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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51:22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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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作出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规定。当前,各地须抓紧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尽快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必要性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二、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进行预测,从总体上掌握拟被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并对用于实施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进行统筹安排,以确保补充耕地和被占用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总体平衡。


(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增加对项目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须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成果或方法评定补充耕地应达到的等级,项目竣工验收时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三)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


(四)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已竣工验收或初步设计已完成,补充耕地的等级已确定的项目。选定项目的补充或拟补充的耕地应与被占用耕地面积和等级相同,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步骤


(一)拟定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全面、准确领会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本思路,发挥有关科研、事业单位的作用,制定开展按等级折算的研究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提出保障措施。研究方案应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部备案。


(二)启动研究。参照部制定的《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启动有关工作。一是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等级折算系数;二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增加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对补充耕地等级进行评定的要求。


(三)把握进度。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成果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等级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正在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区,折算方法研究和项目初步设计规范修订完善工作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同步进行,全部工作应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作为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四)应用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平衡后的折算系数及时报部备案。部审查后,如有重大问题,将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部备案的折算系数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选择地区试行后逐步推广应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基础上,部将研究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四、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研究的相关工作


(一)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进度。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是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基础工作,各地应认真落实部关于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部署,加快工作进度,促进成果尽快得到应用。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商有关部门,抓紧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研究,区别耕地的等级,调整收费标准,逐步使耕地开垦费标准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适应。


(二)完善补充耕地方案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研究的工作进度,逐步完善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方案内容,增加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以及按等级折算的内容,强化对补充耕地质量的审查。


(三)加强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中对质量的考核。建设用地项目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并严格依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和验收。从2006年起,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时,如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逐步实行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以切实保证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技术规范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以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为基础,制定和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规程和规范。在此基础上,部将拟定和颁布行业标准。


附件:《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2005年7月6日

附件:

 

 

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


为指导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准确把握具体技术环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一、关于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具体步骤如下:


1. 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在各区域内选择1-2个典型县,再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典型县内的样点。


2. 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在对样点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所有样点的利用等指数进行汇总,形成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


3.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计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数,根据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二、关于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的有关技术环节如下:


(一)确定补充耕地的理论最高等级。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确定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耕地的最高等级,以此作为补充耕地所能达到的理论最高等级。


(二)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依据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达到的等级。


(三)确定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根据补充耕地项目实际能达到的等级所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标准,考虑当地的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状况等,提出各因素设计条件的最优组合,形成补充耕地项目的优化设计方案。


(四)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项目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项目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直接确定优化设计方案。


三、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


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修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的重要内容。评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二)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要考虑设计的耕地达产生产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达到的生产力水平。


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 1004-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基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四、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制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当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统一使用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


2. 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原则上掌握标准粮产量750公斤/公顷为等级间距。已建立该对应关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 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农用地利用等—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表,制定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折算系数为被占用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与补充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之比,当该系数小于1时按1计。


(二)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 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据前述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2. 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方法同上。


3. 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五、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应用


当补充耕地等级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占一补一;当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须按等级折算系数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根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与否,具体折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1.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根据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2. 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时已确定耕地等级的,可直接获取;未确定耕地等级的,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 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被占用耕地等级与补充耕地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中对应的折算系数。


4. 确定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被占用耕地面积×等级折算系数。


(二)尚未验收的补充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1. 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方法同上。


2. 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 认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即可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4. 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5. 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方法同上。


六、关于等级折算系数试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等级折算系数制定后先试行,一是检验通过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是否能确保耕地占补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二是检验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是否协调一致,能否构成等级折算系数体系。在具体试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行区的确定。试行区应选择在被占用和补充耕地矛盾突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安排在土地生产潜力较大的区域。


(二)试行过程。对于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时既要遵循《农用地分等规程》的原理与方法,还要符合当地实际;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应与省级农用地分等的基本参数、评价因素体系等保持一致;在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时应注意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试行结果分析。当试行结果达不到试行目的和要求时,要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过程,以及等级折算系数的确定进行分析、总结,如需对等级折算系数进行重大调整,应将调整原因、过程及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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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内容分类:水利工程建设

题注:(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治文所作的《关于视察我省长江堤防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反映了我省长江堤防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之后,国家对长江堤防建设高度重视,拨出巨额资金高标准地全面建设长江堤防,使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大增强。我省必须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会议认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沿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一致,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保证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但从视察的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抓紧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标段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有的隐蔽工程脚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个别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应当岁修的堤防工程尚未进行,其中有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今年的防汛抗洪。为了高质量、高标准地全面建设好我省长江堤防,确保安全度汛,会议决议: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促进堤防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省政府要把堤防工程建设当作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要定期分析研究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情,发现并及时督促解决问题。沿江各地政府要大力加强施工协调,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给群众的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落实到村到户,绝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

二、 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堤防建设。我省长江干堤建设配套资金,省政府及沿江各地政府虽然采取措施进行了筹集,但还有很大缺额。为此,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筹集资金的政策措施,保证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不能随意向农民转嫁负担。

三、 切实抓好重点堤段建设,确保今年安全度汛。今年气候异常,长江洪水提前到来,并有可能发生更大的洪水。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种准备,确保万无一失。重点河段整治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影响今年安全度汛的工程,要采取抗洪抢险的措施,抓紧施工,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度汛。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汉江堤防、连江支堤、病险水库、目前出现的险工险段及其他防洪设施,省政府要拨出专款进行抢护和正常维护,切不可顾此失彼。

四、 要进一步强化“四制”,严格监督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经多次督促、进度仍然缓慢的工程,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强制整改。招标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杜绝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五、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凡违反《水法》、《防洪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勤政廉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治水。

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做好验收工作,是确保堤防工程质量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把关,决不允许留下隐患。要抓好阶段性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省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认真细致地组织和协调好验收工作。验收工程一定要坚持标准,不达标准决不验收。要建立验收档案,加强验收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保证本决议的施行。 建设长江堤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会议号召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关心、支持堤防工程建设,为全面完成我省长江堤防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此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新修改的民诉法一大特点就是体现司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这点从增加立案调解、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等可以看出,今天笔者要谈的新民诉法中的督促程序也体现这一原则。

  一、新民诉法中督促程序的变化。《决定》中涉及督促程序的条文有二条,一条是“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另一条是“五十一、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

  1、法院对于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可以依职权转为督促程序,前提是当事人没有争议。这有利于法院为当事人选择一个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有利于更加高效的配置司法资源。

  2、对于支付令失效、适用督促程序不能达到目的的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转入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示拒绝的除外。这点有利于法院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当事人认为事情已经经过法院处理,却不能得到解决,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纷争。

  3、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现行民诉法中债务人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只要一经提出,支付令即失效,对于异议理由,法院根本不需要审查,只要有书面异议就成。在实践中,这点让支付令流于条文,效用不大。笔者办理过的支付令案件中,大多数债务人均提出书面异议,理由虽千奇百怪,但也只能做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这无疑与设立督促程序的初衷相悖,无形中也增加了当事人了讼累,耗费了司法资源。

  二、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可能面临的问题。

  1、法院认定异议成立与否的标准。申请支付令的标准之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当针对该债务本身。而判断理由是否成立,如何进行审查,这些在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操作经验,异议成立的标准在新民诉法施行后如何确定应当有所规定。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审查后的结果。因现行民诉法没有规定对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实践中也没有操作过,对于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中是否需要阐述法院认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因,如果债务人提出证据,法院是否需要对该证据通知当事人质证,有如诉讼程序一样。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是否还需要裁定支付令有效,是否需要阐述理由不成立的原因。这些都是新民诉法施行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支付令,只有失效和有效,没有效力暂定等上诉一说,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的规定,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个规定也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对于督促程序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纠错这一种。随着新民诉法的施行,相信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对于适用督促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也应相应的完善。

  新民诉法中对督促程序的修改有望改变社会及法院本身对该程序的有关看法,能否更好的配置司法资源,更迅捷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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