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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7:52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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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4〕132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进一步做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现将《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非税收入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对象是市级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实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范围,主要包括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
  (十一)上述(一)至(十)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执收执罚单位和代收银行之间的工作关系;与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统一制定代收银行非税收入资金归集业务流程,负责核对银行代收网点的资金归集情况;监督代收银行服务质量和资金划转情况,防止滞留、占压资金;负责及时划转非税收入资金;负责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代收银行应加强对其归集行和代收网点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款人缴款提供方便,并及时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执收执罚单位提供收入信息,传递有关凭证和报表资料。按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向财政专户或国库划转归集的非税收入资金。负责协调解决非税收入收缴、划解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依法行政,依法执收执罚,按照规定的收罚项目、编码、标准填写《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内容,并根据盖有银行代收网点或归集行“款已收讫”印章的《缴款通知书》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款票据》(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的有关联次,登记收费、罚款辅助台账;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账;负责向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非税收入报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管理要求,对市级非税收入征收实行“收缴分离、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对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防止非税资金流失。
  第十条: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税收入运行监控,提高收入运行质量,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对非税收入实行计划管理,科学编制当年收支计划,强化计划约束,加大征管稽查处罚力度,确保收入计划和政府集中收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在有关商业银行设立市级非税收入监管专户,取消各执收、执罚单位收入过渡户和收入汇缴过渡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准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市级非税收入一般应实行银行代收管理方式。
  执收执罚单位依法收费罚款时,应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执收执罚单位在填写《缴款通知书》时,要详细写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和收罚项目名称、代码、标准、金额及缴款人单位或姓名,加盖执收执罚单位印章后交缴款人,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
  (一)缴款人以现金形式缴款的,由代收银行网点直接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由银行转账的,资金收妥后,代收银行网点为缴款人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
  (二)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有关票联和银行签章的《收费基金罚款票据》有关票联,到执收执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业务。
  (三)异地汇款方式。异地汇缴主要包括汇票、电汇、信汇等汇款方式,执收执罚单位在办理异地汇款业务时通知付款方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中注明执收执罚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并及时告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代收银行归集行在收到异地汇款凭证后,能够确定执收执罚单位(即收款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执收执罚单位补充填写《缴款通知书》;不能确定执收执罚单位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非税管理部门。
  代收银行归集行收到异地汇款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解汇,通知执收执罚单位填制《缴款通知书》交归集行,归集行在有关联次上签章后,将有关联次退执收执罚单位。其他程序与现金缴款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直接征收:
  (一)零星分散、流动性大、性质特殊的非税收入;
  (二)远离代收网点不便集中代收的非税收入;
  (三)区域外追缴的非税收入;
  (四)当场不执行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非税收入。
  实行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必须向缴款人开具《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累计收取现金超过1000元的,当日上缴财政收入专户;不足1000元的,在收取现金后两日内填制《缴款通知书》,并将收取的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归集行设立的市级非税收入监管专户。现场收缴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代收银行归集行及其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及时全额汇缴到市级非税收入监管专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划转程序及时将市级非税收入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代收银行归集行及其网点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代收银行归集行及网点应设立统一由财政部门制作发放的“南阳市市级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标识牌,方便缴款人缴款和索取《收费基金罚款票据》。代收银行应制定代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缴拨业务,不得借故压汇压票,滞留非税收入资金。
  第三章 票据及文书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由代收银行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并分发到各代收网点使用。代收银行应加强对《收费基金罚款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登记、使用、缴销制度,并接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缴款通知书》由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各执收部门凭批准的执收项目文件领取。
  第十八条:经批准实行直接征收的执收执罚单位,凭市财政非税收入部门发放的《票据准用证》领取《收费基金罚款票据》及《缴款通知书》。直接征收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按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做好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非税收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按收费项目编码分部门(单位)、类别和资金管理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根据缴款人缴款的有关票联,登记非税收入的辅助台账,及时与代收银行、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对账。
  第二十一条:代收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代收的非税收入资金业务,每日归集代收资金,每10日向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报送代收资金原始凭证及对账单;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代收银行报送的有关凭证登记账务。代收银行和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月应核对账务。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级非税收入稽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执收执罚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对其执收执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收执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应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当事人对执收执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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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

2001年11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四条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不得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五条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注销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拍卖等活动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通过贿赂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订立假合同或者倒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六)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的;
(七)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八)以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涉嫌违法物品存放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根据情况可以先行登记、抽样取证或者责令暂停销售;
(二)查阅、复制或者依法暂扣当事人与违法合同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中有根据认为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涉及违法的物品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时,公安、邮政、电信、交通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取得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责令返还给相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办理抵押物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物资,处以物资等值2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中凸现的难点及对策

范爱东 袁媛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笔者对因被告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审理缺席离婚案件存在的五个难点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情况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4.离婚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

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褥调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另一种情况,若不中止审理,则又有违反程序之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炎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该法第一百八十。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此种情况,如果缺席审理的案件也必须调解,而被告不到庭,没有经过调解就作出离婚判决,当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若此,法 院又将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审理缺席离婚案件的对策

1。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应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2.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3.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

4.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地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5.建议修改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规定。不容否认,离婚案件先行调解制度,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纠纷、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达到了减少缠诉、申诉的作用。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制度与现实有不适应的地方,所以建议修改或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婚姻案件的调解问题。

  笔者建议:离婚案件的调解应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仍需经过调解程序;二是对被告经公告传唤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案件,则取消调解这一必经程序,以使法律规定与现实相衔接。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范爱东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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