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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1:01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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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7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10分)。
  (二)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督查督办通报》、《督办专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要求的完成情况(15分)
  (三)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被《督查督办通报》指出问题的整改报送情况(15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0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10分)。
  (六)认真落实惠民政策,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惠民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或1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3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2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5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0期以上、《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办报告》2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5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5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主任,市级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级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配齐必备的硬件设施(8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要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网上(互联网)办理系统完成办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更新政务督办信息网(7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80%的,该项得分为0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9年2月30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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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10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水平,规范管理,保证高效运行,提升我市各级政务机关的便民服务水平,特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政府网站的定义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赣州市政府网站包括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门户网站: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子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属)、驻市各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

第三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主办,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子网站由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赣州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一节 网站定位

第五条 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窗口,联系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纽带,开展电子政务的载体,其主要目的是整合子网站的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获取政务信息和享受政府网上服务提供便利。具体体现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

第六条 子网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窗口,及时将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文件上网公布,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政民互动的纽带,以互联网为媒介了解社情民意,解答公众咨询,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桥梁,整合网上办事项目,为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节 网站规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站规划方案。

网站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网站建设的背景和现状,网站建设的需求分析,网站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风格,网站的功能设计,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等各个方面。

第三节 网站内容

第八条 政府网站要以便民为宗旨,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开展网站内容的组织、信息编排和功能设计,力求操作简单,使用户能在最短时间内达到访问目的。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等发布政务信息,体现自身特点,满足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的信息需求。

第十条 网站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性:即政府网站内容应全面、系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属于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2、完整性:即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素应齐全,内容应完整、详实。

3、时效性:即经常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或变更失效信息。

4、准确性:即网站发布的内容必须严谨准确,不能发布失真和有歧义的信息。摘要、节选或综述性的政务信息应准确把握。

第四节 网站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站可用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展性、先进性、标准性、内容合法性等。

1、网站可用性:指政府网站必须提供24小时正常访问和服务,并制定监控制度,进行定期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导致网站不可访问的各类事件。

2、网站兼容性:指服务程序应尽可能兼容基于多种操作系统的各类浏览器,无特殊情况不应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确实对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3、网站安全性:指政府网站应制定安全解决方案,定期对网站安全进行测评、检查和改进,并做好安全记录。

4、网站扩展性:指政府网站应基于可扩充的平台建设,采用跨平台的数据库,选用与平台无关的应用组件,采用标准的服务接口规范。设计中要有扩充余量,为日后的扩展和集成留有扩充空间。

5、网站先进性:指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平台选用上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的同时,尽量采用技术成熟、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6、网站标准性:指政府网站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达标情况的检测结果作为网站评测结果的一部分。

7、内容合法性是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既要保持统一的政府形象,又要体现自身特色,给人以大方、美观的视觉效果;网页内容使用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使用标准字体。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整体结构要层级有序,结构清晰简洁,各层级页面布局和风格应统一。栏目设计要以用户为中心,内容分类合理,层次分明,符合大部分人的阅读习惯;页面层级深度要适度,遵循“三次点击”原则,使用户能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频道、栏目设置应体现内容、服务等功能区域的划分,应对具有相同性质和类别的频道或栏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所在机构的工作特点和主要业务范围,建立健全相应的内容与服务等功能区域。

在保证网站美观的同时,尽量简化图形,严格控制首页图片的大小,让用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浏览网站的首页。

支持纯文字浏览方式,方便浏览速度慢的用户,支持以多种分辨率浏览网站。

政府网站应尽量支持动画、视频、音频等多媒体表现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拥有中文网站名称、英文译名、域名、网站标志、宣传语等5个基本要素在内的完整的网站标识系统。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必须在首页顶部放置“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标识链接。网站标识系统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文名称应突出网站性质,简洁易记,有特色;

2、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相对应,便于记忆;

3、网站域名应规范,符合规则,便于记忆,并放置在页面的显著位置;

4、网站标志包括网站logo、网站群标志和网站备案标志;

5、网站宣传语应简洁易记,宣传意图清晰,并呈现在网站的显著位置。

第五节 网站功能与设计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和业务需要,逐步具备信息发布、网上互动、在线服务、网站导航、信息检索、多语种、统计和分析、个性化功能、多媒体访问服务、无障碍网页建设、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接入功能等系统功能,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充完善。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备文字、图片、多媒体等信息发布系统,能够实现动态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检索等管理功能,具备完善的编、核、审、发等流程,能支持多种文件格式。

在硬件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信息的永久存储,提供对海量历史信息简便、灵活和可自定义的展现方式和查询手段。

第十八条 网上互动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具有沟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交流反馈信息的平台,使用户能通过这一平台的各种互动方式查询政务信息、咨询政策和办理各项业务。网上互动平台应提供领导信箱、部门信箱、在线调查和热点问题讨论等系统,使政府网站成为各部门、各单位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

政府门户网站应为注册用户提供个性化订制、信息订阅、网上调查、政务论坛等各种基本服务和一些如医保、社保等各项专门服务。

其他政府网站应提供网站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公告系统、政务论坛、在线调查、政务信箱等互动信息功能。

第十九条 在线服务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可公开的所有办事项目,包括详尽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和在线受理等。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特别是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府专门机构负责整合,提供 “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公众的满意程度。

政府网站应对在线服务项目提供用户指南,包括以下内容:办事项目名称、办事部门(如果是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列明该事项的上游单位和下游单位)、服务内容概述、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期限和服务承诺、办事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申请书(表格)及示范文本、办事流程、办事状态告知、用户操作须知、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受理窗口、办事网址、投诉电话、投诉处理期限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从初级到高级的各类在线服务,包括相关文档下载;网上网下结合的服务,如网上提交材料和报表,网下进行审核、确认的服务;在线全程办理等。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在线服务尽可能简化服务程序,减少用户到政府机关所在地的次数和时间。

服务办理反馈应达到以下要求:提供网站栏目、Email、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服务反馈途径;在事务办理结束之前,告知用户处理状态;在承诺时间内通知用户处理结果,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告知用户原因及其他必要信息;长期保存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网站导航包括网站站内导航和网站站外导航。

网站站内导航:政府网站必须具有详尽的网站地图指引用户浏览网站,在各页面固定位置设置风格统一的导航栏,各层级和同级间的网页导航便捷,导航文字准确、直观、易识别。

网站站外导航:政府网站应该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上级和同级部门网站的导航,导航摘要准确、链接地址正确,导航方式简洁直观,便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信息检索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必须为用户提供详尽便利、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供站内信息全文检索功能和相关业务信息的搜索服务。检索应支持各种文件格式的信息,包括OFFICE文档、HTML页面、PDF文件等广泛的数据源。

第二十二条 多语种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多语种服务。

服务海外华人读者的网站,应具有中文简繁体转换功能,实现网站简繁体双版本的自动发布。

服务对象涉及外国或外国人的政府网站应至少设立英文版,英文版应包含概况、简介和本部门或本单位外事机构联系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统计和分析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定期对各内部用户的信息加载量、信息审核、信息发布量等数据,各层次用户工作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进行统计和汇总,生成网站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个性化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根据用户的特点,量身定制不同内容、不同风格的个性化频道和栏目,并提供用户自行定制网站结构、页面内容、显示风格和检索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多媒体访问服务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多媒体系统,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向社会公众、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传播信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网站采用视频、短信消息、移动终端、语音等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网页建设是指政府网站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无障碍网页建设,符合无障碍网页的设计标准和规范,使社会各阶层包括残疾人都可以无障碍地浏览,享受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功能是指政府网站应对用户姓名、口令、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用户信息的使用、保存、维护、保密等相关措施和制度,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查询、变更、删除等功能。

政府网站之间应共享虚拟注册的用户信息,在网站群内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

政府网站应统一使用赣州市政府数字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八条 接入功能是指为保证政府网站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办事项目整合,政府网站在建设和规划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数据标准化:发布的信息应遵循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相关数据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编码标准等,提供数据的访问途径应包括数据存储、访问方式、访问权限等。

2、应用系统接入:提供标准化的访问途径,包括功能说明、访问方式、服务使用说明,以及数据和服务的目录等。

第三章 网站运行与管理

第一节 域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采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英文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gov.cn”为后缀。

网站域名的规范如下:

1、地级市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地市级地名的全称.gov.cn

如:赣州市人民政府 www.ganzhou.gov.cn

2、市级政府机构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gz+政府机构缩写.gov.cn

如: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www.gzxxb.gov.cn

3、县区级人民政府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县区级地名全称.gov.cn

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政府 www.bjhaidian.gov.cn

4、各乡(镇)政府网站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省级缩写+乡镇级地名全称.gov.cn

如: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 www.jszhouzhuang.gov.cn

5、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域名的基本规范为:

www.开发区地名简称+etdz.gov.cn

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www.csetdz.gov.cn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申请赣州市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名,必须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和授权后,才能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域名申请和注册手续。鼓励各政府网站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中文域名。

第三十一条 各子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必须向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备案。

第二节 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内容包括网站运行的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和网站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保密性,实行日常监测和抽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测由网站建设维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抽样监测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

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工作由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网站运行监测制度,组织对政府网站群运行进行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各自网站的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对各自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如发现有重大错误、失效及非法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正,并尽快通知引用了该信息的政府网站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赣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监测情况。

第三节 安全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各种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以保证网站安全。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测评,安全测评可以由内部或外部的机构实施,可视情况进行第三方安全测评。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改进安全措施,并保存安全日志。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最快地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第四节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要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网上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按制度在网上受理、办理相关业务,指定专人对网上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措施,对政府网站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网站服务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模式,共享赣州市政府信息平台资源。

1、利用综合门户网站子站生成系统建设网站;

2、租用信息平台虚拟服务器空间;

3、服务器托管。

各网站要办理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业务,必须选择具有政务信息网出口、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运营商。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必须向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网站ICP备案,在网站首页的底部放置本网站的ICP备案号。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网站内容服务指标、网站功能服务指标、网站建设质量指标等。

第四十六条 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赣州市政府网站的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估,每年一次,评估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4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兰州市城镇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集资房、房改房和自建房屋用地的分割登记。
第三条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等行政区域内房屋分割登记发证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等行政区域内房屋分割登记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土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城镇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以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宗地为单位,只分摊登记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积,道路、绿化和其他公用设施所占的土地只登记不发证。
第五条 分割面积由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体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积为该建筑物垂直投影底层闭合线内土地面积。
(二)当主楼和裙楼连体时,合并计算整栋楼建筑面积,以主楼和裙楼共同垂直投影为该建筑物占地面积;当主楼镶嵌在裙楼内时,以裙楼外围垂直投影占地为该建筑物占地面积。
(三)一宗地内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土地用途组合的,能在实地区分开的,可按不同土地用途分别划宗,分别予以登记;在实地难以区分开的,可按照“混合宗”予以登记;如果出让合同有特殊约定,依合同约定予以登记。
(四)土地面积以实测为准,在实测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1∶5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算面积;若投影图形不规则时,可近似取为规则图形量算面积。
第六条 分摊面积的计算公式:
(一)权利人分摊土地面积=该权利人建筑面积÷栋总建筑面积×栋建筑占地面积;
(二)各权利人分摊总土地面积=栋建筑占地面积。
第七条 宗地编号及土地证号实行统一编制。
城镇房屋土地登记对分割宗地编号采取原宗地号+楼号+单元号+房号,如原宗地号为03017,楼号为0l,单元号为01,房号为306,则宗地号为030170101306。
土地证号按年份+县(区)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F+序号编制,如年份为2006年,县(区)名称为城关,序号为0001,则土地证号为兰国用字〔2006〕第CF0001号。
第八条 单位房改房只缴部分房款的,应缴清剩余房款后再办理房屋分割登记。
第九条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或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持下列材料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备案登记,并从土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设定登记时核发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设计施工图纸;
6、《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内容包括竣工房屋的用途、总面积及每幢、单元和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
7、标有分割房屋平面位置的地形图或宗地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8、分期开发的,应提供分期开发资料等;
9、相关缴费凭证;
10、其他材料。
购新建房者,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和相关申请材料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设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建设单位持有关材料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为产权人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设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在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持有关材料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为产权人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房屋产权人持有关材料到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用地分割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实行收费制,具体收费办法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性质的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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