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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36:21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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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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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单位资产调查表进行复审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行政单位资产调查表进行复审的通知



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02]291号)要求,我局已组织了资产调查表的填报。但财政部在审查中,发现各单位报表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财政部要求各单位进行复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了报表的填报口径和复审的主要内容(见附件1),请按照此要求认真进行复审;

二、财政部下发了复审软件(见附件2),请各单位按照新的审核关系认真进行复审(包括完备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后做到审核无误;

三、复审软件的使用:

1、将附件2下载,用ZIP解压得到两个pdf文件。将文件拷贝到《资产调查软件》所在路径的budget目录下。(如:原安装路径为c:\zcdc,则拷贝到c:\zcdc\budget),系统会有“文件覆盖”提示,敲“Y”,确认即可。

2、打开原软件,在主菜单/报表审核下会增加两个菜单:“完备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

3、执行“完备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会出现相应的审核信息,可打印出来,对照修改(数据一定要填写完整)。

四、各单位报表中与2001年决算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合理性审核中的问题,如确有理由,应进行相应说明。

五、这次复审工作时间较紧,请各单位于7月8日上午12时前将复审后的数据传送至邮箱 64463126@sina.com,数据文件和文字说明文件需用ZIP或RAR压缩成一个压缩文件,名称为“单位预算代码.zip”。

本次行政单位资产调查是财政部安排2003年预算的准备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实事求是,认真填报。

附件1:复审工作的要求

附件2:复审软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aqzwxx2002/2002fj2


二○○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复审工作的要求

一、关于报表的填报口径



有关报表的填报口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02]291号)的要求填报,根据填报过程中普遍存在问题,强调填报口径如下:

(一)必须按要求详细填报,不能图省事,该填不填,该报不报必须以2001年决算为基础填报,与决算不符,应该说明理由。

(二)关于02表:

1、房产是你单位所有的才能填,否则不能填。

2、原值也必须填,没有的估价填报元。

3、本单位使用面积:是指本单位行政人员、老干部管理机构和离退休人员(也就是04表中填的人员)占用的面积。其他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面积只能填在出租和出借面积里。

(三)关于03表:车辆是你单位所有的才能填,否则不能填。

(四)关于04表:编制数司局以上的领导职数和编制总人数必须有,处以下人员实在分不出的放在一般干部里。

(五)关于05表:这张表填报时的问题最多。

1、租入、借入的房产面积和费用据实填报。

2、房产日常开支的各项费用是指02表填报的房产开支的各项费用,否则就不能填,并且应按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分别填报。

3、车辆编制应该按编制部门下的编制填。

4、车辆开支费用是指03表填报的车辆开支的费用,否则就不能填。



二、复审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一定要注意,调查表不同于预算编制,必须根据会计决算填报,不能编造。复审重点是人员、房产的面积和费用、车辆的数量和费用。

1、人员的核对:既要与编制部门下的编制文件核对,也要与2001年决算核对,与决算有出入的必须做出说明。

2、房产核对:一是本单位使用面积,是指本单位行政人员、老干部管理机构和离退休人员(也就是04表中填的人员)占用的面积。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与机关行政人员不同,因此其占用的面积不能填在这里,而是填在出租和出借面积里;二是房产日常开支费用要认真核对,只能填02表填报的房产开支的各项费用,否则就不能填,并且应按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分别填报。取暖收费、物业收费、维修收费各地区都有统一的标准,哪个单位也不会超标准付费,所以超过标准的单位填报的肯定有问题,应予以更正。

3、车辆的核对:一是核对车辆编制,少数新成立的单位没有定编,则按中央单位平均水平,即编制数是实有数的70%折算或按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88国管财字第222号)计算;二是核实有数量,租借入的车辆数据和费用应据实填报;三是车辆日常开支费用是03表登记的车辆开支的费用。燃油价格、保险费用都是统一定价,每公里耗油量、车均年行驶里程,修理费都有行业的参考标准,一个单位有一辆、二辆车因特殊情况可能超标,可以理解,但是平均水平严重超标,就肯定有问题了,应予以更正。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5]4号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安排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速度、规模,对整个高等教育发展节奏的把握至关重要,因此各地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八字方针,立足教育发展全局,认真做好2005年高职(专科)分校招生计划的安排工作,坚决贯彻今年全国招生工作会议的要求,不得突破下达的招生指标。

  二、各地要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来。要根据各地经济结构调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技能紧缺人才的需求情况,加大高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改进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强化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开展“订单式”培养,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培养模式。

  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认真制定所属高校分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必须与办学经费投入、基本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紧密挂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压缩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计划。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的现象,树立高职教育良好的社会声誉。各地不得超计划安排分校招生计划,各高校也不得超计划安排生源计划。

  四、鉴于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趋紧的实际情况,已举办普通高职的本科院校,要从严控制和逐步压缩高职的招生规模,保证本科院校各项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

  五、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举办普通高职的成人高等学校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未经教育部审核同意,任何其他成人高等学校均不得安排普通高职招生。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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