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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修订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00:54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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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程(修订稿)
建设银行



为使信贷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直接对委员会负责。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一人,由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接收总行信贷经营部门5亿元以上(含5亿元)信贷业务和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负责审批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且在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信贷业务;
(三)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根据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情况填写《审批记录表》;
(五)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六)落实并督办委员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七)负责协调成员部门之间与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八)负责委员会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九)负责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方便工作,信贷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应明确联系人,负责与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会议组织
(一)办公室负责会务的具体安排。落实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发会议通知等。
(二)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对议题进行初审,草拟会议议程,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委员会主任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审定。审定后,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议题材料准备。
(三)办公室要对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议题材料和信贷业务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议材料要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四)办公室要做好决策意见的反馈,按要求填写《信贷业务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并及时发送总行信贷经营部门和有关一级分行。
(五)会前两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要将会议材料送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对于超过3000字的材料,材料前应有材料目录和简要的总结性文字说明,以便于委员会审阅。
(六)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日期等如有变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安排工作和准备材料。
(七)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八)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要将整理好的会议纪要,送本次会议的主持人签发,签发后印发参加会议人员及有关部门。
三、信贷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查办
(一)对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要记入《督办、查办登记簿》,写明督、查办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完成时间。
(二)按领导要求或视缓急,及时督促、检查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三)决定事项办毕,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之间有关工作的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成员部门之间的有关工作,在职责不清的情况下,办公室予以协调。对协调不了的工作,要及时报告委员会主任,或在下次例会提出,研究解决。
五、信贷管理委员会档案管理
(一)每次会议的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要专门保管,做到便于查阅。
(二)年度终了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归档。
六、附 则
本规程由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行。



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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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

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


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社政〔2004〕7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良好治安秩序和文明的育人环境,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和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紧密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2.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建立安全文明校园的有效工作机制,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良好的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使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

  3.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和组织机构,制定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并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党委总揽全局、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形成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4.制定和完善校园安全文明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门卫登记、验证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落实应急反应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制定要害部位管理制度、危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落实24小时治安巡逻和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和记录详实、清楚,各类文件、档案资料齐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5.加大投入,增强物质装备,基本构建起现代化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高校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中小学抓好校园报警点的建设。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能吃苦、能战斗、能奉献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队伍。

  6.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师生安全感明显增强。在维护政治稳定方面,及时掌握上报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法轮功”分子等在校园内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师生切身利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和对哲学社会科学论坛、讲坛的管理。在维护治安安全稳定方面,无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无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校园内部无违规或违法设置的网吧和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无违章建筑、不洁饮食摊点和其他非法商业摊点;校内交通规划合理、标识完备,运送师生的交通工具安全可靠;校内防火、防震设施齐全有效;校园教学、生活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员工对校园治安的满意度高。

  7.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师生文明程度提高。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师生员工对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有较高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中小学校要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道德实践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深化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传统和校训精神,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宣传,建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形成风尚;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增强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注重学生的心理调节和教育,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出现自杀、出走等事件明显减少;开展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德素质,增强学生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

  8.学校周围治安秩序良好,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坚决清理整顿和取缔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各类流动摊点,校园周边无违规违法经营现象;加强学校及周边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强校园流动人口管理;校园周边尤其校门出入口交通秩序良好。

  9.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本创建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创建标准或指标体系。

  三、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

  10.各地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作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会同学校认真调查和摸排师生安全和校园文明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解决问题,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要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积极取得支持和领导。

  1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密切协作,加强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12.各级各类学校是创建活动主体,要针对师生的不同特点,组织师生参与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要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

  四、工作原则及要求

  13.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工作的重要性,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当成一项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工作来抓,把严重影响师生安全的问题和影响育人的不文明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近期整改措施和长期工作规划。

  14.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整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学校和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的情况,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隐患。

  15.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学校内部管理,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严格科学的管理结合起来,要在进行治安秩序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建立整治和管理并重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16.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行指导以及开展考核评比工作。各地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综合评定达到或超过90分的学校,可推荐报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经审核授予“全国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并发牌。校园里一年内若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17.各级各类学校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认为已经达到标准的,通过所在地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向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中央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本着“合格一个、命名一个”的原则进行命名发牌。对已命名的学校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将取消其“全国安全文明校园”称号。

  18.被评为“全国安全文明校园”的学校,综治、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对治安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并大力宣传推广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动员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本地区学校及周边发生重大案(事)件或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外贸法》,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有关出口退税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三、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 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试点企业名单及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除第四条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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