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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6:37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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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

上海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经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上海城市交通综合减灾和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应对和处置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的能力。通过整合组织、资源和信息等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建立统一领导、处置高效的指挥体系;建立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减灾的防范体系,努力实现应对和处置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领导一元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处置高效化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应对突发事故(件)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预案和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突发事故(件)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处协调配合的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故(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三、组织指挥

  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领导应对和处置本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的工作,承担具体应急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局建立突发事故(件)处置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局职能处室负责人、各行业管理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保卫)处,应急指挥室设在局总值班室(市政大厦722室)。

  行业管理处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承担协调管理责任,在《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框架指导下,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预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方针,事故(件)发生单位是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突发事故(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在《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框架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预案。

  2、组织体系框架 (图/略)

  

  四、工作职责

  各行业管理处及经营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设立应急处置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建立应急处置通信联络A、B角制度。当A角不在岗时,B角自动顶替。同时,各单位有关领导应根据就近、快速的原则,以居住地作为划分标准,明确各自职责。

  3、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各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及时补位,并及时上报通讯联络方式等相关情况,随身的通讯设备应保持24小时待机状态,从而确保应急通讯的畅通。

  4、加强对突发事故(件)的预测和预警,对已发生和预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件),应及时报告局总值班室;

  5、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和演练;

  6、按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处置的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物资和经费,保持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完好;

  7、接到应急处置指令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事故(件),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8、加强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事故(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信息资料、数据、情况及其它有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信息报告

  1、执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的“附件二:突发事故(件)信息报告程序”之规定。

  2、凡发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的A类事故,以及B类事故有继续发展趋势,预计不能有效控制时,局总值班室在向市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六、处置程序

  1、执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五、处置程序”之规定。

  2、当发生涉及交通行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并有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到现场时,局分管领导、局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3、当发生涉及交通行业的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并有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到现场时,局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进行处置。

  4、突发事故(件)的善后处理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再根据分管领导及分工职责进行工作移交,从而确保突发事故(件)能得以妥善处理。

  5、局将根据突发事故(件)紧急程度,必要时局将直接指挥各经营企业,发出相应的工作指令。紧急突发事故(件)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中A类突发事故(件)和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七、预案管理

  1、各行业管理处、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局属单位报局有关部门,社会经营单位报相关行业管理处。

  2、应急预案分总预案与分类预案。总预案是指对突发事故(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原则、组织、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对策、措施等总体要求。专项预案是按照突发事故(件)的分类,组织指挥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体对策、措施。

  3、各行业管理处、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针对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适时对各级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宣传演练

  1、各行业管理处要加强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的督促检查。

  2、各经营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把应急预案的培训作为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明确岗位职责。

  3、各经营企业每年要定期组织综合性及专项性的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次、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4、各经营企业要通过竞赛活动和业务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演练,以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5、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向从业人员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广泛宣传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九、新闻报道管理

  参照执行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沪交委[2003]84号)规定。

  十、预案分类

  鉴于目前管理现状,将现有的各类预案分为事故处置类、供应保障类、专项类等三类。今后将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总体预案内容。

  (一)事故处置类

  1、《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

  2、《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政府总体预案中专项预案)

  (二)供应保障类

  1、《公交过江线路突发事件、特殊气候情况下公交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344号)

  2、《大连路隧道和外环隧道突发事件公交应急处置预案》(沪交公业[2003]第507号)

  3、《莘闵轻轨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公交临时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482号)

  4、《公交配合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应急处置临时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343号)

  5、《公交配合地铁一号线北段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4]第293号)

  6、出租汽车行业确保机场、码头等集中供车点服务供应的工作预案

  7、省际客运班线在特殊气候条件下服务供应方案

  (三)专项类

  1、市交通局处置各类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工作预案

  2、市交通局关于处置在整治客运市场过程中发生不稳定的工作预案

  3、《市交通局预防、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预案》(沪交委办[2002]第6号、沪交办秘[2002]第8号)

  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4年防汛防台预案》(沪交安[2003]第302号)

  5、《关于发生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搭乘交通车辆后查找及落实非常措施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沪交办[2003]第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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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办[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 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 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 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水、电、气、暖、环保、交通、通信、 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都涌入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流氓等犯罪分子,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次北京、长沙、西安等地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歹徒就是流浪在街头的乞讨人员。为整顿社
会秩序,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处理轻微违法人员,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常性的收容工作,做到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不承担收容任务的站,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工作。对被收容人员要逐个登记,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遣送和安置工作。各站要按规定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流出地,不准途中放行或丢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可通过与流出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教育,使流浪乞讨人员认识到流浪乞讨的危害性。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收容遣送站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198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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