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19:59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件

佳政发〖2000〗2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业经二000年九月十四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0九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和荒情救济,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本地的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制定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应急组织结构、救灾力量的分工协作、救灾重点与次序安排、救灾物资资金准备、灾害评估等。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抗洪、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指令后,应迅速协调有关部门,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品发放工作。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应尽快组织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灾民转移、救灾物资运输;粮食部门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用粮,合理调济救灾粮的品种,保证平价粮源,保证粮食质量;卫生、防疫、畜牧部门要及时开展防疫工作,实行免费服务。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灾区及时进行查灾、核灾、报灾工作,积极向上争取救灾资金,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对因灾造成吃、穿、住等困难成为贫困户,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民,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定并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由县(市)、郊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发放《灾民证》。《灾民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从签发之日起,在签发地有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签发机关收回《灾民证》。受灾严重的农民持《灾民证》可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视本地财力及灾情研究制定救助办法,提供优惠政策。
  (一)灾民因洪涝、地震等灾害住房毁坏需要重建或临建的,各地可根据灾情,免收、缓收各种建设规费。
  (二)灾民持《灾民证》从事劳务性、经营性生产自救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并简化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免收证照费。对灾民到城市经商,工商部门可化出摊位,工商、城建监察、卫生防疫、公安部门可减免收取管理费、占道费、卫生费、治安费。
  (三)灾民无力支付子女学费的,教育部门可减免收取学杂费,保证灾民子女不失学。
  (四)灾民持《灾民证》在劳动、教育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进行培训,可免收或减收培训费用。   (五)对利用闲置的农用车辆临时从事运输的灾民,可凭《灾民证》到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运输证明,并减免运输管理费、地方养路费、工商管理费。对跨区域运输的,有当地民政部门与有关单位协调后有组织地进行。   (六)灾民进山搞采集山产品进行生产自救(防火期除外),林业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七)对因灾造成农田绝产或半绝产,上缴当年提留、统筹款有困难的农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受灾程度给予减免缓照顾。
  (八)粮食、烟草等部门要优先收购灾民交售的粮、麻、烟、甜菜等农副产品,并优先兑现资金。
  (九)组织灾民进城务工,以工代赈。
  (十)对确因受灾严重不能如期偿还农业贷款的,凭村、乡(镇)证明,经农业银行审核,可以延期偿还。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的义务。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动员广大居民、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实行包乡镇、包村屯、包灾户的办法支持灾区的重建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促进救灾救济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第十一条 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切实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坚持自愿原则,不搞摊派。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要把救灾捐赠款投放到重灾区。在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要做到专人负责,帐目 ,手续完备,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款专用账户,严格救灾款的管理使用。救灾款拨到当地财政后,要立即转到民政救灾款专用账户,拨给灾区使用。实行严格把关,民主公开,跟踪反馈,保证保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救灾款的,要依法追究 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救灾装备的改进和提高,作为科学救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各地政府批准,可从本级捐赠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解决救灾交通工具、救灾通讯和救灾专用器材,增强紧急救助和科学查灾、核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4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及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展示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画廊、条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本规定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外观审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当按照美化市容市貌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刷新。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行车视线、或广告颜色对司机产生炫目的;

  (四)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人们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由建设局实行统一集中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4)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规划选址意见。

  其他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发布商业性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协商议价方式为辅的形式出让,收取的经费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设置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根据材料使用寿命,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期:附着式一般为2年,落地式一般为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申请延长设置期。若因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需对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变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时申请延长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信息广告实行橱窗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涂写各类广告。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在已建的建筑物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要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确保建筑物结构和户外广告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后,由业主负责安全检测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业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闲置时,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报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局必须建档,并由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市工商局存档,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管理的力度。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查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组织填写《档案馆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组织填写《档案馆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局、馆:
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国家档案局已正式启动《档案馆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档案馆建设标准》是国家对档案馆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并确定建设水
平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档案馆建设标准》将有助于提高各级国家档案馆建设水平,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为做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需要充分掌握各地现有国家档案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等实际情况,并准确了解档案馆各类功能用房的现状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需求状况。为此,请你们认真组织填写《档案馆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
《档案馆情况调查表》的填写对象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以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馆要单独填写《档案馆情况调查表》。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按好、中、差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3个县级档案馆、3个地级市档案馆分别填写《档案馆情况调查表》。
请于2005年8月底前将填写完毕的调查表寄送到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如有其他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报送,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到dajfbc@sohu.com。
附件一:《档案馆情况调查表》 http://www.saac.gov.cn/images/2005-07/13/36070213154465821871.doc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