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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1:18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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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3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先存后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匹配资金、政府信誉担保借款及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用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采取银行代理记账方式核算。由商业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登记明细账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的汇集。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划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一)属预算内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度将采购资金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足额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采购资金增加的,要将增加的采购资金(拼盘采购项目按原采购资金负担比例)按程序及时补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方可提出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一) 采购项目审批单;

(二) 采购合同副本;

(三) 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四) 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材料验收单;

(五) 询价小组推荐意见;

(六) 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发票;

(七) 供应商户名、银行账户、账号;

(八) 其他资料。

第八条 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填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验收结算书》和《履行报告》审核无误后,开具《付款通知书》,由财政局国库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代理银行应当依据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采购资金。

因采购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采购资金支付后,由财政局国库科向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政府采购转账通知单》。

第十条 对不符合集中采购条件,按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其账务处理仍按照现行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结转一次,属预算内外资金的,划转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划还回原渠道。

第十二条 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拨付流程图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拨付流程图



采购单位填报《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资金盖章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资金盖章

政府采购办审核项目、价格、技术参数编制采购计划

报财政局预算编委会审批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向国库科开具预算(内外)拨款单,并注明“采购资金”字样。采购单位划缴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采购单位直缴存自筹资金



采购单位重填



代理银行按国库科要求设立采购单位明细帐、将拨入资金记入一、二、三级单位

通知采购办以及国库科资金到位通知单

由国库科向各业务科室催缴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采购办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通知单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办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或《政府项目付款通知书》及合同副本等并认真审核。采购办填制政府采购拨款通知单。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及采购项目明细表

国库科依据政府采购办提交的付款通知,通知代理银行向供应商付款。同时按资金性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转账通知书》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科付款通知付款、记帐,每月打印两份帐簿及四份月报表

采购结余资金,属预算内资金转国库科平衡预算;属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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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992年10月25日
浅谈合法夫妻婚内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哪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呢?我国立法及最高司法解释对此也未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不能成立强奸罪。理由之一,女人与男人结婚之后,理所当然就同意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不存在强奸一说;理由之二,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丈夫对妻子可以成立强奸罪,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即使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性交的,也只能就其暴力行为追究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强奸罪的主体不包括被害人的丈夫。
笔者认为,通说太过于偏面,应当视其具体情形而定其性质为好。否则,是对婚内妻子性权利的剥夺无法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笔者认赞成,在一般情况,丈夫对妻子不成立强奸罪,但是如果在以下情形期间中,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应当成立强奸罪。这也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立法精神。
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名存实亡,并正在分居期间;
二、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
三、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未生效期间;
综上所述,丈夫对妻子能否成立强奸罪?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更好适用刑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刘银苟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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