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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变压器行业劳动定额数学模型时间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0:29:58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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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变压器行业劳动定额数学模型时间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机械部


关于发布《变压器行业劳动定额数学模型时间标准》的通知
1998年3月18日,劳动部 机械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国家计划单列机械、汽车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技监局标发〔1991〕134号)确定的行业归口管理范围,由机械部组织制定的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变压器行业劳动定额数学模型时间标准》业经审查完毕,现予以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其名称和编号为:
变压器行业劳动定额数学模型时间标准
LD/T104-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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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中府办〔2005〕95号



第一条为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参照省政府关于建立迎接国外官方来粤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是市政府应对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各项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市政府分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副市长为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外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成员。
 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做好迎接国外官方来我市检查的各项应对工作,及时处理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任务:一是参与调查研究,拟定会议议题,组织提交审议的有关材料;二是定期分析情况,制定工作对策,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四是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各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的共识及所作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五条建立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时应及时知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履行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收集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外官方有关指令法规、检测方法标准;制定迎检企业配套养殖场、加工厂的分布图;检查、指导企业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落实和整改;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档案;负责中山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实验室和受检企业实验室的检查准备工作。
 (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收集外贸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我市食品年度出口情况(包括品种、数量、输往国家等);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完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档案。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收集养殖、捕捞有关法律法规,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养殖场实施法定管理,指导、帮助养殖场完善养殖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或手册,提供我国及国外官方规定的企业禁用药物清单;制定饲料、渔药使用环节的管理流程图,做好饲料、药物、种苗来源记录;建立备检养殖管理档案。
 (四)市农业局:收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各企业;对备检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实施法定管理,建立管理档案;查处、清理、整顿兽药、饲料销售市场;制定兽药、饲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图。
 (五)市环保局:收集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企业;对受检企业污水排放进行检查,检查有无排污证件及有效期限,建立有关档案资料。
 (六)市卫生局:收集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分发给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对生产用水、用冰进行卫生监测,建立有关档案。
 (七)市工商局:收集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装订成册,分发给受检企业;清理、整顿、规范相关批发市场;配合对兽药、饲料销售市场的整治工作。
 (八)市公安局:做好国外官方考察团考察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法定管理准备工作的强制性落实措施。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受检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十)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对受检企业周边环境卫生整治的检查督促工作。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配合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市迎接国外官方检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本制度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经市节水办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修改为:“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机动车清洗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市节水办可以按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五、删除第十五条。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应当采用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九、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计划用水户因工程施工等原因,未按规定申报调整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十二、删除第二十六条。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中“情节严重的,责成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城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删除第二项。
第三项修改为:“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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