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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吴炳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22:35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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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 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简称《法警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提押人犯和罪犯, 参与执行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当前, 随着基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和重要,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基层法院建设一支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力量。然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一定比例,然而,一些基层法警大队虽经几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甚至远远达不到编制警力数;有的基层法院为解决其他业务庭室人手不够的问题,将法警抽去帮工或做兼职司机;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 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中,有的法警片认为自己所从事的这项工作低人一等, 受人指派, 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 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出公差等事务性工作, 有苦劳没功劳, 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 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槛提高, 一些法警想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但认为自己干法警工作业务接触面窄, 学习机会少, 学习时间不够用, 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 因而顾虑多,情绪大。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的状况, 是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的一个内在原因。
三、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警察法》和《广东省法院司法警察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一些法警大队连必须的警务装备也不全。 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的管理未按规定执行,枪支弹药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交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四、法警人员素质不高。
新的形势和审判工作的要求, 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 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当前, 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 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执法, 以致在工作中常出现问题。
五、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根据《法警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紧张和过于追求结案率,将本院法警列入目标管理中,并规定目标和任务,且与经济利益挂钩,导致一些法警争办案件,特别是争办行政、民商事执行案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一些法警业务不熟, 素质不高, 常出现办错案、办“关系案” 、“人情案”的现象。有的法警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在值勤执法、履行职责时方法简单粗暴,滥用警械、警具,殴打辱骂当事人,影响法警形象,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出现的上述问题,既有客观的历史的原因,有基层法院管理教育不力的原因,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法警组织机构。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基层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司法警察,是由基层法院及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对法警队伍的建设,基层法院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建立健全法警机构。首先, 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法警领导班子的选配对警队建设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 作风过硬,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法警队的大梁, 同时应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 建立一个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 落实编制,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 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 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基层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的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削弱战斗力的状况存在。同时,基层法警队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 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管理, 对于那些长期在外出公差、兼职法警,应使其归队,对那些虽已编队, 但长期担负某一具体业务如行政、民事执行等工作的法警,应当根据职责要求让他们脱离出来, 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第三,理顺法警进出渠道。由于体制的原因,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的法警队仍有一些年龄偏大, 身体素质及体能不太适合法警工作的老同志,这部分同志思想素质好,作风过硬,热爱法院工作,对基层法院和法警队建设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对这些老法警应给予关心爱护,适当安排他们或从事法警内勤工作, 或安排其他的岗位,或提前离退休。当前, 一些基层法院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已招用部分聘任制法警。据悉,这些基层法院的聘任制法警招聘使用后,不仅大大缓解了基层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 同时还给基层法警队注入了新的血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他们在值庭押解、看管、送达、协助执行及执行死刑任务中已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法院对部分法警的聘任制度, 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聘任条件,严格审批程序, 严格考核培训, 真正把政治思想强、文化素质高、能胜任法警工作的人挑选到法警队伍。
二、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
首先, 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武装法警头脑,提高法警的思想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道理。基层法警队要结合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警队,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警的活动,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爱岗警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践理想, 实践人生价值。其次,大力宣传法警的新人新事。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因此,基层法院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扬法警,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性奉献精神和英勇事迹,教育法警, 感染人民, 宏扬社会正气。第三、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法警。基层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基层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应当予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要按法警条例规定落实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在住房、子女上学入托和家属再就业等问题上给予关心帮助,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训练,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1. 训练工作必须经常化、规范化。基层法警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体素质差异大,不太可能将全年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全员完成。因此,基层法警队根据训练大纲,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人员和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在训练内容方面,由于法警训练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文化知识、业务技能等各个方面,但其主要内容应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法警的训练,规范专业技能,提高法队伍规范化程度。2. 改进训练方法。法警训练内容多,工作任务多,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不可能搞一刀切,必须因人而异。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二个工作日时间训练,还可利用空余零星时间以及进行晨练,积少成多,练功不止,遂步提高。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能者为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实到实处。同时,法警训练要注重实用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水平。譬如,对新上岗的法警训练, 训练的重点应放在使他们掌握法警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上,以解决执勤操作动作、执勤方法和处置执勤中遇到的问题。而对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经验较丰富的法警的训练,在巩固和提高原有知识、技能的基础上,训练重点应放在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增强综合素质上,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只有做到训练的针对性、适用性,法警训练才会有生命力,才能深入持久,更有实际意义。3. 切实解决法警的训练保障问题。当前制约法警训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警训练经费和训练场地难以保障,由于缺少必要的训练经费和场地,一些基层法警队想开展训练,但苦于无场地、无装备、无器材而难以组织实施,有些法警队训练采取游击战术,一天换一个训练场地,有的甚至全年不训练。在训练保障方面,基层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在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拟筹建和正在新建法院审判大楼,也应考虑法警业务训练的设备和场地情况,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
四、加强警务装备建设。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警务装备是保障法警战斗力的基础。法警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一个战斗集体,如果没有与之职能作用发挥相适应的武器装备,其威摄力势必减弱、战斗力势必削弱。因此,基层法院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 思想上应予以重视, 物质上予以保障,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一项一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当前法警队必须配置的交通、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形势的发展和审判、执行任务的要求,基层法警司法警察必须更新装备, 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的进度,提高现代条件下法警的战斗力,对法警新装备新设施的建设,基层法院分期分阶段地解决,遂步实现装备的现代化。另外,基层法院应放手让法警队管理使用手中的装备,不要管得太严,统得太死,按照规定应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武器弹药不交由其它部门保管, 在囚车及指挥车的管理使用上也应专车专用,交由法警队负责,避免影响法警训练和工作的积极性, 影响任务的完成。
五、加大管理教育的力度。
针对法警队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基层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一是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教育引导法警树立树牢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时时处处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政教育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事件报道的形式对法警进行警示教育,真正触动干警思想,筑起思想道德及党纪国法的防线,使他们健康成长。二是建立健全法警管理的各项制度。1) 、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是区别于法院内部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最明显特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基层法院院长直接领导,可以保证基层法院直接使用这支武装力量,完成维护审判秩序的任务。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上级法警部门的垂直领导,可以保证区城内的法警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在司法警察的垂直领导体系中,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虽处于被领导的下属地位,但其开展工作应是主动的积极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命令指示和精神,接受上级的指挥、调遣、检查、监督,在执行命令和决定出现问题时,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执的。2) 、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基层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实;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省高院的“五条禁令”, 做到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 不该去的场所坚决不去, 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接受当事人礼物,不办“关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 ,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3. 认真落实枪支弹药、警械装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建立枪支弹药领用审批登记制度和进出交还登记制度,非执行公务不得配发枪支。枪支弹药管理落实“三铁一器” 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应集中保管,专人负责,分人、分开保管, 定时检查保养,严防丢失损坏;教育法警遵守警械使用规定,不违规使用枪支,不滥用、乱用警械,文明执勤执法,不打骂当事人。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基层法院对本单位法警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 隐瞒不报,应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精神, 认真严肃的查处, 该处分的处分,该辞退的辞退,绝不能姑息迁就。

(安乡:吴炳红 汤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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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度推进“三个转变”,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让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雅安市矿产资源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的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推进国有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河道砂石采砂权等资源性有偿出让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是指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矿产和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审批权限,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出让合同签订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填制“缴交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负责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票据。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实行单宗核算办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按单宗填制“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价款清算单”(以下简称清算单)。清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主管部门存,第二联财政部门存。财政部门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进行清算和拨付有关费用。
  
  第三章 收益分成
  第八条 省、市、区县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益,按以下分成比例进行分配:
  (一) 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省厅委托书规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收入部分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二)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市级30%、区县70%的比例分成。
   (三) 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后的收益,按区县90%、市级10%的比例分成。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支出,工业发展支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支出,地方经济发展支出,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河道整治、堤防工程维修、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管理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按地方分成收入总价款的4%提取周转资金,用于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前期工作、土地储备周转费用。
  (二)勘查开采区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纠纷调处费,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及工作经费等支出。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对管理费用实行报审制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的地质勘探、勘查、开发和补偿性支出。
  (二)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公告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财政部门对成本费用实行清算制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分成收益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和支出比例。
  (一)工业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富市强市”战略目标。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提取。主要用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全面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失地无业农民征地补偿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雅安市规划区内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一次性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业补助金、失业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四)地方经济发展资金,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
  主要用于工农业重点项目建设,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和重点问题,大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五)教科文卫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0%提取。主要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支出。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区县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广大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还本付息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22%提取。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城市融资还本付息和化解政府债务等支出。
  (七)工资性津贴、补贴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35%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预算,对公务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资金不足。
  (八)其他支出按市级分成收益的5%提取。用于政府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所有未清算的矿产及河道砂石资源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现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工作的开展,加强发行业务财务管理,按规定筹集、分配、使用社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发行资金的使用效果,发展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部门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奖券发行特点制定本规定。
(三)本试行规定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两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奖券发行单位的财务管理。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财务管理,由省级募委员参照本试行规定,制定具体规定。基层销售点与基层发行单位通过合同承包责任制进行结算,不执行本试行规定。
(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是有价证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金融制度和财务纪律。按规定来源取得资金,并按规定用途、标准加以使用。
(五)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基本原则:
1.总额的45%为奖金返还率,返还给中奖者。
2.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
印制费4%
中央发行费1%地方发行费 6%
代销费4%。
3.每期奖券销售总额减去上述奖金额和发行成本费用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金。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募委员会按奖券面值的5%上交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4.资金分配比例的调整。上述分配原则,根据奖券销售实际情况,经中募委研究决定可作适度调整;省级以下(含省级)各级发行费、社会福利金、代销费分配比例的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在上述原则内研究决定。
(六)各级要建立发行奖券库。为便于加强奖券的保管和发行财务的管理,中募委建立发行总库,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代中募委管理发行有奖募捐的券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募委会设发行分库;市(地)、县两级设发行支库;基层销售点设保管点。各级发行库,按照批准的发行计划、保证日常发行业务的需要,分别确定计划期奖券库存限额,按上级库的调拨、发行通知单、规定的出入库程序进行发行,同时按发行结算单进行结算。
二、奖券发行费管理
(一)奖券发行费来源:
1.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中央发行费;
2.按实际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地方发行费;
3.发行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奖券发行费的使用范围:
(1)工资:指固定职工的标准工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技术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各类院校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工资, 仍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去学习进修人员的工资,犯罪分子判刑后留在本单位察看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费。
(2)补助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房贴、 交通费补贴,小单位伙食补贴,业务雇用的临时工工资,夜餐费,奖励工资,属于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专业津贴、补贴等。
(3)职工教育经费:指固定职工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4)劳动保护费:指按有关规定标准计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 防暑降温、洗理费、劳保用品洗补费、公用取暖费等。
(5)管理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外事费、 宣传广告费、图书资料费、大宗印刷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文体学习费或已经成立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费,机动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场地租赁费、养路费、年检费。
(6)缴纳社会保险金:按有关规定缴纳或提取职工养老、人身、财产保险费等。
(7)仓储运输费:指各级发行奖券库的储存费,奖卷调拨发行、入库、 出库的装卸搬运费、押运费及运输费;奖券委托代发、代储、代运手续费。
(8)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车辆、图书、档案等购置费。
(9)折旧费:指奖券发行工作所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基金。
(10)修理费:指仪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理费,公房租金。
(11)奖券报废、滞销损失:指因奖券质量、市场疲软等原因,造成奖券报废和滞销降价,经当地公证销毁后,凭公证书和有关主管部门批件,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2)坏帐损失: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倒闭,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或者在运输、库存中因自然灾害、丢失、被盗,取得债方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按券面别损失净额的提取比例冲减发行费收入。 (13)其他费用:①银行代理发行手续费:②通过银行结算手续费;③奖券业务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咨询费、保险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④业务招待费:指在奖券生产、供应、销售环节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交往活动必要的招待费用,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掌握开支;⑤奖券发行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奖券发行费管理:
1.及时结算。每期奖券发行后,财务部门据发行部门提交的结算、出入库凭单,准确及时地与各级募委会发行部门进行结算,每月的往来帐户于次月10日前清理结算本月和累计余额,并与发行业务帐核对相符。
2.发行费收支结余为专用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解为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分别为50%、30%、20%。 每季或每年于下季度或下一年度头一个月的15日以前按上述比例分别提取。
3.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费用,不得从发行费开支。
4.减少损失。发行部门凭提货、出入库单分券面额、券别登记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券必须相符,防止差错和霉烂变质,减少发行费损失;利用奖券版面,积极组织广告业务,增加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一)奖券印制来源:
1.按奖券发行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
2.违约金;
3.试销奖券收入;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转入。
(二)奖券印制费使用范围:
1.设计费。指为提高奖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设计所需工艺规程制定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调整费、原材料费等。
2.试制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印制前科研费,原材料、半成品、样品的试验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
3.试销费。指新奖券未投入批量发行而选择个别地区进行试销奖券的科研费、原材料费、印制费、试销失败发生的损失等费用。
4.检验费。指奖券在试制中而未投入发行前,对奖券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工时费、运输费。
5.设备购置费。指专项用于奖券印制、检验所需的设备购置费。
6.原材料费。(1)各种奖券印制所需纸、油墨等买价;(2)原材料运输、装卸、保险、包装、仓储等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指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数量损耗;(5)按规定应由买方支付的税金, 进口材料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费用;(6)库存盘点合理损耗。
7.印刷费。委托外厂代印的制版费、印刷费、拼组费、裁切费、包装费。
8.半成品加工费。指半成品奖券加工费、运输费。
9.奖券报废、滞销、坏帐损失:按规定内容、比例及有关证明冲减印制费收入。
(三)奖券印制费管理:
1.测算成本。每期奖券印制后,财务部门据印制部门提交的结算单、质量检验报告,与厂方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开支范围测算成本,使实际印制成本与比例提取印制费基本保持平衡。
2.全面监督。驻厂员要根据每种奖券的印制要求,对厂方印制过程中原材料、工时消耗,以及奖券质量、数量进行监督,缩短印制周期,减少消耗。
3.减少损耗。印制部门据提货、出入库单登记原材料库存帐,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季度末进行盘点。帐物必须相符,减少原材料损耗,降低成本。
4.年度印制费收支结余按一定比例提取流动资金后转入下年度印制使用。
四、流动资金管理
(一)定额流动资金来源:
1.自有流动资金
(1)社会福利金转入。指在资金周转困难时,经各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 从年度本级社会福利金中一次性转入的流动资金,转入额不得超过当年社会福利金总额的5%。
(2)从当年印制费收支结余中提取20%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3)每年在当年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的10%以内转为单位流动资金。
2.借款
(1)社会福利金借款。指用上述资金转入后,仍不足定额时, 经本级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向当年本级的社会福利金借款。
(2)财政借款。指本单位自有资金转入确实有困难, 借入社会福利金还不能够满足定额流动资金需要时,在确保奖券发行计划完成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各级发行单位向本级募委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向同级财政借款补充。
(二)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
1.核定定额
奖券发行单位,要根据发行计划的合理需要,充分挖掘自有资金潜力的原则,按平均占用量,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提交本级委员会讨论,经募委会有关领导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2.定额流动资金内容
(1)原材料:印制每期奖券所需纸、油墨等储备资金。
(2)产品和半成品:委托工厂在印制奖券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
(3)奖券成品:本级发行库库存券和奖券发行后所占用的资金。
(4)备用金:本级募委会管理机构、发行单位所需零星开支,机动车辆燃料、 办公必需品储备金,出差、探亲的差旅费、备用金等。
(三)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1.各级募委会发行单位按岗位责任制归口管理流动资金。
2.原材料储备资金定额下库,合理降低储备。
3.各级奖券发行库按定额入库,保证每期奖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发行销售,合理降低奖券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4.每期奖券按照物资消耗定额供应原材料,提高物资效能,降低消耗,节约使用资金。
5.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率。
6.奖券发行单位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奖券印制、发行、销售、经营管理的周转需要。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构成的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2.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实行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折旧的办法,按年提取。按全部固定资产计算的平均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综合折旧率=按个别折旧率计算的年全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年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总额×100%
本年提取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2.除土地和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值提取折旧。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及时登记入帐, 并建立保管责任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人管。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应由本级募委会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列入本级年度财务决算损核,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2)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设备、仪器、车辆、 房屋等使用责任制度,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保证奖券印制、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固定资金管理:
固定资金不得任意冲减。由于提取折旧冲减固定资金时,必须与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致。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冲减固定资金。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租赁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3.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
4.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5.从发行费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6.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二)专用基金使用范围:
1.更新改造基金。用于购置设备、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组织措施费等。不得用于新建、扩建及基本建设性支出。
2.事业发展基金用于:(1)5万元以下的零星建筑工程;(2)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验、研究费;(3)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需要掌握引进技术人员的培训费);(4)技术组织措施费;(5)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自筹基本建设;(6)补充本单位的流动资金及其他发展事业所需的费用。
3.职工福利基金用于:(1)集体福利所需的设备购置;(2)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及直属亲属医疗费;(3)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 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经费补贴;(4)按规定报销的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书报补助费;(5)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6)经批准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职工宿舍建设;(7)本单位新成立工会提取一次性活动基金;(8)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等。职工福利基金, 不得用于发奖金和实物。
4.职工奖励基金用于:(1)职工奖金;(2)劳动竞赛奖;(3)技术改进奖;(4)合理化建议奖;(5)奖金税;(6)违反财经法规罚款。
(三)专用基金管理:
1.各项专用基金应在银行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
2.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3.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各项专用基金收入,按规定范围安排支出,反对滥用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
七、财务检查与监督
(一)奖券年度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提交本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批准后贯彻执行;奖券发行、销售收入、资金使用年度决算必须提交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立决,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发行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年度决算提出修改意见,各级发行单位对此要认真研究,进行解释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奖券发行必须通过银行结算,销售现金收入必须根据合同金额直接交银行;执行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违反制度银行有权拒收或拒付。
(四)全国性奖券发行财务大检查每三年一次;组织各级互查每二年一次;自清、自查每年一次。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对奖券发行财务收支的检查和监督。
(六)接受同级审计机构的审计。
八、附则
(一)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县两级奖券发行补充规定,报中募委,财政厅(局)备案。
(三)本试行规定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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