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51:57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及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等名称;
(四)城市(镇)街路、胡同名称;
(五)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
(六)其它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名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推行地名标准化,并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
(三)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负责编制、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并检查验收;
(五)负责对公开出版的地图和书刊的地名审核,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专(兼)职地名监督管理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城建、交通、邮电、房产、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地名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反映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和民族特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不使用人名命名地名;
(三)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区、乡镇的街、路、胡同、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避免重名或同音,与当地名称相统一;
(五)地名命名要做到科学简明,用字规范。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名必须更名: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内容的地名;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或庸俗内容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规定的地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用字过多、过简的地名,应确定标准名称和用字。
第七条 需要命名、更名、废止地名的单位,须向当地地名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审批表》,绘制地形平面图并提供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本市与邻近地区交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市地名办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争得邻近地区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内跨县(市、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市、区)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区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名称,由市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自然屯和镇(乡)的街、路、广场、胡同的名称,由县(市、区)地名办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具有地名作用的站、场(厂)、港名称,游览地、纪念地、名胜古迹名称,交通线路名称,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得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名的规划、设计、命名须与城镇新辟、改建和扩建街路、人工建筑的建设同时进行。工程竣工后,当地地名办参与验收。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经审批后,由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经审批公布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各种公章、文件、证件、广播、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志书等使用地名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绘的各类地图,应事先报送市地名办审核地名,出版后报市地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地名文字及书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印刷通用字字形表》、《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方案》等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文字以及设置方位等,由设置单位在征得地名、城建、交通等部门同意后设置。
第十五条 地名标志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行政区划、政府驻地及行政村、自然屯标志由同级人民政府设置;
(二)城市(镇)街路、胡同、广场标志由当地市政部门设置;
(三)交通线、站、场、路口、码头、桥梁、隧洞标志由主管部门负责;革命纪念地、陵园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游览地(含景点)标志由旅游和风景管理部门负责;名胜古迹、古遗址标志由文化部门负责;著名山、育林山、林场、森铁标志由林业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标
志由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开发区标志由主管单位负责。
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市区、镇各种房屋的楼牌或门户牌,由当地政府地名办负责编制,同一市(镇)必须统一方案。任何单位、个人不许随意编制和张挂。
第十七条 楼牌、门(户)牌的编码制做,须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施工前持建筑工程许可证、房屋平面位置图和房屋设计图纸,到当地地名办办理门牌编码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未经地名办统一编制门牌或无门牌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地名主管机构的规定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居民身份证(户籍转落)手续,邮电部门按不具备通邮条件对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替换、篡改、挪用、损害、移动地名标志。
禁止在地名标志(含门牌)上乱贴、乱画、拴绳、挂物。
确需移动地名标志的、须经原设置单位同意。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情节轻重予以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论单位或个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命名、更名、废名的,责令其补办手续,限期纠正,并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规定书写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其予以设置,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损坏、乱贴、乱画或移动地名标志等的,责令其恢复原样,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地名主管机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名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O年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废止。



1996年8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2月14目峨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和城市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三)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两个子女的。


  第五条 依照本变通规定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应有3年的间隔时间;汉族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应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六条 少数民族已婚妇女22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七条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一方为城市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依照城市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城市人口转为农村人口的,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查环、查孕、查妇科病服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疏于管理出现违法生育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川府办函〔2003〕38号)意见,市政府决定对《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169号)作必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展蔬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蔬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菜篮子"工作的组织协调、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菜蓝子"生产、销售、科技服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种植商品蔬菜的地区,包括涪城区辖区内的城郊乡、塘汛镇、青义镇、龙门镇、丰谷镇、吴家镇、杨家镇、石塘镇、新皂镇、磨家镇,游仙区辖区内的游仙镇、石马镇、小枧沟镇、忠兴镇,高新区辖区内的永兴镇、街道办事处,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部分村社(具体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占用部份蔬菜基地面积,今后应在中远郊地区逐步新发展蔬菜基地面积进行弥补。
  第五条蔬菜基地的建设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农业区划。按城市人口人平不低于20平方米菜地的标准进行安排,并随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发展中、远郊蔬菜基地,逐步形成近、中、远郊相结合的菜地布局。
  第六条蔬菜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蔬菜基地保护

  第七条城市近郊现有专业菜地,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保护。严格控制征占用。
  第八条蔬菜管理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制定城区蔬菜基地规划图,并建立蔬菜基地档案。
  第九条镇(乡)蔬菜管理部门对基地内的蔬菜生产基础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条蔬菜基地附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做好污水、废渣的排放处理,搞好环境保护,防止公害污染菜地,禁止蔬菜生产者施用已公布不能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和化学药品。

  第三章蔬菜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蔬菜基地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弃耕抛荒。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因非法占用蔬菜基地从事建设而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的,应负责赔偿或重建。
  第十三条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征占蔬菜基地时,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管理部门研究,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要坚持成片征用,不得"插花"占地,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征占多少、补充多少,以保证蔬菜基地面积相对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欠缴、拒缴。
  第十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亩8000元。
  第十六条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在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凭缴纳票据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入财政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年初编制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按预算计划执行,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重点用于新品种的引进、示范、繁育和推广,改善基地条件等。
  第十九条为确保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收总金额的10%提取费用,主要用于蔬菜新产品宣传,技术培训等。

第六章蔬菜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蔬菜生产基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村、社及菜农,应加强菜地保护,改良土壤,提高地质,维护排灌工程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蔬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区内新老蔬菜地农田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水利建设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建成能排能灌、沟渠、道路畅通、土地性能良好、无公害的稳产高产标准化菜田。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保护、管理和开发蔬菜基地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复耕;难以复耕的,由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侵占、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对因严重污染和中断水系、交通,给蔬菜基地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蔬菜基地不种植商品蔬菜的,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恢复蔬菜生产,承包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玩勿职守,弄虚作假,利用征、占蔬菜基地占地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涪城区

  城郊乡:平政、高水、圣水、新庙、元通、白土、西园、新观寺、金家陵、奓口庙村
  塘汛镇:中心、洪恩、三河、红五、金广、友谊、三元、桃园、群丰、涪沿村
  青义镇:灯塔、下龙溪、龙溪、绵江、青羊、中龙、大龙村
  石塘镇:古井、蟠龙、楼房、范家、浸水、红星村
  新皂镇:皂角铺、石梯子、麒龙庙、九根树村
  磨家镇:茅针寺、冯家湾、观音堂、黄连嘴村
  丰谷镇:团结、胜利、民扬、兴隆沟村
  龙门镇:小桥、黄木、香社、九龙、龙门村
  吴家镇:广福、凤凰、凉水、钟心桥村
  游仙区
  游仙镇:桑岛、沈家村
  石马镇:七姓、涪江、横山、紫府、翠屏、解放、文峰、白胜、天林村
  小枧沟镇:大河、三星、新华、紫阳村
  忠心镇:双建、龙角、木龙(现属凤凰乡)

  高新区

  永兴镇:黎家院、方登寺、三官庙、飞牛坝、双土地村
  街道办事处:菩堤寺、凝祥寺、双碑、石桥、古泉村

科创区

  八角、上马、新庙、西园村

  经开区

  跃进、群文、文武、板桥、涪沿、南塔村

  农科区

  松垭镇:白山寺、五道坪、方山寺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