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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8:26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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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4)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湖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办理自谋职业《公证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湖州市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以前办理自谋职业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凭自谋职业《公证书》或协议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参加就业培训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当年度内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当地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结业证书和培训费票据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领取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档案免费管理。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卫生部门优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审批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

五、税收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规定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规定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原征集地恢复户口后,按照《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6号)规定,可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所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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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捷克斯洛伐克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巩固世界和平,为加强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副部长和两部其他负责人在需要时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内政外交的重要问题,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

 三、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交往和信息交流。

 四、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经常接触,并在需要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旨在发展两国双边关系和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各项工作。

 六、双方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和工作协议的努力。

 七、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捷克斯洛伐克国际关系研究所之间的合作。

 八、双方根据本议定书派遣的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

 九、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将研究以后合作的可能性和形式。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在布拉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
     外交部代表           共和国联邦外交部代表
      吴学谦            博胡斯拉夫·赫努佩克
     (签字)              (签字)

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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