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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9:57  浏览:85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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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1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 章振国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遵守本办法。
  法定委托组织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并对其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实施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和实行公正、公开,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并负责查处违法执法行为工作。

第二章 执法部门责任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并制定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执法部门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期限未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
  (二)委托合法,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
  (四)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受委托组织应当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以立案、撤案的;
  (四)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的;
  (五)应当提请、实施行政拘留而未予提请、实施行政拘留的;
  (六)超过规定时限,无故拖延办案的;
  (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以及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无故不办理的;
  (八)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行政决定、裁定的;
  (九)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处罚、强制执行的;
  (十)应当依法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或者不应当征收的税费而予以征收的;
  (十一)应当给付、发放的款物而不予给付、发放或者无故延迟给付、发放的;
  (十二)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的;
  (十三)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而不予颁发的;
  (十四)应当履行保护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安全职责而不履行的;
  (十五)应当依法发放抚恤金、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不发放的;
  (十六)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彻底的;
  (十七)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单据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将罚没财物据为已有的;
  (四)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的;
  (六)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的;
  (七)违法干涉下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的;
  (八)违反回避规定的;
  (九)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十)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行政执法部门层级之间职责的划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确定,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事项,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理。
  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重叠、交叉,职责划分不明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本部门应当自行纠正。同级政府、上级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监督。


  第十四条 法制督察员和特邀法制督察员在本地区或本系统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当现场制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执法。


  第十五条 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管辖,由本单位、本部门在原建制内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办公会对本单位的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
  因行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而导致违法执法行为的,由上级行政办公会或同级政府予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可向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逾期未给答复或处理的,可向同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执法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应认真登记,建立受理、收件回执和书面答复制度。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符合管辖范围内的检举、投诉和上级机关要求予以调查的行政违法执法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
  调查处理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调查处理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为60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被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且已生效并应当给予赔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受追究的有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承办人已经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工作不深入、反映情况不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造成或者导致违法执法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并经调查核实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对行政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本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该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违法执法超过2次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部门一年内累积有3次以上违法执法行为,应当由本级政府对该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并责令重新进行全员或者部份人员培训学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相对人损失的;
  (二)责任人受他人欺诈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不予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至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错误裁决和处理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本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考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直属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由本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原则、时限、程序及收费依据以专栏、网站、汇编成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法培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完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填报制度。
  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下级机关报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报告,每年于12月15日前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登记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于每年7月初和1月初上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送本机关法制机构把关审查,方能发布。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的一个月内应向指定机关备案,所需报送材料为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依据各10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建立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简称“三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本级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层级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通过普查和抽查结合进行,同时,对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督查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以及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对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授权,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及作出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的15日内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的法制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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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水利部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颁布日期:1994.09.09



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1994年9月9日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通知发布)
一、总 则
1.1 为加强河道的目标管理,全面衡量和不断提高全国的河道管理水平,特制
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七大江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管河道(湖泊)管
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水管[1991]23号颁发)
中六(二)款关于河道管理工作的考核亦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河道可参照执行。
1.3 《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中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指标和要求,依据《
水地》、《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等级和标准
2.1 河道管理按千分制考评,分级如下表:
┌────────┬──────────────────────┐
│ 考评得分 │ 等 级 │
├────────┼──────────────────────┤
│ 901~1000分 │一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
├────────┼──────────────────────┤
│ 751~900分 │二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65%)│
├────────┼──────────────────────┤
│ 601~750分 │三级(其中各类考评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55%)│
├────────┼──────────────────────┤
│ 低于600分 │合格(由本单位制订合格整改措施) │
└────────┴──────────────────────┘
1.2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
机关认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内部计量、统计、档案、财务等基础工作合格的文
件或证书。
2.3 申请等级验收的单位在保证水位(流量)以下洪水时发生堤防决口或其他
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的晋级资格。
2.4 河道管理的分项考评,依据《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在考评
过程中,凡被考评河道(段)出现合理缺项时,该项以考评的综合平均分计入总分
。除必有项目外,是否属合理缺项应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权限和程序
3.1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管全国河道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
则,进行河道目标管理等级评定。
3.2 河道管理考评以县级河道管理单位为单元,分自检、初验、验收发证等三
个阶段进行。
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进行自检;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
委托地区(市)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初验。部水利管理司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河道管
理一、二级的考评验收;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负责河道管理三级的考评验收。
3.3 自检、初验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阶段考评成果。需申请等级验收
的,应同时上报申请报告、考评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3.4 河道堤防工程的考评验收采取抽验方式。堤防工程抽验长度不少于该河道
管理单位管辖总长度的20%,坝(垛、护岸)抽验数量(以坝、垛座数为单位)不
少于管理总数的30%。
3.5 凡等级验收合格者,由水利部颁发其相应等级的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
表彰和奖励。
3.6对已命名等级的河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复查,年复查面不少于该管
理单位的20%。复查发现不符合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限期令其达到原等级标准,届
时仍不合格者,撤销其等级称号。
四、附 则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应制订本
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制订河道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2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4.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河道目标管理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一、工 │ │堤顶高程每低0.1米 │ │堤顶高程、边坡、护 │ │
│程运行 │ │扣1分;顶宽小于三 │ │堤地符合设计或竣工 │ │
│及维修 │ 1 │级的每0.2米扣1分; │ 0~17 │验收要求,堤顶宽小 │18~22│
│养护 │ │护堤地面积少划每 │ │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 │ │
│ (1~10) │ │10%扣1分。 │ │度在5%以内。 │ │
│ (330分) ├──┼──────────┼────┼──────────┼───┤
│ │ │堤顶路面宽小于三级 │ │堤顶(后戗或防汛路) │ │
│ │ │的每0.2米扣1分;通 │ │路面平坦通车,宽3 │ │
│ │ 2 │车里程每少10%扣1 │ 0~17 │米以上,无坑、无明 │18~22│
│ │ │分;每公里破损或残 │ │显凹陷和波状起伏。 │ │
│ │ │缺2处扣1分。 │ │ │ │
│ ├──┼──────────┼────┼──────────┼───┤
│ │ │每公里冲沟、洞穴、 │ │堤坡基本平整,无冲 │ │
│ │ │杂物5处扣1分;堤 │ │沟、无洞穴、无杂物;│ │
│ │ │身生物覆盖率每少 │ │堤身生物覆盖率80% │ │
│ │ 3 │ │ 0~17 │ │18~22│
│ │ │10%扣1分;堤肩草 │ │以上;无高杆杂树、 │ │
│ │ │皮每少20%扣1分。 │ │杂条;堤肩草皮每例 │ │
│ │ │ │ │宽0.5米以上。 │ │
│ ├──┼──────────┼────┼──────────┼───┤
│ │ │绿化率低于三级的每 │ │护堤地(含控导工程 │ │
│ │ │少10%扣1分。林木 │ │和护岸、护闸地等) │ │
│ │ 4 │缺损率高于三级的每 │ 0~17 │边界明确;绿化率大 │18~22│
│ │ │5%扔1分。 │ │于80%,林木缺损率 │ │
│ │ │ │ │小于10%。 │ │
│ ├──┼──────────┼────┼──────────┼───┤
│ │ │防浪林每少植5%扣1 │ │防浪林木生长茂盛, │ │
│ │ 5 │分。树种不适宜扣5 │ 0~17 │株行距适宜;种植、 │18~22│
│ │ │分。 │ │管理较好。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完好率 │ │河势控导工程(护坡、 │ │
│ │ │每低10%扣1分;未 │ │护岸、跌水、丁坝、 │ │
│ │ 6 │ │ 0~23 │护脚等)尺寸、位置、 │24~29│
│ │ │达设计质量要求的每 │ │ │ │
│ │ │10%扣1分。 │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 │
│ │ │ │ │无破坏现象。 │ │
└─────┴──┴──────────┴────┴──────────┴───┘
等级评定标准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谁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顶宽 │ │
│度小于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度达到设计或竣工验收宽度。 │ │
│在2%以内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面宽4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路中心 │ │
│米以上,5米长高差小于0.1 │ │线向两边坡度1:20~15,通 │ │
│米,堤肩线直弧圆。 │23~26│车状况良好,雨后无积水。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3米长堤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3米长堤 │ │
│坡高差小于0.5米,堤身生 │ │坡高差小于0.2米;堤身无 │ │
│物覆盖率90%以上,生长旺 │23~26│杂草、生物覆盖率98%以上; │27~30│
│盛;堤肩草皮纯、旺、齐; │ │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 │
│线直弧圆,整齐美观。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沟埂整 │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积水,│ │
│ 齐,无取土现象;绿化率 │ │ 绿化率95%以上,缺损率小 │ │
│ 90%以上,缺损率小于5%。 │23~26│ 于2%,无病虫害,整齐美 │27~30│
│ │ │ 观。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树、草、│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治防 │ │
│ 条种植合理,形成生物防护 │23~20│ 冲效果明显;经济效益显著。│27~30│
│ 体系。 │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无缺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工程整 │ │
│ 无坍塌、无松动;工程标志 │ │ 洁美观,道路畅通;工程简 │ │
│ 齐全。 │30~35│ 介齐全、美观。 │36~4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 一、工 │ │跨河、穿堤建筑物主 │ │跨河、穿堤建筑物 │ │
│ 程运行 │ │要运行管理指标不符 │ │(涵闸,油、气管等) │ │
│ 及维修 │ 7 │要求的每项扣2分。 │ │位置、尺寸、质量符 │ │
│ 养护 │ │ │0~23 │合运行管理要求,混 │24~29│
│ (1~10) │ │ │ │凝土无严重老化、破 │ │
│ (330分) │ │ │ │损现象,机电设备安 │ │
│ │ │ │ │全运行。 │ │
│ ├───┼──────────┼───┼──────────┼───┤
│ │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河势控导工程和跨河、│ │
│ │ │穿堤建筑物无专人管 │ │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 │ │
│ │ │理每10%扣1分;违 │ │理,按章操作;运行 │ │
│ │ 8 │章操作每起扣3分, │0~23 │检查、观测、维修有 │24~29│
│ │ │无检查记载扣3分, │ │日志或记录。 │ │
│ │ │无观测记录扣3分, │ │ │ │
│ │ │大修无记录扣7分。 │ │ │ │
│ ├───┼──────────┼───┼──────────┼───┤
│ │ │各类必设管理标牌 │ │各类管理标牌(里程 │ │
│ │ │(志)每缺损5%扣1 │ │桩、路卡、分界牌、 │ │
│ │ 9 │分。 │0~17 │疫区标志宣传牌、险 │18~22│
│ │ │ │ │工险段和工程标牌等) │ │
│ │ │ │ │齐全、完好。 │ │
│ ├───┼──────────┼───┼──────────┼───┤
│ │ │管理设施低于当地平 │ │管理房、库房按要求 │ │
│ │ │均水平扣7分,房屋 │ │设置;布局基本合理;│ │
│ │ 10 │漏雨扣5分,门窗损 │0~17 │房屋无明显破损。房 │18~22│
│ │ │坏扣5分。 │ │屋质量、面积达当地 │ │
│ │ │ │ │平均水平。 │ │
├──────┼───┼──────────┼───┼──────────┼───┤
│ 二、技 │ │技术总结报告、报表 │ │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 │ │
│ 术管理 │ │每缺一项扣2分;档 │ │责任制健全;按规定 │ │
│ (11~14) │ │ │ │ │ │
│ (130分) │ │案资料中缺堤防扣3 │ │上报报告、报表,基 │ │
│ │ 11 │分;缺险工隐患扣3 │0~17 │本技术资料齐全。 │18~22│
│ │ │分;缺控导工程扣3 │ │ │ │
│ │ │分;缺跨河、穿堤建 │ │ │ │
│ │ │筑物扣4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启闭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无隐患、│ │
│运转灵活,铁件无锈蚀,混 │ │无漏水现象,整齐美观,基 │ │
│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机 │ │本实现自动化。 │ │
│电等设备布局合理,运行良 │30~35│ │36~40│
│好;标志、简介醒目、齐全。│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定期检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记 │ │
│查、养护,记录完整、准确;│ │录规范,定期整理归档。 │ │
│有工作大事记。 │ │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标牌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标 │ │
│范,位置适宜。 │ │牌醒目美观。 │ │
│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路、水、│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设 │ │
│电畅通,消防照明设施齐全。│ │施整洁卫生,环境优美办公 │ │
│ │23~26│自动化程度较高。 │27~30│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堤防、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类技 │ │
│险工隐患、河势控导工程和 │23~26│术档案、图表等规范齐全。 │27~30│
│跨河、穿堤建筑物建档立卡;│ │ │ │
│资料齐全。 │ │ │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二、技 │ │未按要求完成观测、 │ │堤防、涵闸等变形、 │ │
│术管理 │ │监测扣8分;未整编 │ │渗透、河势变化等观 │ │
│(11~14) │ 12 │资料扣7分;观测、 │0~23 │测、监测及资料整编 │24~29│
│(130分) │ │监测设施完好率低于 │ │成册,观测、监测设 │ │
│ │ │三级的每5%扣1分。 │ │施完好率达80%以上。 │ │
│ ├───┼──────────┼────┼──────────┼───┤
│ │ │负责人不熟悉基本情 │ │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技 │ │
│ │ │况扣5分;发生一般 │ │术主管熟悉工程设计 │ │
│ │ │性技术责任事故扣5 │ │情况和调度运用原则,│ │
│ │ │分;技工不具备岗位 │ │较全面地掌握业务工 │ │
│ │ 13 │ │0~17 │ │18~22│
│ │ │技能要求的扣5分; │ │作;工程技术人员基 │ │
│ │ │各岗位技术管理责任 │ │本按部颁标准配备; │ │
│ │ │不明确的扣5分。 │ │技工具备岗位技能要 │ │
│ │ │ │ │求。 │ │
│ ├───┼──────────┼────┼──────────┼───┤
│ │ │无中长期科研规划扣7 │ │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 │ │
│ │ 14 │分;未按计划完成科 │0~17 │中长期科研规划;按 │18~22│
│ │ │研任务扣10分。 │ │计划完成科研任务。 │ │
├─────┼───┼──────────┼────┼──────────┼───┤
│三、河 │ │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 │ │基本划定河道管理范 │ │
│道保护 │ │护范围的按堤长计每 │ │围、保护范围;河道 │ │
│(15~19) │ 15 │10%扣1分;领证率 │0~17 │工程土地使用证领证 │18~22│
│(160分) │ │低于三级的每10%扣 │ │率70%以上。 │ │
│ │ │1分。 │ │ │ │
│ ├───┼──────────┼────┼──────────┼───┤
│ │ │越权审批1个项目扣5 │ │新建、改建、扩建项 │ │
│ │ │分;审批项目不符合 │ │目管理符合河势稳定,│ │
│ │ │有关要求扣5分;影 │ │行洪畅通,堤防安全 │ │
│ │ 16 │ │0~17 │ │18~22│
│ │ │响河势稳定或堤防安 │ │等有关要求,无越权 │ │
│ │ │全扣5分;影响行洪 │ │审批项目。 │ │
│ │ │扣5分。 │ │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分析准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对异常│ │
│确并提出优化处理意见,观 │ │ │ │
│ │ │情况及时、正确地处理,设│ │
│测、监测设施完好率90%以 │30~35│施完好率95%以上。 │36~40│
│上。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负责人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总体技│ │
│熟悉施工情况;技术人员按 │ │术力量较强,职工年培训率│ │
│部颁标准配备;技工培训上 │ │20%以上 │ │
│岗;职工年培训率(县级一 │ │ │ │
│个月)1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拿出经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在引进│ │
│市、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科研 │23~26│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工│27~30│
│成果或阶段报告。 │ │作中成效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划界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领证率│ │
│纸资料齐全,成果符合要求;│ │90%以上。 │ │
│领证率80%以上。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建设项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能按河│ │
│目审查、审批资料齐全,手 │ │道管理有关要求对新、改、│ │
│续完备。 │ │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 │
│ │23~24│ │27~30│
│ │ │有效监督。 │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三、河 │ │违章利用岩线扣5分; │ │堤防工程、河道滩地 │ │
│道保护 │ │违章利用滩地扣5分; │ │和岸线的利用符合整 │ │
│(15~19) │ │违章采砂扣5分;其 │ │体规划和有关规定; │ │
│(160分) │ │它违章扣5分。在河 │ │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 │ │
│ │ 17│ │0~23 │ │24~29│
│ │ │道内堆放、倾倒、掩 │ │无违章采砂现象,能 │ │
│ │ │埋污染源及清洗机动 │ │及时报告河道内的污 │ │
│ │ │车辆的扣5分。 │ │染事故,无违章设排 │ │
│ │ │ │ │污口。 │ │
│ ├──┼──────────┼───┼───────────┼───┤
│ │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的 │ │全面掌握河道内阻水 │ │
│ │ │扣5分;阻水建筑物 │ │生物、建筑物的数量、 │ │
│ │ 18│一处扣5分;新设障 │0~17 │位置、设障单位等情 │18~22│
│ │ │制止不力的扣5分。 │ │况,及时提出清障计 │ │
│ │ │ │ │划或方案。 │ │
│ ├──┼──────────┼───┼───────────┼───┤
│ │ │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熟 │ │领导和管理人员熟悉 │ │
│ │ │悉水法规扣5分。无 │ │水法规条文,能做到 │ │
│ │ │标语、宣传牌扣5分。 │ │依法管河、案件查处 │ │
│ │ 19│ │0~17 │ │18~22│
│ │ │ │ │率达70%以上,标语、 │ │
│ │ │ │ │标牌醒目、数量较多, │ │
│ │ │ │ │宣传效果较好。 │ │
│ ├──┼──────────┼───┼───────────┼───┤
│ │ │堤维费、水费收取率 │ │根据有关法规认真收 │ │
│ │ │低于三级的每5%扣3 │ │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 │ │
│ │ 20│分;采砂管理费等收 │0~23 │管理费;收水费、采 │24~29│
│ │ │取低于三级的每5%扣 │ │砂管理费;按标准收 │ │
│ │ │2分。 │ │取率达70%以上。 │ │
├─────┼──┼──────────┼───┼───────────┼───┤
│ 四、河 │ │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 道利用 │ │可开发利用土地的开 │ │土地有开发利用规划; │ │
│ 与经营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开发利用率达70%以 │24~29│
│ 效果 │ 21│准,每3%扣1分。无 │0~23 │上;平均亩产值接近 │ │
│ (20~24)│ │开发利用规划扣 lO │ │当地同类土地的平均 │ │
│ (200分) │ │分。 │ │ │ │
│ │ │ │ │水平。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各项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滩地、│ │
│产作业活动手续健全,河道 │ │岸线等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河│ │
│监理工作制度化并执行较好。│ │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安全,并│ │
│能协同有关部门对河道内的 │ │发挥综合效益。河道监理工│ │
│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0~35 │ │36~40│
│ │ │作手续完备,成效显著。能│ │
│ │ │配合有关部门对水质保护进│ │
│ │ │行有效监督。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清障任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全面完│ │
│务完成较好,无新设障现象。│ │成清障任务,无危害上下游│ │
│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得到恢复 │23~26│及对岸的水工程。 │27~30│
│和提高。 │ │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对案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查处率│ │
│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 │ │90%以上;案件每10公里少 │ │
│查处率80%以上案件发案率 │ │于1件。 │ │
│较低。 │23~26│ │27~3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积极收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项费│ │
│取岸线、堤滩占用费、排水 │ │用收取率达90%以上。 │ │
│费、过闸费、堤项通车费等;│ │ │ │
│各项费用收取率达80%以上。│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用率达80%以上,平均亩产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值高于同类土地的平均水平。│30~35│相当于同类土地平均水平的│36~40│
│ │ │1.2倍以上。 │ │
└─────────────┴───┴────────────┴───┘
┌─────┬─┬──────────────┬──────────────┐
│ │项│ 不 合 格 │ 三 级 │
│ 类别 │ ├──────────┬───┼──────────┬───┤
│ │目│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四、河 │ │可开发利用水面的开 │ │管理单位可开发利用 │ │
│道利用 │ │发利用率低于三级标 │ │的水面有规划;开发 │ │
│与经营 │22│准,每3%扣1分;无 │0~23 │利用率70%以上;平 │24~29│
│效果 │ │开发利用规划扣10 │ │均亩产值接近当地平 │ │
│(20~34) │ │分。 │ │均水平。 │ │
│(200分) ├─┼──────────┼───┼──────────┼───┤
│ │ │经营项目无规划的扣 │ │综合经营有项目规划;│ │
│ │ │10分;选项失误、管 │ │选项合理、经济效益 │ │
│ │ │理不善而亏损的扣5 │ │较高;专职人员人均 │ │
│ │23│ │O~23 │ │24~29│
│ │ │分。人均创利低于当 │ │创利达当地人均年创 │ │
│ │ │地水平的每10%扣1 │ │利水平。 │ │
│ │ │分。 │ │ │ │
│ ├─┼──────────┼───┼──────────┼───┤
│ │ │管理单位人员经费不 │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足的每5%扣2分。各 │ │综合经营收入和财政 │ │
│ │ │项收费管理的低于规 │ │拨款基本满足管理单 │ │
│ │24│ │0~23 │ │24~29│
│ │ │定的每10%扣1分。 │ │位运行管理费用;管 │ │
│ │ │ │ │理单位人员经费达到 │ │
│ │ │ │ │收支平衡。 │ │
├─────┼─┼──────────┼───┼──────────┼───┤
│ 五、河 │ │防汛通讯等设施不全 │ │ 各种器材、料物和设│ │
│ 道防洪 │ │扣5分;料物散乱无 │ │备有专人管理,帐物 │ │
│ 与供排 │ │专人管理扣5分;器 │ │相符,无霉烂、无丢 │ │
│ │25│ │0~17 │ │18~22│
│ 水 │ │材、设备管理混乱扣5 │ │失;交通、运输、通 │ │
│ (25~30)│ │分;帐物不符扣5分。 │ │讯报警等设施齐全, │ │
│ (180分) │ │ │ │ 汛期畅通。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推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开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开发利 │ │
│用率80%以上;平均亩产值 │ │用率90%以上;平均亩产值 │ │
│达到当地平均水平。 │ │相当于当地平均水平的1.2 │ │
│ │30~35│ │36~40│
│ │ │倍以上。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资金利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人均创 │ │
│润率较高,人均年创利相当 │ │利相当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3 │ │
│于当地人均年创利的2倍以 │ │倍以上。 │ │
│上。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管理单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管理单 │ │
│位的运行管理费收支平衡。 │ │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 │
│ │30~35│ │36~40│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通讯保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各种器 │ │
│证率高;有料物储量分布图,│ │材、设备管理好,设备完好 │ │
│物科器材堆放合理便于调运。│ │率符合有关规定。 │ │
│ │23~26│ │27~30│
└─────────────┴───┴─────────────┴───┘
┌────┬──┬──────────────┬──────────────┐
│ │ 项 │ 不 合 格 │ 三 级 │
│类别 │ ├──────────┬───┼──────────┬───┤
│ │ 目 │ 评价指标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五、河 │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 │ │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 │
│道防洪 │ │确扣15分;防汛无办 │ │防汛办事机构健全; │ │
│与供排 │26 │ │0~17 │ │18~22│
│水 │ │事机构扣7分。抢险 │ │抢险组织落实。 │ │
│(25~30)│ │组织不落实扣50分。 │ │ │ │
│(180分) ├──┼──────────┼───┼──────────┼───┤
│ │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 │ │正确执行经批推的汛 │ │
│ │ │分,调度运用计划执 │ │期调度运用计划,认 │ │
│ │ │行不当的扣5分,渡 │ │真做好汛前检查,落 │ │
│ │27 │ │0~17 │ │18~22│
│ │ │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 │ │实各项渡汛措施。各 │ │
│ │ │分,基础资料不全扣5 │ │种基础资料齐全。 │ │
│ │ │分。 │ │ │ │
│ ├──┼──────────┼───┼──────────┼───┤
│ │ │未及时发现险情扣10 │ │在发生洪水时,能及 │ │
│ │ │分;抢护不当扣5分。 │ │时发现、报告险情, │ │
│ │28 │一般性工程失事扣5 │0~17 │并积极采取抢护措施;│18~22│
│ │ │分。 │ │在设计防洪标准内工 │ │
│ │ │ │ │程不失事。 │ │
│ ├──┼──────────┼───┼──────────┼───┤
│ │ │供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河道(网、闸、站) │ │
│ │ │分;保证率低于三级 │ │供水计划基本落实, │ │
│ │29 │ │0~17 │ │18~22│
│ │ │的每5%扣2分。 │ │供水保证率达设计的 │ │
│ │ │ │ │70%以上,效益较好。 │ │
│ ├──┼──────────┼───┼──────────┼───┤
│ │ │河道(网、闸、站) │ │河道(网、闸、站) │ │
│ │ │排水计划不落实扣10 │ │排水计划落实基本达 │ │
│ │30 │ │O~17 │ │18~22│
│ │ │分;低于设计排水每 │ │到设计排水能力;排 │ │
│ │ │5%扣2分。 │ │水效益较好。 │ │
└────┴──┴──────────┴───┴──────────┴───┘
续表
┌─────────────────┬────────────────┐
│ 二 级 │ 一 级 │
├─────────────┬───┼────────────┬───┤
│ 标 准 │分数 │ 标 准 │分数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抢险队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防汛抢│ │
│伍机动能力强;抢险方案落 │ │险计划周密,抢险队伍人员│ │
│实、措施得力。 │23~26│素质好;捡险工具、器材配│27~30│
│ │ │备完善先进。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防汛指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重要险│ │
│挥图悬挂整齐;调度运用计 │ │工险段有照明设施;有抢险│ │
│划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 │23~26│预案.各种图表悬挂整齐美│27~30│
│图表准确规范。 │ │观。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险情处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势控│ │
│理及时得当;工程险情发生 │ │导工程及跨河、穿堤建筑物│ │
│ │23~26│ │27~30│
│率较低。 │ │基本无险情发生。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河网航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自动化│ │
│运、供水调度合理,工程运 │ │程度高,河道(网、闸、站)│ │
│行能耗及成本低;保证率达 │23~26│调度达省内先进水平;保证│27~30│
│ │ │率达设计的90%以上,效益│ │
│设计的80%以上。 │ │ │ │
│ │ │显著。 │ │
├─────────────┼───┼────────────┼───┤
│除满足三级标准外,达到设 │ │除满足二级标准外,河道 │ │
│计排水能力,对排水口管理 │23~26│(网、闸、站)自动化程度 │ │
│ │ │ │27~30│
│ │ │高;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 │
│规范。 │ │ │ │
│ │ │度,计划周密效益显著。 │ │
└─────────────┴───┴────────────┴───┘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4]433号]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5月16日 甘政发〔1989〕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通航水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甘肃省交通厅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航道事业;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黄河、洮河、白龙江干流航道的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其他河流区段性开发规划,由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经省交通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省际河流的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和有关省、区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水利电力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参加。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省境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交通厅提出技术等级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对违反基建程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使用而发生的事故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九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而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或者修复。
  在行洪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第十一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航道设簖架网进行捕鱼,必须保证航道畅通和符合通航标准。
  航运船只通过渔业区或拦网区时,应在规定的航线内行驶;不得在渔业水域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三条 在黄河、洮河、白龙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时,其过船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第十五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在通航的河道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省交通厅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十八条 未经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通航河道上或水底进行下列工程:
  1.修建永久性及临时性的码头、桥梁和拦河筑坝;
  2.敷建趸船,架空及水底过河电缆、油管、水管;
  3.爆破建筑物,打捞沉船,在河道内和岸坡挖取泥土、沙石和淘金;
  4.在河床及堤坝上打桩。


  第十九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条 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内河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一条 专用航道的养护费,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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