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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7:06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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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批准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价等三个收费项目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质,由出版单位负担审查费用不合理。同时,为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你部所属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材中心”)在组织中小学教材审查时,不宜向送审出版单位收取审查费。按照中小学教材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定的原则,“教材中心”在组织审查国家级课程教材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通的地方课程教材时,所需审查费用从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中安排解决。
二、为鼓励教育工作者努力创新,不断发明新颖、独特的基础教育教学方法,“教材中心”在组织国家级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时,不宜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费,有关评审费用从中央财政预算经费中安排解决。
三、鉴于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工作属于非强制行为,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中小学阅读图书质量和水平,因此,同意“教材中心”在组织评审出版单位自愿送审的中小学阅读图书时,向送审出版单位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四、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五、“教材中心”收取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应到国家计委申办《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同时,要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七、“教材中心”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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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若干直属机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调整若干直属机构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技术委员会的会属局,将物资供应总局改为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会属局,将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改为轻工业部的部属局,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3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鉴于我省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先后召开了本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已不存在,因此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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