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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5:16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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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加油站)使用的读卡机具的价格已由国家计委明确,现将《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加油站购买读卡机具事宜。
纳税人使用的读卡机具可由加油站向读卡机具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购买,也可由税务机关代售,但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000年8月11日 计价格〔200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中的关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的规定,为促进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的推广使
用,现就监控微处理器等产品价格通知如下:
一、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公司和中国计量协会共同开发研制的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价格,单、双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245元,多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480元;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11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分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主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60
0元。
三、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容量8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25元,容量16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35元。
四、湖南金悦工程技术服务部和广东粤悦科技中心销售给各税务机关的加油机读卡器、IC卡的价格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上述各企业和中国计量协会均不得向其用户收取任何名义的服务费。



20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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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第六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535942E590CEAF6D88716AEEACE7717BF31C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57712.pdf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相机(HJ2504-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2C0FEA1025559B2E6B35CD15408BEFCA7E2603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78392.pdf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移动硬盘(HJ2505-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A6075F8A41A0C20F9455B43FF45EED2BDACB02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84451.pdf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2506-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ED45E07B488657F592D3ADE469B142AFE1A3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96802.pdf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F5EBE7D717C18FF77AAE3426B4C621F64660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07582.pdf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话(HJ2508-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743C1849AF834F5CDE797B1464EAE69FEB3F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24926.pdf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2011年4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T 306-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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