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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21:07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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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本着加强管理、方便进出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凡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辆临时入出境,须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批。在报批时,申请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驻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在国内的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境外牌照号及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
2.自治区经贸委《在国外举办中外合资(中方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合(独)资企业所在国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每家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原则上每年只批准办理其一辆工作车的入境手续。
(三)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
(四)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只能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平均每次在国内停留不得超过3个月(以边防检查站在《车辆出入境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的次数和日期为准)。入境车辆不得转让、改装和倒卖,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境。
(五)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如需跨年度使用时,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附带上一年的审批手续和《车辆出入境通知单》。
第三条 外国车辆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外国车辆临时入境(有直达运输协议的除外),须由中方接待部门向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牌照号、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如系执行合同任务,须递交合同文本复印件;
(二)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
(三)外国车辆入境,须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及区域行驶。进入非开放地区,需经自治区和新疆军区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中方车辆临时出入境的审批与管理
中方车辆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境(口岸所在地政府及口岸有关部门与对方会谈会晤、参加节庆活动往来的车辆以及有直达运输协议的车辆除外),须向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牌照号、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经审核批准后,由自
治区边防局、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五条 口岸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入出境汽车的管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罚款、吊销执照或提前限期出境等处罚。如发现私自倒卖和转让等行为,公安、海关等部门将按汽车走私予以处理。
第六条 凡办理临时入出境手续的车辆,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费用。除养路费、运管费、换发牌照费由各归口部门收取外,其他费用由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
第七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期间,对当年入境的境外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并同时办理次年的审批手续。对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审批手续者,每超过一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逾期半年者,将按汽车走私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可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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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资者在本市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更加快捷、简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
第三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呈报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
会,分别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各自范围内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审批程序的限定完成时间: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其中关于外部配套条件,属于老企业改造在原址设立项目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属于在新址设立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第六条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在上述限期内的办复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未批准再行申报的(二次报件),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但要加快进度,尽量缩短办复时间。
第七条 由各局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其涉及规划、土地、房管、环保、市政以及水、电、气、热等外部配套条件事宜,由市建委派驻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建设部负责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审批部
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配套条件事宜,也要按照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逾期不办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政纪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的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3年7月3日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国家海洋局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



  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发挥国家资源的最大效益,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配置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通告发布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
  特此通告。



                              国家海洋局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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