意,由组团单位或被评估渠道按要求填写《渠道评估申请表》并将有关资料报协会。
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会在收到《渠道评估申请报表》之日起一周内将评估要求及有关资料发往渠道所在国或地区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办事处(以下简称协会办事处),对渠道进行实施考察与资信调查;
(二)征求渠道所在国或地区我国使(领)馆的意见;
(三)征求国内曾经使用过该渠道的归口部门、组团单位及培训团组(包括团长与团员)的意见;
(四)协会在两个月内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对该渠道的评估意见,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以下简称培训司)批准。
第五条 对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动态评估及年检:
一、各归口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培训团组在国(境)外的情况,对渠道承办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指导。如发现渠道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培训司。
二、根据协会的要求,协会办事处对渠道所承办的培训项目进行确认、跟踪和抽查。
三、培训司和协会采取问卷调查或实地调研的形式向各归口部门、组团单位及培训团了解渠道的评价及意见。
四、归口部门应要求培训团组在培训总结中提出对渠道的评价及意见。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将本系统上一年度使用渠道的情况及评价意见一并上报。
五、所有渠道都须接受年检。每年年底,协会通过其办事处向渠道发出年检通知及有关表格,要求渠道报告全年承办培训的情况。协会将综合国(境)内外各方面情况提出渠道年检意见。
六、培训司每年年底根据初次评估、动态评估及年检意见,认定并公布下一年度可使用的渠道。
第六条 渠道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部门每年在上报培训项目申请表及汇总表时须填报所使用渠道。
(一)如使用培训司公布的本年度的渠道,须填写渠道名称及编号。
(二)如所报渠道不在公布渠道之列,则需在立项同时上报此渠道的《渠道评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三)如所报渠道为国(境)外的政府部门、公益团体、国际组织和知名企业、大学等渠道,即外专发(1999)4号文所指的可先使用后评估的渠道,须在立项时上报此渠道的《渠道评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由协会核定并经培训司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培训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对该渠道的评估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培训司。
二、协会根据申报项目中使用渠道的情况、渠道的专长及项目的专业要求,按照外专发[1999]4号文中的数量控制要求提出调控、推荐意见报培训司。
三、培训司将在下发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写明所确认、调控或推荐的渠道名称及其编号。
四、不得随意变更通知中已确认的渠道。如归口部门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培训司。
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将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渠道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等分别采取警告、暂停承办培训或取消渠道资格的处理:
(一)出具虚假培训计划或经费预算,或在实际执行中擅自更改已经国内有关部门审批的培训计划;
(二)假冒其它渠道名义或同意其它渠道以其名义承办培训;
(三)同时承接两个以上培训团组或转手他人接待培训团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培训团组;
(五)回避或不配合评估;
(六)其他影响培训质量及培训声誉的不良行为。
二、如发现国内组团单位及归口部门在渠道使用上存在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问题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其组织派出培训团资格的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要求渠道出具虚假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或到国外后擅自向渠道提出更改所批培训计划;
(二)实际使用渠道与所报批渠道不符;
(三)通过使用某一渠道而从渠道获取经济及其它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培训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所发文件中有与本细则相悖者,均以本细则为准。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引导农村住宅、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应用清洁、可再生能源。为指导开展示范推广工作,我们制定了《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

  农村地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具备良好的建筑应用条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质能源为主的模式,正逐渐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为主的模式所替代,农村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广大的农村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条件优越、发展空间巨大。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节约与替代大量常规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设施,保障与改善民生;可以带动清洁能源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与调整结构。
  二、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点领域
  各地要结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客观实际需要、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推广应用重点。近阶段国家重点扶持的应用领域是:
  1.农村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结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完善农村中小学生活配套设施,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方式为教室等供暖。
  2.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三、以县为单位,实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推广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实行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为单位整体推进,并先行示范,分期启动,分批实施。示范县应满足相关条件,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一)示范县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整体规划。
  2.已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1)。实施方案要详细说明今后两年内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工作内容,要做到详实具体,项目落实,并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类型、应用面积、实施期限等,填写《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详见附2)。
  3.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新增应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万平方米。对于辖区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的县,可适当降低面积要求。
  4.以在农村中小学的推广应用为重点。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学校应是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予以保留的学校,具备较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园布局规划合理,建筑保温隔热性能较好,有生活热水、采暖等需求。
  5.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筹措渠道等情况。
  6.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服务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对在农村中小学等公共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的模式,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示范县的申报。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示范县的申报组织工作。县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写本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申报材料,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申报材料汇总和初审后,择优推荐示范县,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每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县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示范县审核确认。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方案详实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效应等因素选择确定示范县,将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落实情况好、推广应用面积大、推广技术类型先进适用的县。对于逾期上报的示范申请,将不予受理。
  四、实施中央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一)补助资金的核定。2009年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将根据上述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面积等审核确定。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将上述核定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省,由省级财政按规定拨付到示范县,示范县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补助资金的监管。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示范县严格按照上报的实施方案执行。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地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上报工作任务或节能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抵扣今后该省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将予优先支持。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扎扎实实地做好项目建设,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辖区示范县太阳能及浅层地能资源分布和可利用情况、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专项规划,指导示范工作开展。在农村中小学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要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结合,其他项目也要与现有政策充分结合,避免浪费。
  (二)强化建设标准控制。示范推广工作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标准建设。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标准化应用模式,提出系列应用技术方案,并配套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工法、图集,指导工程建设。
  (三)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在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建设与使用安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经过培训,技术水平应满足岗位要求。要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委托专门机构对应用效果进行评估。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项目加强运行管理。相关设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和长久的运行。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做好示范推广技术指导工作,整合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各方面专业力量,推动与示范推广工作相关的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有效结合,提高应用水平。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推广工作经验,妥善解决示范推广过程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为下一步全面推广奠定良好基础。要广泛宣传示范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社会氛围。
  附:1.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64903913047.doc

    2.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备案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7/P020090708664904174606.xls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