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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2:03  浏览:8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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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各单位:

《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长治市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长治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长治市境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发电、变电、配电设施、电力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所属电力管理部门、其它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令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协调电力、林业、城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搞好所辖区域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指《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 变电设施、配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变电站、配电室、开闭所站内的设施;

(二)变电站、配电室、开闭所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道路、避雷装置、接地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箱式变电设备、电力环网柜、开关分线柜、高压分线柜等。

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器、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等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五)电力营销场所:供电所、营业站。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距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设施射击;

(二)向电力设施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在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水平延伸300米范围内钓鱼;

(五)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标语牌等。

(七)非电力专业人员擅自接触变电、供电设施;非用电监督检查及抄表收费人员,擅自进入变电站、开闭所、电力调度中心等区域;

(八)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九)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十)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取石、打桩、钻探、开挖、采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十一)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二)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三)变电站外围和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十四)变电站外围和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及建立油库、加油站;

(十五)在通往变电站的道路上放置障碍,挖断道路或阻拦电力部门的工作车辆正常通行;

(十六)利用变电站围墙或设施兴建建筑物;

(十七)在输电设施的杆塔、拉线和避雷塔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区域,66千伏及以上10米区域)的范围内进行取土、取石、打桩、钻探、开挖、采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十八)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十九)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

(二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兴建建筑物、工厂、构筑物、鱼塘等;

(二十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二十二)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电力设施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部门应加强综合管沟内各种线路、管道的路径规划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确保各方线路、管道的安全。禁止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

第十二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或在架空电力线中和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在电力设施周边施工的单位、个人应当经相关电力设施产权方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简称“三线”),必须严格执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擅自进行交叉跨越和搭挂。各级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三线”路径统一规划和审批管理,确因路径资源的原因需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各方应当签订相应协议,提出确保安全的要求。已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因擅自交叉跨越和搭挂造成事故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先建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审批宅基地、厂址、规划建筑物时应避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应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方的同意。地下采矿业在规划时,采掘单位应给予电力线路杆塔及变电站予留一定的禁采区。

第十五条 林业、城建、园林等部门在进行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时应避开电力设施保护区,必须涉及架空电力线路保区的,在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方的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保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与树木的安全距离为:

10—110千伏:最大垂直距离4.0米;

220千伏:最大垂直距离4.5米;

500千伏:最大垂直距离7.0米。

第十六条 相关电力设施产权人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产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有权予以修剪或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和及时打击,快侦快破。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公用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已规划建成的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拆除、砍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规划、审批建筑物、工厂、构筑物、种植的高大树木的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加强电力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

收购废旧电力金属材料,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实行定点回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该注明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回收单位应该登记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号并留存介绍信,不得向公民个人收购废旧电力金属材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十七款规定,造成电力设施移位、变形和损坏的,责任方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它规章制度,擅自进入电力设施非安全区域内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作业、从事违法活动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窍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的电力设备及其辅助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收购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进行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收购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因电力设施被破坏,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肇事者或肇事者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由销售者和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该线路的电力管理部门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二)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电力管理部门应在停止供电前五日内书面通知前两款规定的用户。对用户停供的要视用户等级报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设施工现场的,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不予送电。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已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施工现场或单位,电力管理部门对该施工现场或单位不予送电。

第三十一条 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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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杨益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1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2003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池州市2004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池发〔2002〕7号)精神,在《池州市2003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直接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该年度实际到位的外资(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用外资)和省外、市外内资(不包括从各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以上报的报表和考核小组核查结果为准。
2、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指该年度列入省、市以及本单位招商项目册的投资类、产权转让类等项目。
3、开展招商活动情况。指该年度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和组织招商小分队开展上门招商情况。
4、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指该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上签约项目数量以及所做的跟进落实工作。
5、其它。包括组织领导、上报统计报表等情况。

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04年度市政府下达介绍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介绍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介绍引资责任单位介绍引资额的统计依据为: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在介绍项目落实后填报的《池州市介绍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项目落户地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统计报表。
若一个项目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介绍的,有关单位均分或根据贡献大小协商分割。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成立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
2、1月份,“市考核小组”对引资责任单位的到位资金进行核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直接引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3、“市考核小组”依据考核和核查结果提出初步奖惩意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决定。
4、考核标准见《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附后)。
(二)奖惩办法
1、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全面完成内资和外资目标任务的,可在年度考核中评优和获奖;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综合性评比。
2、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完成全年引资目标任务100%的,补助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的,补助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50%的,补助4万元。将考核得分前2名的单位评为“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参加综合性评比资格,并按照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当年的职工年终奖励工资。
3、市直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与其在岗工作人员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挂钩。完成任务的单位,除发给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外,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进行奖励,可视情况设定最高限额;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按比例发给奖励工资;无引资实绩的单位,停发奖励工资。
4、在各责任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从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中评出20名左右“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设立招商引资服务奖,对为重大投资项目落户和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2004年池州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分细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66分)
1、实际利用外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引进省外内资(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3、引进省内市外资金(22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4、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分项打分。

第二条 建立招商项目库情况(5分)
项目数在30个以上(含30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不包括大项目办公室)5个以上(含5个)的,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1个扣1分,无此项要求的不扣分。

第三条 招商活动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情况(5分)。每次都能积极参加的,满分;除特殊情况,每少参加1次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2、组织招商小分队情况(5分)。1次,得0.5分;10次及其以上的,满分。市直直接引资责任单位,1次,得2.5分;2次及其以上的,满分。

第四条 签约及履约情况(10分)
1、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签约情况(5分)。县(区)政府以签约项目数与地方人口比例为标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满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按比例扣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签约项目数计分,5个以上(含5个)项目签约,满分;在此基础上每少签约1个项目,扣1分。
2、上述签约项目履约情况(5分)。履约率达到50%的,满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

第五条 其它(9分)
1、组织领导(4分)。有专门招商机构、专人负责、专职招商人员的,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统计报表(5分)。月报及时、完整、真实的,满分;缺报1次,扣0.5分,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为准;抽查中,若发现有虚报的,每次每个项目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六条 加分
1、超额完成年度引资目标任务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可加20分(境外、省外、市外分别计算)。
2、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工业招商引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可加20分。
3、在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中,所签约项目属投资类合同且当年有资金到位,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每项加2分;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每项加3分;若签约项目属工业投资类项目,每项加4分。本项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本评分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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