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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03:30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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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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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自1998年对一部分使用率较低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管理方式以来,成效显著,一部分配额类别的使用率有了较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企业为投机而占用配额,致使真正需要配额出口的企业无配额可领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出口企业使用非紧俏类别配额的积极性,同时防止出现恶意抢占配额用于投机的情况,使申领配额企业做到权利与义务平衡,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完善纺织品被动配额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类别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涉及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向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全国出口许可证签证情况及配额剩余数量。
二、出口企业根据全国配额剩余数量签订外销合同后,应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属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确保货物出运前持有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签证机关须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的全国配额剩余数量后,为企业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并将数据上报外经贸部EDI中心。
四、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当EDI中心统计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率达到80%时,外经贸部将发出停止签发出口证书通知,EDI中心同时停止对外传送数据。未签证数量由外经贸部按照各地方、中央企业申请,依据“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分
配。
五、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如因业务变化致使已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不符合要求,企业可向签证机关申请撤证并换发新证。出口证书停签后的撤、换证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六、如不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企业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撤销。如确需撤销,须说明原因,并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七、企业必须按实际出口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得出于占用配额的目的,伪造出口合同,申领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将对设限国海关反馈的出口许可证清关或换发进口许可证数据进行核查,如出口企业通过自主申领获得的配额在设限国的清关数量或
换发进口许可证数量低于出口证书配额签发数量的90%,外经贸部将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各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申领资格。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20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的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业技能鉴定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要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在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指导,进
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加快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时,要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职业技能开发与劳动就业工作的结合点,建立和健全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劳动者自觉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当前,要把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质量人为最重要和最紧迫的任务之
一。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观念,抓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规范秩序,强化监督检查。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坚决反对和纠正降低鉴定质量、损害鉴定工作声誉的行为。
二、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部门劳资机构)应按照劳动部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进行规范管理。要按照鉴定所(站)
标准条件严格审批程序,指导鉴定报(站)健全内部规章和工作规范,并对已建立的鉴定所(站)进行认真评估;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核,规范考评员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加快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编制,做好组织题库运行工作;要严格考务管理,建立
考核鉴定的正常秩序。
具体工作规划由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部门劳资机构,要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编号办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编号,严格证书颁发程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认真审核鉴定成绩,并将鉴定合格者成绩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
机构核准后,按照劳动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资机构验印后颁发,由鉴定所(站)送交本人。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必要时应对证书核发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证书核发有关规定的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调整证书核
发权限。
为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加强证书管理,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使用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加强证书使用情况的劳动监察,对使用伪造
和仿造证书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该类证书。
同时,劳动部将委托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已发证书组织抽查复核。经复核,持证人实际技能水平与证书所标明等级不符的,宣布其证书无效,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鉴定所(站)责任。
四、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行有偿服务。鉴定和证书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级劳动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技术等级培训校(班)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技术等级培训校(班)许可证制度。取得许可证的技术等级培训校(班)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规定的鉴定申报条件招收学员,将学员名单报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凡不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学员,不得参加相应等级的鉴定。
六、要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并在本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以权谋私等鉴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对于未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应予以整顿取缔;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盗用政府机构名义从事非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以及伪造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予以清查,依法惩治。
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机构对非法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行为进行监察。
七、规范异地考核活动。各级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辖区内的鉴定机构异地开展考核活动的,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各类鉴定机构不得从事异地考核活动。如确属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考核活动的,须由相关两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劳动部备案;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开展考核活动的,应由相关两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方能进行,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八、认真做好新职业(工种)的标准制定和考核鉴定工作。对于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技术进步新出现的职业(工种),劳动部将统一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前尚未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的职业(工种),可先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部门劳
资机构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并报经劳动部核批后试行,逐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制标准,实施新职业(工种)的鉴定,也不得自行印制发放相应证书。
九、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要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起劳动监察和技术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制度,并对各级工人考核机构进行资格审
核,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逐步纳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同时,要建立鉴定工作的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乱办班、乱考核、乱发证以及各种违反考务纪律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劳资机构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都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劳动职业技能鉴定技师监督电话为010-6
4213483,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质量监督电话为010-64915804。各地、各部门在公布举报电话时,应同时公布劳动部的监督电话。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研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体系,并结合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规范鉴定工作管理和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的具体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送劳动部。重点是贯
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治理整顿劳动系统及社会上从事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
劳动部将于1997年上半年组织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质量检查(具体按照另行通知)。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劳动部与地方、行业部门联合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请各地区、各部门配合这次检查,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力争鉴定质量和证
书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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