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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李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6:04:05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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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是构造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又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续、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其重要的影响;同时,更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体。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第三者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或丈夫,重婚者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是一地还是异地,对重婚的构成都没有任何影响。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是一夫一妻制的挑衅者和婚姻关系的肇事者。重婚在我国的历史久远,我国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姻纳妾,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婚问题,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当前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颇为复杂,有的甚至十分罕见。不仅有男性,而且还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有子有孙的,还有未婚的。调查表明,重婚成员有“四多”:三四十岁的青年人多,并且趋向低龄化;妇女多;农民多;发生在沿海地区的——一般为较富裕的人员居多。他们有的求安逸、图享受,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有钱供其享乐,就无所顾及对方的年龄、是否有妻子儿女,就与之同居或结婚;有的是生活富,思想变,抛妻纳妾,俗话说:“一有钱,就变坏”;有的是“续香火”,传宗接代。

重婚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从客观方面看,市场经济造成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两地分居也增多,一些过去囿于见闻的人眼界大开,结识新异生后,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精神空虚,想用财富换来新刺激,于是寻觅新的异性,而另一些相对贫穷的人,为满足其物质欲望,也甘为人妾。一方为满足其贪欲付出金钱的代价,另一方为贪图享乐甘为人妾,这既是传统的妾思想在当前的反映,也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而一些基层组织涣散、管理不严,甚至对重婚姻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为重婚开了方便之门。从主观方面看,喜新太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法制观念淡薄、伦理道德观念败坏等是产生重婚行为的重要思想根源。

重婚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反映,不仅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践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社会、对家庭、对夫妻感情者有莫大的危害。重婚者,大多数原本感情不错,和睦相处。当一方变心另一他人重婚后,原来团结和睦的家庭就被搞得支离破碎。如一方外出重婚,原来的家庭就被解体;丈夫纳妾,就导致整个家庭不和,甚至离婚。
(约1000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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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议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2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农用机动车除外。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车用清洁能源和低污染环保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车型,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决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网络监控系统,对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和防治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等待时熄火。
  第十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核发条件、程序、时效等执行国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
  第十二条 由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取得由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执行严于国家现阶段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取得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时段、区域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它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法定资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合格;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并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
  (四)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遥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抽检,也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对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经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在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抽检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向驾驶人出具符合国家规范的书面检测结果;
  (三)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九 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 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维修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控制系统,使在用机动车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排气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它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其中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6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本着松绑、减负、保护、服务的原则,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6项。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要求, 凡是这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 并制
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不断深化,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陆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20号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焦作市第一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26项)

  一、 市人事局(23项)
  (一)原审批事项(16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干
  3、计划内民办教师转正
  4、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调整
  5、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
  6、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
  7、市直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安家费和修建房补助费
  8、大中专学生计划内委培
  9、非在职五大毕业生到乡镇区街企业就业录干
  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1、市内企业之间科级以下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2、市内企业之间科以下聘用制干部调动(下放企业)
  13、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调入(下放单位)
  14、企业离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下放企业)
  15、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退休、退职(下放单位)
  16、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整(下放单位)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点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点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3、五大毕业生就业前培训
  4、企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企业)
  5、事业单位正规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下放单位)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实用人才专业班
  二、市公安局(49项)
  (一)原审批事项(30项)
  1、室内钓鱼馆《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2、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3、收费公园《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4、小商品市场《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5、冷饮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
  6、自理口粮户口
  7、长期居留户口
  8、《网吧治安合格证》
  9、《养犬证》
  10、《民用持枪证》
  11、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文化、娱乐、 体育、展览、展销活动
  12、施放、经营、充装氢气球
  13、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4、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下放公安分局审批)
  15、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6、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19、刻制公章审批(下放公安分局)
  20、 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1、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公安分局)
  22、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3、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4、非婚生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5、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6、收养子女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7、流浪乞讨人员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29、市外农业人口迁入(下放公安分局)
  30、边境证(下放公安分局)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楼自行车停车场
  2、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
  3、车辆购置附加费审核
  4、机动车辆交易税审核
  5、建立经济民警队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婴儿随母报户口
  2、离退休军人地方安置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3、复员回原地落户,复员转业异地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4、大中专毕业生退学、转学落户(下放公安分局)
  5、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下放公安分局)
  (四)原备案事项(9项)
  1、经销自行车网点
  2、自行车修理网点
  3、营业场所风险等级认定
  4、营业场所报警系统的建立和组织工作
  5、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计算机系统安全工程施工
  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7、开办经营开放式计算机机房
  8、其他形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业务或技术服务
  9、铁路工人家属农转非
  三、 市房产管理局(18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
  1、单位自管房产权产籍管理达标
  2、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3、单位房改方案
  4、民用临时建筑
  5、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6、住宅小区商业网点改变用房性质
  7、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
  8、房屋修缮单位资质
  (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
  1、安居工程住房售价
  2、房屋完损等级定期审核
  3、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质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1 项)
  1、私房买卖成交价格
  (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单位法人变更
  3、对建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跟踪鉴定
  4、外国人房屋租赁合同出借凭证备案
  5、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 市环保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汽车尾气排放合格证
  2、重污染设施转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篇章
  2、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管理
  (三)原核准事项(4项)
  1、环境保护最佳使用技术推广
  2、新建省级生态示范区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环保认定
  4、环保企业及企业法人评先
  五、市土地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三无”达标乡镇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干部职工建私房补办用地手续
  2、一次开发200--400公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一次开发200 公顷以下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用于农、林、牧、渔生产
  六、市地矿局(7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矿产品经营运销许可
  2、矿产储量占用、增减量许可
  3、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许可
  4、采矿权人纳费登记资格
  5、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
  (三)原核准项目(1项)
  1、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岗前法制培训
  七、市卫生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托、幼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2、性病诊治许可证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执业考核合格证》(不含遗传病)年审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年审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
  4、《卫生许可证》年审
  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7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
  1、市级无烟单位
  2、灭鼠达标县(市)区
  3、灭蟑达标县(市)区
  (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
  1、全国农村厕所建设普及县
  2、省级无烟单位
  3、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单位
  4、全国农村改水先进县(市)区
  九、市旅游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旅行社门市部
 2、旅游广告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旅游线路报价
  2、旅游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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