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18:01  浏览:9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8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04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市节水办


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市节水办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计划用水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用水计划。对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均按本办法征收超计划用?
蛹鬯选?
第三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为现行水价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1倍至100倍,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
一、使用公共供水月计划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城区、近郊区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代征。
二、使用公共供水月计划用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市经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系统用水单位和部队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委托其上级主管机关代征;其他用水单位由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
第五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扣减
其计划用水指标或限制其用水;情节严重的,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或予以封井。
第六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局(总公司)代征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集中上缴市财政。上缴财政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作为城镇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律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财政部门不予追加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标准

+-------------+-----------------------------------------------+------------+
| 不同月份各| 使用公共供水( 自来水) |使用自建设施|
| \ 种类别加|------------------------------------+----------|取用地下水 |
| \ 价倍数| 六至八月份加价倍数 | 其他月份 |( 自备井) |
| 超计\ |------------------------------------| 加价倍数 |------------|
| 划用水\ | 企业| 机关、团体| 中小学、幼儿园 | |各月加价倍数|
| 幅度\ | | 事业单位 | 社会福利单位 | | |
+-------------+-----+-----------+------------------+----------+------------|
| 不足10% | 10倍| 5 倍 | 3 倍 | 1 倍 | 20倍 |
+-------------+-----+-----------+------------------+----------+------------|
|10%-20%不含20% 20倍| 10倍 | 6 倍 | 2 倍 | 40倍 |
|-------------+-----+-----------+------------------+----------+------------|
|20%-30%不含30% 30倍| 15倍 | 9 倍 | 3 倍 | 60倍 |
|-------------+-----+-----------+------------------+----------+------------|
|30%-40%不含40% 40倍| 20倍 | 12倍 | 4 倍 | 80倍 |
|-------------+-----+-----------+------------------+----------+------------|
|40%以上 | 50倍| 50倍 | 15倍 | 5 倍 | 100倍 |
----------------------------------------------------------------------------



1989年11月14日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1958年2月25日,国务院

为了统一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特作如下规定:
一、留学生回国以后,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或者事业、企业单位,也不论担任行政、技术、科学研究、教学、翻译或其他工作,为了使他们更好地联系实际,熟悉业务,并且便于所在单位对他们考察了解和合理使用,都应该至少有一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附表所列工资标准执行。
二、留学生见习期满后,应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和表现,评定正式工资,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不低于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但是也不宜差别过大。
三、留学生中,原是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不适用见习期的规定。他们的工资,应由所在单位根据现任职务结合德才等条件评定。初到工作岗位,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暂按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借支,待正式评定后再行结算。
四、所有留学生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
五、留学生原则上应结合所学专业参加体力劳动,具体办法应与国内大学毕业生同。从资本主义国家回国的留学生,最初几年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
六、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五七年暑期回国的留学生,也适用本规定,过去已经多发了工资的,可以不扣回。原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或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多年回国的专家,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确定工资,不适用本规定。

附表:回国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的工资标准
单位:元
--------------------------------------------------------------------------------------
| 工 资 标 准
类 别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研究部毕业的 |58.0|59.5|61.5|63.0|65.0|66.5|68.5|70.0|72.0|73.5|75.5
大学院校修业四年 |46.0|47.5|49.0|50.0|51.5|53.0|54.5|55.5|57.0|58.5|60.0
以上毕业的 | | | | | | | | | | |
大学院校及专科学校 |38.0|39.0|40.5|41.5|42.5|43.5|45.0|46.0|47.0|48.5|49.5
修业三年毕业的 | | | | | | | | | | |
--------------------------------------------------------------------------------------
说明:表列工资标准共分十一种,除根据各地区物价、生活水平,规定各地区分别执行某一种工资标
准以外,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另加生活费补贴。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和生活费补贴比率,详
见各地区适用工资标准种类和生活费补贴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