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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表现标注责任/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9:12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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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该制度要求种子生产商必须依法、真实、明示销售种子的质量信息及相关信息,由种子生产商对销售的种子按有关规定要求得到满足证实的声明或承诺。如何对信息实行真实披露,在实践中,人们认识不一。本文利用种子监管部门有关人员之间对一起种子虚假广告案的不同意见,谈谈对产量表现真实标注之己见。

案例简介[1]

辽宁省某县一个种子代销商,经销某公司生产、包装的玉米种子共1250kg。该县的监管部门在种子市场大检查中,发现其包装袋上和品种宣传画上,对该品种的产量描述为:“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具有1.500万kg/hm2的增产潜力”。这种描述与该品种审定公告里的产量表现描述“2002~2003年参加东华北春玉米区域试验,两年平均产量为1.011万kg/hm2”有很大的差距。该县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而当事人在销售玉米种子时,其包装袋和品种宣传画上标明的种子的主要性状——产量表现与种子审定公告不一致,标注产量高于种子审定公告的产量,认定其为虚假标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玉米种子的性能做了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达了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书。《一起种子虚假广告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文的作者认为:主要性状不包括产量表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等等。

1 产量表现属于主要性状。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上述法条是对品种说明内容的规定。由于种子广告属于将品种说明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的种子标签,所以种子广告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产量表现是否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主要性状或者简要性状?本文的答案是明确的:产量表现不仅是农作物的主要性状,而且是首要的主要性状。

法规规定,优良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品种的植物群体。在品种试验中,无论是区域试验还是生产试验,都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和验证。国家标准规定,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丰产性就是指品种的产量表现。上述规定充分说明,产量表现属于品种的主要性状。

2 产量表现的理解和标注。

产量表现是一个综合性状,由平均单产和丰产性两个要件构成。平均单产用参试品种在品种试验中单位面积产量的平均数表示;平均单产证明品种产量能力的适用性。丰产性用参试品种在品种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表示;丰产性证明品种产量能力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是推广品种必须具备的两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品种的产量表现,受栽培技术、使用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品种审定公告里,用参试品种在特定方案、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使用条件下的产量平均水平表示其适用性,用相对于特定对照品种增产的百分率表示其先进性,同时用适用性和先进性两个指标表示品种的产量表现。审定公告的产量表现,是一个相对值;是品种在特定的栽培技术、特定的使用条件下已经得到表现的产量。其既不是不管栽培技术和使用条件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般产量”,也不是在大田生产条件下可望而不可及的“增产潜力”。

同一个参试品种在各参试点的单产是不同的,有的高于审定公告的平均产量,有的低于审定公告的平均产量,但是,品种在单个试验点的产量表现,不能代表品种的适用性和先进性。个别试验点的产量不一定具有代表性,必须采用田间试验统计方法,计算出多个试验点的平均单产,以平均单产作为对一个品种产量能力的评价值。

不同的品种试验,可以得出不同的试验结论。为评价品种的推广经营价值而进行的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品种试验,可对参试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以及配套栽培技术进行鉴定和验证。对经试验证明具有适用性和先进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审定公告;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包括品种登记、品种认定、品种鉴定等试验验证的依据。为测定品种的丰产潜力而进行的丰产试验,可对品种的丰产性能和丰产潜力进行鉴定和验证。如郑单958在玉米竞赛中的高产表现,超级杂交稻创造出的高产纪录,都是由丰产试验得出的结论。中国的农民不都具有袁隆平的生产技术,中国的农业生产大田也不都具备丰产试验田的使用条件,销售的种子也不都是育种家种子。品种在丰产试验中的产量表现,不是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经多点多年区域试验并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试验证明的结果,不能证明试验品种在推广地区的适用性和先进性,不能证明试验品种的栽培使用价值。农民不具有农业科学家的栽培技术,农田不具有丰产试验田的使用条件,品种在丰产试验中的产量表现,不能标注在种子的销售包装上向在农业大田生产中使用的广大农民“推广经营”。

上述论证,是对种子标签的产量表现不能作类似于“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具有1.500万kg/hm2的增产潜力”标注的“情理”所在。

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中的产量表现应当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品种说明中的产量表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违反;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对种子标签的产量表现不能作类似于“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具有1.500万kg/hm2的增产潜力”标注的“法理”所在。

3 产量表现标注责任

国务院《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由种子生产商对销售的种子的有关规定要求得到满足证实的声明或承诺。种子生产商应当对其生产的种子质量负责。种子质量应当符合具备种子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以品种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种子生产商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种子的情况下其提供的种子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和用途。种子生产商以种子标签、品种说明、种子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种子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种子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品种标注与审定公告或者试验验证的依据不一致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正常使用种子的情况下,种子生产商不能保证其提供的种子具有种子标签声明或承诺的产量表现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种子监管机关对种子标签标注“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具有1.500万kg/hm2的增产潜力”的种子生产商或种子销售商处以行政罚款,是合法的。如果种子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种子的情况下种子销售商提供的种子未能获得“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或者未能实现“1.500万kg/hm2”,也有权要求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承担种子使用者获得实际产量与标注产量“一般产量1.125万kg/hm2左右”或者“1.500万kg/hm2”之差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兑现种子生产商和种子销售商对推广经营品种的产量表现的声明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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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庆鹏,一起种子虚假广告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J】,种子世界,2011(3),9-11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菏泽 274000;任晓东 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5)
武合讲联系方式:13605306590、whj148@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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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工商消函字〔1999〕第19号)收悉。为便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迅速查处案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电信网号码资源使用规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请你局作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分配的号码应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挪作它用。如欲变更,则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专用电话号码开通事宜,应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协商后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电信企业在接到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后,应尽快组织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协助及时开通业务。
四、电信网号码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1999年2月9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的通知

安委办〔2008〕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经国务院同意,7月8日至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辽宁省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以下简称现场会)。张德江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作出部署。会议总结了近年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瓦斯治理的指导原则、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提出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场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张德江副总理在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了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所取得的明显成效;深刻分析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经济政策、高度重视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瓦斯防控现场管理、加快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和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等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各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尽快把会议精神特别是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贯彻下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克服盲目乐观情绪,认清面临的形势任务,不断深化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对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力求取得更大的实效。

  二、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提出的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煤矿瓦斯治理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是对瓦斯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治理防范瓦斯灾害的基本要求,是把瓦斯治理工作推向新阶段的重要举措。“通风可靠”的基本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落实每个产煤市(地)、县(市)和煤矿企业完成规划目标的时限,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建设一批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各煤矿企业要紧紧抓住通风系统、抽采利用、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逐矿查找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相关责任,通过努力,尽快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抓落实,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水平

  当前,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和要求已经明确,关键在落实,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要负起责任,把瓦斯治理放在煤矿安全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支持煤矿搞好瓦斯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快建立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结合本地区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组织开发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一批技术成熟的装备。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现场会提出的五条具体要求,逐条进行细化分解,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进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排除障碍,尽快把政策落到实处。抓住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逐矿进行“会诊”,一矿一策,逐矿突破。要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瓦斯隐患分级排查、上报、治理、监控机制,重大隐患实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明确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督促煤矿企业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尽快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规划

  按照“努力实现到2010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有效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坚决遏制百人以上事故的目标”、“力争到2010年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以上”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紧紧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各产煤市(地)、县(市)和重点煤矿企业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五、进一步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管监察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尽快建设到位。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防范瓦斯灾害的技能。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把煤矿瓦斯治理列入重点监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等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矿井,不得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煤矿安全许可关,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有利于煤矿瓦斯治理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及其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抓好典型引路,尽快建成一批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探索适合自身实际、体现自身特色的好做法,着力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实现再创新、再推动。开展瓦斯治理科普活动,营造有利于煤矿瓦斯治理的良好氛围。

  请各产煤省(区、市)安委会将此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产煤市(地)、县(市)和各煤矿企业,并于8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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