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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44:4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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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根据一九七七年八月十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规定,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普通班,下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做技术工作或行政工作,也不论是当工人或当干部,一般不再实行见习期。少数专业毕业生,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实行见习期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他们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由国家派遣到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毕业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也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入学前为正式职工的毕业生,如果本人原标准工资高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时,分配工作后,仍回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执行;不回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应按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但是,如果低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的,可按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
执行。
原为现役军人的毕业生,分配到地方工作后,如果按照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其工资高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的,可按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从报到开始工作时发给,凡是上半月报到工作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工作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学校领取了生活费的,应把多领的生活费从工资中扣除。
五、本规定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一年以来已经分配工作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现在所领取的标准工资低于本规定的,一般可改按本规定执行,但不予补发;这次增加工资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规定,由群众进行评议
,经党委批准。个别表现不好的,可以缓一年再评定,缓一年评定的,从批准之月起增加工资。
六、本规定不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中“社来社去”的毕业生。
七、过去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标准表 1977年8月

----------------------------------------------------
工资区类别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工资标准(元)|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9.0
----------------------------------------------------
备注:1.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除执行表列工资标准外,应按规定另加地区生活费补贴。
2.上海市为45.0元,南京市为41.5元。



197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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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在文化及教育领域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93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2001、2002和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同克罗地亚科学艺术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一、文化和艺术

                  第二条

  双方支持互办优秀的艺术展览。

  1、2002年在克举办一个中国文物展览或中国国画展,而举办中国文物展的条件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议;

  2、2003年华举办“克罗地亚稚拙艺术”展;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民俗展览。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美术家参加以下国际美术交流活动:在里耶卡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国际绘画展;在萨格勒布举办的每三年一届的国际书籍装帧展;在萨格勒布举办的每三年一届的国际陶艺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美术家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相应的国际美术展。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将与克罗地亚共和国相应组织互派一个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组织克罗地亚共和国一个小型乐队在华巡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小型乐队赴克巡演中国传统民乐。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中克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旨在互换文物专家和交流两国文物状况信息的直接合作。

  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两位中国专家到路德伯瑞格文物修复中心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两位克罗地亚专家到华工作。文物专家的种类可通过外交途径另外商议。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民间歌舞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民间艺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个克罗地亚民间歌舞团赴华巡演。

  2、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少儿艺术团参加在什贝尼克举办的国际少儿艺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少儿艺术团或少儿艺术剧院赴华巡演。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木偶剧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木偶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个克罗地亚木偶剧团来华巡演。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青年音乐家间的直接合作。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艺术家参加在克举办的国际比赛和演出:“瓦茨拉夫·胡莫尔”国际小提琴比赛、“安东尼奥·亚尼格罗”国际大提琴比赛、“洛夫若·马塔契奇”国际青年指挥家比赛以及EPTA国际钢琴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艺术家参加在华举办的相应的国际比赛和演出。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本国的电影成就展,即于2001年举办中国电影周,2002年举办克罗地亚电影周。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及科学和文学专业翻译家的交流。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出版汉克词典和克汉词典。

  双方支持互相翻译出版中克两国作者的优秀文学作品及其他著作。

                  第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二、教 育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关系,继续支持业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两国高校进一步发展校际交流。

  业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大学之间将在直接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交换科学家。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在内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每方在对方国家学习、进修的奖学金留学人员的总数将不超过7人年,至少包括两个奖学金名额提供给克罗地亚的学生学习中文以及两个奖学金名额提供给中国学生学习克文。

                  第十九条

  双方将研究签订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

  双方将完全根据本国高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高校任教,以促进两国汉语和克罗地亚语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决定应予以资助的教员数额,即:

  应克罗地亚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中国教员到萨格勒布大学的哲学系执教。

  应中国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克罗地亚教员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执教。

                 三、体 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对应的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四、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如下: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二十四条

  互派展览的规定如下: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它宣传材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五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规定如下:

  1、双方将每年至迟于4月15日以前相互提供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候选人的一切必要材料,并至迟于当年7月15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2、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3-12个月;

  3、双方将力求录取的互换奖学金留员人员掌握接受国语言并达到一定的水平。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对已被录取却尚未掌握接受国语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必要的语言补习,语言补习时间将不计入学习期限。

  经商接受国同意,高级进修生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六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规定如下:

  1、语言教师的任期一般为2年,经双方协商可延长,但总任期不得超过4年;克语语言教师的任期应为一学年,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任期可延长。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

  2、接受国应事先提出聘请对方国家语言教师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派遣国应至迟于4月1日以前提交教师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最高学历证明和健康证书;接受国应至迟于当年6月1日以前发出正式书面邀请;派遣国所派教师应至迟于当年9月5日以前到任,以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财务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国内交通费(如接待大团,届时应配备一辆专车)和组织费用。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需的其它技术费用;

  3、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展览陪同人员。

                  第三十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接受国免收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教材使用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2、派遣国负担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本国首都至学习、进修地点及留学结束后自学习、进修地点至本国首都的旅费。

                 第三十一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财务规定如下:

  接受国为对方国家语言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带厨房、配有家具、冰箱、彩电、电话的单元住房)、图书馆使用以及医疗服务,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教师支付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3年底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于2000年11月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武伊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2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他字〔1981〕第05号函收悉。关于黄一鸣与黄婉贞房屋案中涉及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经研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后,留给房主的自住房产权仍属原房主。具体处理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福州市黄一鸣与黄婉贞房屋纠纷申诉一案中,因涉及到有关房改政策问题,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该案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略
我们在审查此案中,根据黄菊初、王玉兰的档案及有关证人的材料,证实延平路2号四进房屋一座是属于黄连初、黄菊初、黄桂初共同经营中原樟脑厂和协昌豫行的款项购买的,由于黄连初早死,故用黄一鸣与菊初、桂初的名义买的,他们的房屋从来没有分析过,该屋应属于他们父辈三兄弟共同所有。关于这点我们与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房改留房的认识和适用政策是有分歧的。我们的意见是:
(一)延平路2号房屋在私房改造中,房管部门将该屋二进留给黄连初之妻王玉兰居住,三进留给黄菊初、黄桂初居住。我们认为房改留房给他们居住,不等于是给他们分产,因为留房并无改变所留房屋的私人所有性质,其留房产权仍应属于原共同所有人,但一、二审法院以房改留房居住作为确定产权的判决依据是不当的。
(二)延平路2号二、三进房屋产权既属于黄连初、黄菊初和黄桂初共同所有,他们三兄弟的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清楚,而一、二审法院却先把该屋二进产权确定为黄一鸣等一家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对王玉兰赡养费也没有妥善安排是不妥的。
(三)延平路二、三进房屋只有在黄菊初等三兄弟合理分割之后,属于黄连初的遗产,才可由王玉兰及其子女同时继承,但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延平路2号二进房屋是黄连初的遗产时,却把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份应属于王玉兰所有的都作为遗产平均分割,这就剥夺了未亡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总之,对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说房改后的自留房,其产权应属于留给当时居住的人所有;有的说房改不等于分家、确产,其自留房的产权仍应属于原业主所有。福州市类似这类案件比较多,情况相当复杂,究竟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没有把握,房管部门也认识不一,同时,缺乏政策依据,请你们给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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