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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01:35  浏览:8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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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0日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扶持重要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物价、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政府在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九江市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市国家、省属单位及外资、外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购买新机动车辆在九江市(含各县、市、区)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市财政对副食品(肉、菜、豆制品)的价格补贴,根

据历年情况,每年划出一定数额转入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二)在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按以下对象和标准,征收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1.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交通运输另列)、通信、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等以及其它有生产经营性和劳务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费、利息、劳务)总额的1‰征收。

2.国家规定调高的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按一年内增益额的3%征收。

3.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含装璜)的企业按销售或竣工总额的2‰征收。

4.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有固定门(摊)点的个体工商户,达到税额起征点以上的按每户每月10元征收。

5.从事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征收标准为:经营出租轿车、面包车的每月每辆征收20元,经营中巴的每月每辆征收30元,经营大客车的每月每辆征收50元。经营货运车辆的按其载重量,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辆征收30元,5吨以上每月每辆征收50元。水运船只按营业额的5‰征收。

6.对全市从事旅游景区(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门票收入的2%征收。

7.新购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汽车、城市公共汽车除外),由车主按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5‰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8.社会福利性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免税企业,可免征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新购机动车辆除外);对亏损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基金办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可减、免、缓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途径:

(一)对在征收对象范围内各个行业,市基金办可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向企业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代征单位按照以上标准,核定征收额,确定交款时间(每月或每季一次),开具专用票据,由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三)向新车车主定率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国税局按以上标准核定代征,并开具专用票据,按月或季上缴。向个人定额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代征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开具定额专用收据,收取现金,按月或季上缴。

第七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副食品价格的暴涨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三)支持与菜篮子、米袋子相关的农业技术开发及扶持无公害蔬菜等绿色食品的生产、经营,保障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扶植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的专项物资储备。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价格补助。

(六)支持全市粮油、城区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

(七)扶持旅游经济发展。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办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每季后十天内统一上交财政专户。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均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

(二)本市及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缴纳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均在税前列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三)委托有关部门征收的,由基金办与其签订代征协议;各代征部门,要按季或按月及时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公室结缴代征基金款,基金办每年对各代征单位的征收、上缴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基金征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要求其补交应缴数额;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九府发〔20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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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2008年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010年在全国继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本阶段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总体原则是巩固成果、深化管理、保持特色、持续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水平;活动重点是按照我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开展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工作;活动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将根据2008年-2010年各年度中医药工作重点,逐年提出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
现将《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
质量为主题”的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

在总结2005年—2007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巩固成果、深化管理、突出特色、持续改进、不断创新、提高水平的原则,根据2008年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促进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医院管理,落实院长责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进服务作风,降低医药费用,通过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逐步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以及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活动范围
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重点是公立中医医院。
三、活动原则
(一)医院管理评价工作与年度重点工作相结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
(二)医院自查与中医药管理部门督查相结合。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有关要求及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加强医院管理,自查落实情况。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实施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至少组织1次对医院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区、市)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和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督导检查。
(三)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年度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及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及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四、活动内容
(一)逐步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1.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自主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医院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医院管理工作。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办法和适用于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将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同医院评审、医院等次复核等工作有机结合。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各省(区、市)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二)2008年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
1.临床科室设置规范
(1)中医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
(2)临床科室命名应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中医药人员配备管理
(1)中医医院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量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备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70%;中药人员占药剂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的比例不低于70%。
(2)中医医院的领导班子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坚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信念,确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观念。班子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医院主要负责人、业务管理领导和医务、护理、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医院领导不能兼任科室主任。管理人员中中医药人员比例应占60%以上。
(3)三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药学部(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临床科室的护士长应具有高级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药学部(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临床科室的护士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病人安全目标
(1)制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3)提高用药安全。
(4)建立和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5)严格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6)严格执行手卫生,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7)防范与减少患者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
(8)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4.重点专科建设
(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并保持相对稳定, 主要研究课题与重点病种相结合。
(2)制定本专科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3)提高重点病种的辨证论治水平,具有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和医院中药制剂,不断提高中医治疗率。
(4)医师队伍结构符合有关规定,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学术(科)带头人及人才梯队满足专科中医内涵建设需要。
5.中医药文化建设
(1)医院精神、医院宗旨、医院理念、质量方针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
(2)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3)建筑风格、内部装潢、诊疗环境、形象识别等医院环境形象建设中体现中医药文化。
(4)设立中医药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并确保中医药文化建设必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6.中药饮片调剂、煎煮质量
(1)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设备和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标签和药品要相符。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医院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
(2)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3)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4)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08年8月)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通知,对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有关工作进行部署。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部署本辖区医院管理年活动。
(二)组织实施(2008年8月-2009年4月)
1.制订方案。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订本辖区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医院对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的同时,对医院开展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4.督导检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及本方案有关内容和要求,对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地中医医院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
(三)总结交流(2009年5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地医院管理评价及医院管理年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并推动在全国建立和完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克服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连续三年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是中医药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看病就医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全面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和医院管理的目标,需要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要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克服松懈和厌倦情绪,切实加强对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做好再宣传、再发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整体评价,带动重点工作。在实施全面的医院管理评价的同时,还要落实2008年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过程中,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大医院院长责任,促使医院自主加强管理,围绕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制订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医院管理年活动要以点带面,同时推进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三)做好总结交流,宣传树立先进。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及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发现、宣传和树立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先进经验、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四)完善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医院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靠制度和机制来保障。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不断完善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制度和中医医院管理长效机制,将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常态管理轨道,不断提高我国中医医院管理和中医药服务水平。

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56户试点企业集团:
“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转(国发〔1995〕20号)。请你们遵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做好部分企业
“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迅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并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国发〔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1995年6月21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们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范围是:(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
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3)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一刀切”。根据条件,确有困难的
企业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其他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本息。
三、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金额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四、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首先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
(二)“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提出的审核意见。
(四)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使用地方“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六、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其本身即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受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为国家授权投
资的机构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是或尚未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
部门的意见。
七、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金实际需求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对部分地方企业目前难以明确中央“拨改贷”出资人的,建议由国务院委
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暂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八、省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办法。
九、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
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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