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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3:20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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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1-11-21
实施日期:2002-1-1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九号

【题注】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大会主席团决定将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登记、批办等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交办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交办机关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机关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日内集中交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交办。
第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自治区内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七日内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理由。交办机关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或者自行转交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求实效。对于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主动同代表联系,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进行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当答复每位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当抄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
(四)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五)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协调落实。
第十五条 代表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监督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代表也可以就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分别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专题听取、审议某一方面或者某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必须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同时,应当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办理、拖延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督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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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扩大受益面,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治疗病种补偿范畴,在一般门诊诊治疾病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门诊统筹不另设专项统筹基金,其补偿与住院统筹补偿一并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整合支出使用。主要突出大病统筹原则,又能扩大受益面。


  第四条 门诊统筹补偿限定在镇(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一般门诊费用享受统筹基金补偿。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卫生院(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定点农场医院)。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村卫生室(含农村定点个体诊所)。


  第五条 一般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限定门诊补偿次数,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30%。


  (二)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20%。


  (三)纯中医中药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第六条 一般门诊补偿范围包括:


  (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使用的药品费。


  第七条 下列门诊情况,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一)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


  (二)一般门诊补偿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


  (四)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



  (五)超出药品、医疗项目限价的部分费用;


  (六)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二线限制用药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七)未使用统一版本处方开药;


  (八)处方必填项目填写未完整;



  (九)处方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十)无患者签名;


  (十一)未按规定时限上网记录补偿信息及未记入医疗证;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门诊费用补偿与结算方式: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一般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即时垫付补偿。结算补偿时患者须提供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并分别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门诊统筹处方》上签名按手印和留下联系电话。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合患者门诊费用时,其经办人员应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项目填写必须完整)和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补偿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村定点卫生室由合管站协调卫生院或采取其他方式录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费用,原则上每月与经办机构结算一次(村定点卫生室由卫生院代其结算与报账)。结算时须提供《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报账联)、每位患者的复式处方(报账联)及门诊发票,先报合管站初步审核,再由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复核后拨付当月费用。


  第九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经办机构考核评估与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定点村卫生室1个。服务人口多或自然村庄较分散的行政村,按照便民优先原则将农村个体诊所列入定点,由当地合管站规划个数后报市合管办确认定点资格。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单位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并使用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处方》和地税监制的门诊发票。在为患者结算补偿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做到门诊统筹补偿登记、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医疗证费用记录、网上记录“五对口”,确保门诊补偿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便捷服务参合农民,并及时录入补偿信息,规范门诊统筹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检查,原则上一般门诊不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超过二个品规。


  第十三条 建立门诊处方额控制制度。新农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卫生院不得超过45元、村卫生室不得超过25元。监测办法为:100张以内处方次均费用允许上浮10%左右,但200张以上处方次均费用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此标准与监测办法暂定,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市合管办发文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次均门诊费用,不得以分解处方方式增加门诊补偿次数、以开大处方方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合管站每月要做好对各卫生院、卫生室门诊处方额的监测工作。发现处方额超标的单位,合管站应在其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并及时告诫、督促改正;处方额连续超标两个月的单位,由市合管办视情节扣除其部分或全部门诊结算费用,并按规定做出处罚;处方额连续超标三个月或当年累计超标三个月的单位,除扣除其当月全部门诊结算费用外,一并取消其定点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暗访,并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对在门诊统筹补偿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拆分处方、大处方、串换药品、药品倒卖、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属于参合对象行为的,除追回基金损失外,按规定给予处罚。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的,视情节扣除责任人违规费用并依法处罚,部分或全额扣除违规单位当年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新农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市合管办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并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关于组织参加国防教育征文和国防法规网络知识竞赛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参加国防教育征文和国防法规网络知识竞赛的通知


  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发展,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浓厚氛围,现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开展的国防教育征文和国防法规网络知识竞赛活动,通知如下:

  一、国防教育征文

  4月至9月底,重点围绕落实国防教育法、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组织理论研讨征文活动(通信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34号国防教育杂志社,邮编100832,电话:010-66720982,电子邮箱gfjyzz@163.com;北京市阜外大街34号中国国防报社,邮编100832,电话:010-66720759,电子邮箱zggfb@jfjb.com.cn)。征文活动设一等奖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15个,优秀奖25个。征文结束后,组织进行评奖,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名义通报表彰获奖人员和颁发证书,并汇集出版获奖文章。

  二、国防教育法规网络知识竞赛

  竞赛以《国防教育法》以及《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为主,涵盖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和国防技能以及党史、军史等有关内容。参赛选手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www.mood.gov.cn)、中国军网(www.chinamil.com.cn)进入专题页面,即可注册答题。竞赛自4月28日16时开始,10月31日24时结束。竞赛设个人奖和优秀奖。个人奖设特等奖10个、一等奖80个、二等奖100个、三等奖150个,优秀奖300个,优秀组织奖50个。评奖以网络记录数据为依据,根据答题正确率和答题所用时间评定。知识竞赛结束后,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名义通报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在解放军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等媒体公布获奖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注重实效,切实组织人员参加,认真准备,争取好成绩。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参与活动,征文请邮寄到指定地址和邮箱。

  (二)参加征文和网络知识竞赛时,个人信息要属实填写,所在单位要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单位名称”填写。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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