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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2:11:20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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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卫生部


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

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

麻风病既是皮肤病,又是周围神经疾患,由于感觉、运动及交感神经纤维的受侵,导致患肢发生皮肤感觉、运动功能以及汁腺分泌和血管舒缩等障碍,往往造成畸残。
为了树立全面控制麻风的观念,当前应充分认识麻风畸残问题的严重性及开展麻风康复医疗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全面地落实麻风联合化疗措施的同时,应把预防和治疗麻风畸残的康复医疗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其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按全国统一的“麻风畸残分级登记表”,对现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疗和已治愈者进行检查与登记,以便掌握麻风畸残的发生率及其变化。
(二)对全部已停止治疗但仍在监测期的以及治愈而已有畸残者,应按“麻风畸残基础记录”进行检查及登记,并将此表作为病历的一部分定期复查,以便及时发现周围神经损害,尽快治疗,预防畸残的发生。
(三)对已有畸残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理疗、体疗、整复外科以及中医药等各种疗法,以重建或改善患肢的功能和外形。并尽可能提供康复医疗中所必须的防护鞋、矫形鞋、假肢等支具。
(四)对已有畸残者(包括一级畸残)进行卫生教育及培训,使其掌握手、足及眼睛的自我护理方法,同时养成安全生活、劳动的习惯,以预防畸残的发生或发展。(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第十五章)。
对麻风现症患者及所有已停止治疗和已治愈者,皆应按此表作1次检查及记录,并纳入病例中。根据检查结果,对1级畸残者,应采取积极的防护和治疗措施,以防止其向2级发展。对于2级畸残者,应进行各种手术或非手术治疗,以重建、改善其功能或外形;同时还应加强防护措施,以防止向3级畸残发展。对于3级畸残者,除可治疗者外,主要是阻止其发展。根据上述要求和目的,积极而有计划的开展康复医疗工作。
附表1 麻风畸残分级登记表
------------------------------------------------------------------------------------------------------
|部位 | 眼 | 手 | 足 | 其他 |
| 症状|--------------------|----------------------------|----------------------------|--------|
|级别 | 症 状 |右|左| 症 状 |右|左| 症 状 |右|左| |
|------|------------|--|--|--------------------|--|--|--------------------|--|--| |
|1级 |角膜感觉障碍| | |保护性感觉障碍 | | |保护性感觉障碍 | | | |
|------|------------|--|--|--------------------|--|--|--------------------|--|--| |
| |兔眼 | | |爪形指 | | |垂足 | | |脱眉□ |
| |------------|--|--|--------------------|--|--|--------------------|--|--| |
| |暴露性角膜炎| | |猿手 | | |皮肤皲裂、伤口 | | | |
| |------------|--|--|--------------------|--|--|--------------------|--|--| |
|2级 |虹膜睫状体炎| | |皮肤角化、皲裂、伤口| | |单纯性足底溃疡 | | | |
| |------------|--|--|--------------------|--|--|--------------------|--|--|面瘫□ |
| |视力减退 | | |轻度吸收(手指) | | |轻度吸收(趾) | | | |
| |------------|--|--|--------------------|--|--|--------------------|--|--| |
| | | | | | | |爪形趾 | | | |
|------|------------|--|--|--------------------|--|--|--------------------|--|--|鞍鼻□ |
| |视力严重减退| | |垂腕 | | |马蹄足(或合并内翻)| | | |
| |------------|--|--|--------------------|--|--|--------------------|--|--| |
|3级 | | | |关节强直 | | |复杂性足底溃疡 | | | |
| |失明 |--|--|--------------------|--|--|--------------------|--|--| |
| | | | |手指短缩或缺失 | | |足短缩 | | | |
------------------------------------------------------------------------------------------------------
现将畸残分级登记表中的有关技术名词作如下说明:
1.保护性感觉障碍:是指周围神经受侵,其所支配区的感觉减退或消失。只对手掌、足底及角膜的感觉进行检查。(详见附表2)
2.轻度吸收:即指(趾)末节骨质吸收、变尖、缩短。
3.手指短缩、足短缩:指由于骨质吸收使手指或足的长度缺失1/3以上者。
4.猿手:为正中神经受侵,大鱼际肌萎缩、瘫痪、拇指不能作掌侧外展及对掌运动。检查方法是将患手平放于桌面,掌心向上,然后嘱患者竖起拇指而与手掌呈直角。如不能者,则为猿手。
5.关节强直:指关节的被动活动完全消失。
6.视力:检查时用一张10×10CM的白色卡片,以宽2mm之线条在其上画一直径为9mm的“C”字,C的缺口宽度为2mm。受检者在距6m处可看出C字缺口者为视力正常。如距3m始能看出者,为视力减退。如卡片置于眼前仍看不出者,为视力严重减退。无光感者为失明。
7.爪形趾:为患足跖趾关节背伸,趾间关节屈曲,站立时末趾节与地面接触的部位不是趾腹而是趾端。
麻风病畸残基础记录
目的:
1.及时发现周围神经损害的早期症状,便于及时治疗,以预防畸残的发生。
2.对已有的神经损害进行治疗及观察。
3.作为制订“麻风畸残预防计划”的基础及据以评定各项相应措施的效果。
应有“畸残基础记录”者为:
1.确诊为麻风的新病人。
2.接受抗麻风治疗的所有病人。
3.已停止抗麻风治疗但仍在监测期的病人。
4.完成监测期但已有周围神经损害者。
检查方法:
1.感觉检查:检查患者手掌及足底皮肤的保护性感觉是否存在。
2.畸形及其他检查:包括有无爪形指(趾)及关节强直(被动运动消失)、皲裂、伤口以及指(趾)短缩等。
3.运动功能检查:检查下述五条周围神经的运动功能;
(1)面神经:①观察有无眨眼运动(这是反射性运动而不是主动闭眼运动)。②嘱患者轻轻闭眼,如运动功能正常,则睑裂的宽度(即上睑缘与下睑缘的距离)应为零;若不能闭合,则测量并记录睑裂宽度的mm数。
(2)尺神经:嘱患者用力并拢小指,检查者可试行向侧方拉开小指,以测其肌力(正常为N,减弱为W,瘫痪为P。)
(3)正中神经:让患者将手平放在检查台上,手心向上,嘱竖起拇指,使之与手掌成直角(此为拇指的掌侧外展运动)。检查者在拇指末节的挠侧加外力,将拇指压向示指基底,以测其肌力。
(4)挠神经:嘱患者握拳,掌心向下,用力抬腕关节,检查者在手背加力向下压,以测肌力。
(5)腓总神经:患者取坐位,小腿自然下垂,嘱用力将足向上翘(背屈踝关节),检查者在足背加力向下压,以测肌力。
4.神经尖的检查(详见附表2)
麻风病畸残基础记录应作为永久性病历的一部分。凡有神经炎的患者,应每2--3周复查一次。其他受检者每六个月复查一次。
附表2 麻风病残废基础记录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型别------病历号------
一、感觉检查:
按图中○的位置轻压皮肤,如患者能指出被压
点(不超过3cm),为有感觉,记“√”,否则记
“×”。
二、其他检查:
爪形指(趾):在指(趾)端外记“C”,如有强
直再记“S”。皲裂、伤口、溃疡:在局部记■■。指
(趾)缩短:记“——”表示短缩水平。
三、运动功能检查
--------------------------------------------
| | 右 | 左 |
|--------------------|--------|--------|
|眨眼运动 |有 无 |有 无 |
|--------------------|--------|--------|N=肌力正常
|睑裂宽度(轻闭眼时)|----mm|----mm|W=肌力减弱
|--------------------|--------|--------|P=肌肉瘫痪
|小指内收 |NWP |NWP |
|--------------------|--------|--------|
|拇指掌侧外展 |NWP |NWP |
|--------------------|--------|--------|
|腕背屈 |NWP |NWP |
|--------------------|--------|--------|
|足背屈 |NWP |NWP |
|--------------------|--------|--------|
|--------------------|--------|--------|
|------------------------------------------
四、神经炎的检查
1.皮肤感觉及肌力在过去半年内有无变化:
有, 无
2.神经疼痛: 有, 无
3.神经压缩: 有, 无
上述3项中,如答案为“有”则进一步记录其
发生部位、发生时间、程度等:
检查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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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食字〔2010〕 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就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安排,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巩固已有的专项整顿成果,在深化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上狠下功夫,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巩固去年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0年整顿工作安排和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食品流通许可、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和督查,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等办法依法实施,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商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糕点、月饼、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认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城乡结合部、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以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排查,认真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节日性、季节性重点食品品种及重点区域、场所的检查,针对节日和季节食品市场的消费特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同时,按照各地和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总体部署,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三)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狠抓大要案件查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条例》、《纲要》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强化对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奶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对辖区内经营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制品,要依法监督或责令其全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对下架退市的奶制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监管责任,该由生产企业召回的及时召回,该销毁的坚决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进口的奶制品,重点检查食品合格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手续。

  (五)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民消费者日常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农村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按照“两重点、三严格、四统一、五规范”的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六)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严格落实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以食品进货把关、质量管理和退市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台账及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检查,督促经营者针对食品保质期的不同时间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导其采取消费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范措施,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应急处置、消费纠纷解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按照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据职能,依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整顿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务、农业等部门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和农药市场的监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四是依法参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三、整顿工作措施

  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同时,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依法查办食品大(要)案件,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建立许可证发放机关与登记注册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食品流通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共享,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安排,严格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和发布的规范管理及审核程序,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作用,加强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履行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生产者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对没有及时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坚决依法彻底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格食品市场巡查,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的要求,强化市场巡查,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基层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检查重点,通过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机制、创新巡查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切实提高巡查效能,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如实记录巡查中发现、制止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激励守信者,查处违法者。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突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特别要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切实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和创新,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登记注册、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善机制,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超前防范,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得起司法监督,切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各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基层的要求,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调整充实执法力量,改善监管执法条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企业登记注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严格特别标注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依法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职责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要严格宣传纪律,适时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检查落实工作。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层层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检查督查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户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取缔无照经营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查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报送方式和要求: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网址http://172.16.1.75),于每月15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6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截至5月31日)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全年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9月19日 生效日期1973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条例,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利两国间的贸易往来。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根据各自的需要,按照本协定附表“甲”和“乙”进行。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内,对两国产品的交换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使两国间进出口贸易达到平衡。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就两国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方面所需的关税、捐税和海关手续,以及对双方国家的商船和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和港口期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
  2.缔约任何一方目前给予某些国家的有关进口税或费用方面的优惠,或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加入或可能加入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得到的优惠。

  第四条 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对附表“甲”、“乙”中所列的商品发给进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应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和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在本协定项下交付的货物的价格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即相应货物的主要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缔约一方国家根据本协定进口的货物应在进口国家内消费,未经出口国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八条 本协定项下所达成交易的一切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书均应以清算美元表示,而同其他货币或黄金无关。

  第九条 第十条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一切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北京中国银行办理;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由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办理。
  为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北京中国银行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清算美元账户。
  如美元含金量有变动时(目前每盎司纯金为42.222222美元),上述账户的差额应由双方银行进行调整,以使用黄金表示的原差额与变动前相同。
  第十一条所述之摆动额也应作相应的(按比例的)调整。
  但上述调整不应达到使美元含金量变动的百分比与西德马克含金量的变动相一致的程度。

  第十条 下列付款均通过第九条所述账户办理:
  (一)本协定项下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付款;
  (二)有关本协定项下交换货物的运费、保险费、速遣费、滞期费、港口税和船舶供应行费用;
  (三)两国之间交换货物的佣金;
  (四)由于执行本协定而发生的官方和商业旅行费用;
  (五)广告费用,包括参加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展出及展馆的费用;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付款。

  第十一条 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在上述第九条所述账户上相互给予对方三十万美元的摆动额。如上述账户的余额超过摆动额度,其超出部分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自动以可自由兑换的美元进行偿付。

  第十二条 为了执行本协定,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商订必要的银行技术细则。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期满后,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继续办理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所达成的一切交易的付款。
  本协定期满后,如上述账户仍有余额,债务一方应在本协定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偿付,如在上述六个月内仍不能以货物偿付,则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以可自由兑换的美元予以偿清。

  第十四条 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代表应会晤,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商订增加两国贸易额的必要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或建议签订新的协定,本协定将逐年自动延期。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白 相 国            科洛卡西德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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