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4:51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发[2003]444号


部机关单位: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商务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商务部政务公开制度,是商务部抓新作风、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

  (七)商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

  (八)商务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联系方式。

  三、政务公开途径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以下简称政府网站)、国际商报(以下简称商报)为商务部政务公开的指定发布媒介。商务部各类须政务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上述媒介对社会公众发布。

  四、政务公开方式及程序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在制订过程中可以通过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的方式征求意见。

  1、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除会签部内相关单位外,同时应将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集中发布,供部内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认真研究有关反馈意见并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公文草案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上述公文在制订过程中,主办单位可通过书面方式或会议方式,征求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3、上述公文草案如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在经过部内协商和专家论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由主办单位呈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指定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须包括意见反馈方式及途径。

  上述公文在呈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或部领导签批前,主办单位应将部内协商、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情况作简要汇总、说明,作为附件与正文一并呈阅;如确属重大紧急事项而无法履行对外公开程序的,主办单位在呈报部领导时须书面说明原因、理由。

  (二)商务部下列文件在印发后应送部新闻办,由部新闻办分送《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等对外发布。

  1、部令、公告;

  2、下发的部文件、部函、办公厅文件中不带密级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上述公文,由主办单位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可对外发布”章,颁布印发后,由部新闻办根据情况,协调《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文告》、政府网站应全文刊载;国际商报可刊载、摘登或发消息;如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由部新闻办商主办单位后,可通过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上报公文、涉密公文以及回复地方、部门意见的公文一律不得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在解密后,经相关司局审核同意后,可对外公布。

  其它公文可由主办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需向社会公开,如需公开,应在发文稿纸上加盖“对外发布”章并由部新闻办、《文告》、政府网站、国际商报分别处理。

  如主办单位认为需对公布的文件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的,可将有关材料按上述途径对外发布。

  (三)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将具体负责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等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企业监督。

  (四)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分别由负责各项统计的主办单位在每月统计数据出来后,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在政府网站等各指定媒介及其它媒介上发布。

  (五)多、双边经贸协议、协定由条法司审核后对外公布。

  五、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一)部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准确性,并按照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政务公开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介对外发布,政务公开的文件、资料印发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指定媒介;收到相关文件、材料后,政府网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国际商报在7个工作日内刊载,《文告》在10个工作日内刊载。

  (二)各指定媒介应设立相应栏目,用于刊载政务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及时、准确;对征求意见稿,应协助主办单位搜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并于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和建议原文送达主办单位。

  (三)办公厅负责对商务部各单位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在《督查办工作专报》上通报;对屡次违反规定或出现重大疏漏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后,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 引 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 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 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 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 结构老化的程度;
b. 周围环境的影响;
c.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 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城(郊)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城(郊)区政府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统一佩戴市政府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8月2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