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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8:22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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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1]2326号


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中科院,国家密码局,国家保密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工作部署,适应信息安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提升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快速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国家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重点
按照优化信息安全产业结构,提高完善信息安全产品性能和功能,培育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推动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扶持骨干重点企业,提升信息安全产业竞争力,提高重要信息系统自主可控能力的指导原则,今年的国家信息安全专项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领域组织实施:
(一)为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
1、重点支持满足电信、金融、军工、电力、铁路、政务等特殊领域需求的安全可信操作系统、安全可信服务器、安全网关、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安全加固产品,以及基于国产密码芯片及可信计算芯片的安全应用产品;工业控制安全保障、面向工业控制的脆弱性分析与风险评估、电子数据取证、信息系统及其终端的安全检测和防护、数据资产内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管理等产品;涉密信息和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与安全管理类产品的产业化。
2、重点支持面向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网络(无线宽带、IPv6)的数据安全管理,包括网络应用数据流深度内容监测分析处理、虚拟交换安全、音视频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态势分析与预警等监测类产品,以及网络与系统资源的访问控制、容错容灾等保护类产品的产业化。
(二)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的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
1、重点支持电信、金融、电力、铁路、政务等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控性仿真与验证服务和自主可控测评服务;恶意代码深度分析处理应急支援服务;移动支付及移动办公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基于云计算技术的安全防护服务;无线智能终端的安全检测服务;网络服务软件在线运行安全性检测服务;RFID类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检测服务。
(三)重要信息安全产品的关键标准
重点支持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的制订,及其验证环境的建设及应用,主要包括:电子数据取证鉴定、密码算法及检测、数据灾备等标准;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件安全保密管理、态势感知与预警的相关标准;面向智能终端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业控制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防护和检测等安全标准。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各类许可资质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5)申报产业化的产品应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如是密码类的产品应具有国家密码局出具的销售许可证明。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一。
(五)信息安全服务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二。
(六)信息安全标准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申报的项目应属于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划范畴,并已列入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三。
(七)2011年信息安全专项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1年11月15日,在经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后,将于2011年11月下旬组织现场答辩。具体项目答辩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附件:一、信息安全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3864397.pdf
二、信息安全专业化服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171126.pdf
三、信息安全标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4403029.pdf
四、信息安全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88330081.xls
五、信息安全项目汇总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1011553393142061.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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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上公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申报平台上公开申报。

(二)部门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资金的专业性建立专家评审库,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长期保留;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

(五)集中支付 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或审计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需市级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市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才能向上级申报。如经上级批准,市级财政应当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未经程序申报而要求市级配套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经批准后按以下情形予以拨付:

(一)分配到市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分配到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分配到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予以下达。

(四)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同一企业前3年连续获得财政补助的。

(四)其他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原则上应在本市辖区内,并为长沙市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到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独立或者会同审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总规模及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

(二)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五)配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性质、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等。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对有公示要求的项目进行评价结果公示。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修改完善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市),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涉及秘密、应急或其他重大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府负责人集体研究同意,特事特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1988年6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学习委员会
  文史资料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教育文化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
  医卫体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宗教委员会
  妇女青年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
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工作总则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
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国家政治、经济、文化
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
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
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
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
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
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全
体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
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向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根据本人意愿
同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须作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
的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
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
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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