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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66项机械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04:21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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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66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44号

 

公布166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66项机械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66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166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JB/T10314.1-2002
YRKS、YRKS-W、YRQF系列高压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2
JB/T10314.2-2002
YRKK、YRKK-W系列高压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3
JB/T10315.1-2002
YKS、YKS-W、YQF系列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4
JB/T10315.2-2002
YKK、YKK-W系列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630)
   
5
JB/T3322-2002
信号继电器
JB/T3322-1994
 
6
JB/T3346-2002
反时限过电流继电器
JB/T3346-1993
 
7
JB/T3375-2002
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JB/T3375-1991
 
8
JB/T3777-2002
保持中间继电器
JB/T3777-1993
 
9
JB/T3778-2002
延时中间继电器
JB/T3778-1993
 
10
JB/T3779-2002
快速中间继电器
JB/T3779-1993
 
11
JB/T3780-2002
普通中间继电器
JB/T3780-1993
 
12
JB/T3945-2002
冲击继电器
JB/T3945-1995
 
13
JB/T3962-2002
综合重合闸 技术条件
JB/T3962-1991
 
14
JB/T4270-2002
房间空调器风扇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JB/T4270-1986
 
15
JB/T5777.2-2002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JB/T5777.2-1991
 
16
JB/T5777.3-2002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基本试验方法
JB/T5777.3-1991
 
17
JB/T5861-2002
两个输入激励量的方向继电器及功率继电器
JB/T5861-1991
非等效

IEC255-121980

18
JB/T5877-2002
低压固定封闭式成套开关设备
JB/T5877-1991
 
19
JB/T6488.6-2002
云母带 聚酰亚胺薄膜粉云母带
   
20
JB/T6513-2002
锅炉灭火保护装置
JB/T6513-1992
 
21
JB/T6514-2002
电气转速信号装置
JB/T6514-1992
 
22
JB/T6516-2002
电力系统稳定控制装置
JB/T6516-1992
 
23
JB/T7105-2002
35KV 变电站(所)成套集控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JB/T7105-1993
 
24
JB/T7068-2002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JB/T7068-1993
 
25
JB/T7638-2002
湿热带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器保护屏(柜、台)技术条件
JB/T7638-1994
 
26
JB/T10113-2002
电阻焊设备 两端与水冷连接块相连的次级连接电缆尺寸和特性
JB/T10113-1999
等同

ISO5828:2001

27
JB/T10316-200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用母线架
   
28
JB/T10317-2002
单相油浸式配电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29
JB/T10318-2002
油浸式非晶合金铁心配电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30
JB/T10319-2002
变压器用波纹油箱
   
31
JB/T10320-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用氮化硅电热元件
   
32
JB/T10321-2002
电动工具用串励电动机B级绝缘结构寿命的评定
   
33
JB/T10322.1-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1部分:定义和一般要求
   
34
JB/T10322.2-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2部分:试验方法
   
35
JB/T10322.3-2002
电工用树脂浸渍玻璃纤维网格 第3部分:单项材料规范环氧玻璃纤维网格
   
36
JB/T10323-2002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主电路用接插件
   
37
JB/T10324-2002
电气设备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38
JB/T7070.1-2002
调压器试验导则 第1部分:接触调压器和接触自动调压器试验导则
JB/T7070.1-1993
 
39
JB/T7070.2-2002
调压器试验导则 第2部分:感应调压器和感应自动调压器试验导则
JB/T7070.2-1993
 
40
JB/T10325-2002
锅炉除氧器技术条件
   
41
JB/T10326-2002
在役发电机护环超声波检验技术标准
   
42
JB/T10327-2002
耐火母线干线系统(耐火母线槽)
   
43
JB/T10328-2002
低压固定面板式成套开关设备
   
44
JB/T56015-2002
电磁式中间继电器可靠性指标及试验方法
JB/T56015-1992
 
45
JB/T10231.5-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5部分:

齿轮滚刀
   
46
JB/T10231.6-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6部分:

插齿刀
   
47
JB/T10231.7-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7部分:

圆拉刀
   
48
JB/T10231.8-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8部分:

板牙
   
49
JB/T10231.9-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9部分:

铰刀
   
50
JB/T10231.10-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0部分:

锪钻
   
51
JB/T10231.11-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1部分:

扩孔钻
   
52
JB/T10231.12-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2部分:

三面刃铣刀
   
53
JB/T10231.13-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3部分:

锯片铣刀
   
54
JB/T10231.14-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4部分:

键槽铣刀
   
55
JB/T10231.15-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5部分:

可转位三面刃铣刀
   
56
JB/T10231.16-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6部分:

可转位面铣刀
   
57
JB/T10231.17-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7部分:

可转位立铣刀
   
58
JB/T10231.18-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8部分:

可转位车刀
   
59
JB/T10231.19-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19部分:

键槽拉刀
   
60
JB/T10231.20-2002
刀具产品检测方法 第20部分:

矩形花键拉刀
   
61
JB/T10313-2002
量块检验方法
   
62
JB/T10329.1-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1部分:系列型谱
   
63
JB/T10329.2-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2部分:参数
   
64
JB/T10329.3-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65
JB/T10329.4-2002
电熔爆外圆加工机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66
JB/T10330.1-2002
高速电火花小孔加工机 第1 部分 技术条件
   
67
JB/T8487.1-2002
活塞车床 技术条件
   
68
JB/T2322.1-2002
卧式车床 性能试验方法
   
69
JB/T4371.1-2002
无扳手三爪钻夹头 第1部分:参数和精度检验
JB/T4371.1~

43712.2-1999
MODISO:10888-1999

70
JB/T4371.2-2002
无扳手三爪钻夹头 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4371.3-1999
 
71
JB/T10332-2002
车床用卡盘安全操作例行规范
  MODISO/TR13618:1993

72
JB/T6344.2-2002
滚齿机 技术条件
JB/T6344-1992
 
73
JB/T4318.1-2002
卧式带锯床 第1部分:系列型谱
JB/T4318.1-1996
 
74
JB/T4318.2-2002
卧式带锯床 第2部分:参数
JB/T4318.2-1996
 
75
JB/T4318.3-2002
卧式带锯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4318.3-1996
 
76
JB/T4318.4-2002
卧式带锯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JB/T4318.4-1996
 
77
JB/T9930.1-2002
立式带锯床 第1部分:参数
JB/T9930.1-1999 JB/T9932.1-1999
 
78
JB/T9930.2-2002
立式带锯床 第2部分:系列型谱
JB/T9930.2-1999 JB/T9932.2-1999
 
79
JB/T9930.3-2002
立式带锯床 第3部分:精度检验
JB/T9930.3-1999 JB/T9932.3-1999
 
80
JB/T9930.4-2002
立式带锯床 第4部分:技术条件
JB/T9930.4-1999 JB/T9932.4-1999
 
81
JB/T9397-2002
拉压疲劳试验机 技术条件
   
82
JB/T9393-2002
卧式软支承平衡机 技术条件
   
83
JB/T9392-2002
单面立式平衡机 技术条件
   
84
JB/T9388-2002
界面张力仪 技术条件
   
85
JB/T9390-2002
卧式硬支承平衡机 技术条件
   
86
JB/T9501-2002
温度磁补偿合金直流磁性 测量方法
JB/T9501-1999
 
87
JB/T9497-2002
钨铼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JB/T9497-1999
 
88
JB/T6839-2002
放映银幕分类
JB/T6839-1993
 
89
JB/T5577-2002
透射式投影器性能特性 测定方法
JB/T5577.1-1991

JB/T5577.2-1991
 
90
JB/T10334-2002
激光打印机测试版(A4)
   
91
JB/T10335-2002
直线运动滚动支承 分类及代号方法
   
92
JB/T1460-2002
高碳铬不锈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技术条件
JB/T1460-1992
 
93
JB/T5303-2002
带座外球面球轴承 补充结构外形尺寸
JB/T5303-1991
 
94
JB/T10336-2002
滚动轴承及其零件补充技术条件
 
 
95
JB/T7048-2002
滚动轴承零件 工程塑料保持架技术条件
JB/T7048-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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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邱兴华案的思考
高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 苏州 215006)
新的一年开始,盘点2006法制,在过去的一年里,也许最值得回味的是岁末的惊天大案——邱兴华杀人一案。对邱案之印象深刻,主要不是因为它刚刚过去,尚未从记忆里消逝或模糊,而是因为通过该案,给笔者留下了诸多思考。
1、关于邱兴华的精神病鉴定权。
二审中,邱兴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从相关的报道来看,二审法庭并未充分说明理由即对申请予以驳回。笔者认为其做法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作为刑事被告人邱兴华依法享有的申请鉴定权。有人提出,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在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有必须同意的规定,认为是否同意鉴定申请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故二审法庭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并未违反法律程序。笔者同意上述推论的出发点,但认为,这并不能推导出法庭做法未违反法律程序的结论。
从法理上来说,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无任何相应的证据来表明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鉴定申请,法庭有权予以驳回。但一个难题是,对于相应的证据而言,究竟证据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使法庭负有启动鉴定程序的义务?笔者认为,由于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当然不可能对此作出统一的硬性的规定,故事实上确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但无论如何,对申请书的证据要求不可过高。因为精神病鉴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不能指望申请人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更不能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有罪证明的标准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申请人能提供证明刑事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表面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庭就应当予以同意,从而启动对被告的精神鉴定程序。除非当申请人提出被告可能患有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后,控方能提出证明被告精神正常的充分的证据,足以排除对被告精神状况的“合理怀疑”,才可以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中,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邱连续杀多人,作案动机模糊,而且手段特别残忍,远远超出一般人所为,作为表面的证据,应足以说服法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遗憾的是二审法庭却在未进行充分说理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一句“不予采信”即驳回鉴定申请。笔者认为,在对被告是否进行精神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不应也不能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同理,法官也不是精神病鉴定方面的专家,法官的判断不能代替医学专业的判断。法官过大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导致司法专横和对人权的漠视,事实上,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了,人治和法治的区分之一也即在于自由裁量权是否受到严格的限制。
2、外界压力与司法判决问题。
首先,邱兴华连续杀死多人,来自民众的舆论压力巨大,对于未受过专业法学教育,不了解司法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和对法治意义的、基于朴素的“杀人偿命”的自然情感,不了解《刑法》中有关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犯罪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规定的伦理价值、以及判决一个精神病人死刑是不人道的普通民众而言,如果法院不判处邱兴华死刑,并对其执行死刑刑罚,情感上是不能接受的。而法庭一旦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即至少有证明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之可能。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如果证实邱确实患有精神病,那么邱即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法院受到压力将是巨大的,特别是来自死者亲属的压力,结下来的将是无休止的上访、“控诉”,法官和法院将陷入无穷的麻烦之中。
其次,法学精英界的压力与邱之死。邱案报道后,即受到国内法学精英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贺卫方、周永坤等著名法学家纷纷著文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为邱兴华争取精神鉴定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学者的呼吁并未被法庭采纳。最近,网上有人指责法学精英们的呼吁是干预了司法独立审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原因在于:(1)学者是基于学者的良心和专业的敏感,为了司法程序得到尊重及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而呼吁,与本案并无任何自身利益上的联系。(2)学者仅仅是从专业的角度来阐述邱案中的法理,从未超出正当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同时亦并无任何干预法庭独立审判的举措。事实上,法庭也并未采纳学者对该案的观点,因此,所谓的学者干预法院独立审判之说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有人所说的因学者的关注,反而因此加速了邱之死的看法,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机制下,也许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但笔者同时认为,千万不要过高的估计学者的作用,学者在其中作用到底有多大,从法庭断然拒绝辩护人要求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中可以看出来,“百无一用是书生”,学者的作用其实实在是非常有限的。至于学者在本案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法官到底如何看待学者的意见,只有审判的法官才知道。
另外,来自“有关部门”的压力。邱兴华杀死多人,属惊天大案,社会震惊、各级部门震惊,之前那么多武警、公安干警等费了很大的劲才抓到他。按照传统的思维,邱兴华绝对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典型。在岁末强调“稳定重于一切”、奉行“严打”的传统政策的情况下,有“有关部门”的压力下,“从重”、“从快”也许只能是法院的当然的选择。
3、邱之死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决定》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回到本案中,如果二审法庭同意对邱兴华进行精神鉴定,由于科学的、严肃的鉴定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那么邱兴华就完全有可能活到2007年1月1日之后,而届时死刑复核权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虽然,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程序正义和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但可能会给二审法院带来来自受害者家属的、社会普通民众的、以及“有关部门”的很大的压力。于是,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同一日,即2006年12月28日,邱兴华被二审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邱案一审到二审程序异常迅捷,从报道的二审庭审来看,整个过程不超过三十分钟。而且,该案辩护律师张桦说,“根据程序规定,我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点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法院的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程序法。”另外,二审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从报道中未看到出现死刑复核程序,也许是媒体报道时忽略了,但不管怎样,可以看出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实际上是合一的。事实上,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在于最大程度地防止错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作为最基本人权的被告的生命权。但现实中,由于死刑核准权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下放,由于大量的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其同时亦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事实上在先见观念的支配下,往往造成死刑核准程序虚置的局面。对于这种忽略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后果,正如周永坤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核准程序权,也间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
随着岁末的一声枪响,邱兴华的生命宣告结束。邱之死似乎给案里案外的诸多争议最终画上了句号。但笔者认为,邱案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是深远的,对邱案的法学争论肯定不会随着邱兴华之死而马上结束。事实上,邱案是一面镜子,从中可以折射出了很多关于司法程序正义、司法独立、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等事关法治走向与命运的基本法理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
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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