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37:18 浏览: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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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随着少先队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建设"的工作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少先队工作者所接受。特别是确定了"深化教育活动,加强基础建设,突破薄弱环节"的工作格局,少先队组织开展了以"五有十率"为内容的"达标创优"活动之后,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得到了有效加强。实践证明,凡是注重基础建设,肯于投入,措施得力的地方,少先队工作就呈现蓬勃发展,后劲充足的好形势。几年来,全国少工委与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各地少代会的召开,建立健全省级少先队工作领导机构;推广总辅导员制度,使少先队辅导水平和辅导力量得到加强,全国70%的县设有少先队总辅导员;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进行了大面积培训,促进了基层建设。
为适应少先队工作形势的全面发展,逐步落实关于在"团省、地、市委内要设立单独的少先队工作部门"的规定,形成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系统,使少先队基础更加完善和巩固。特提出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意见:
一、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作用
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是同级团委领导之下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地市少先队领导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影响着所属各区县和基层学校的少先队工作。因此,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对少先队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前,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市还没有召开过少代会,没有比较健全的少先队工作领导部门,只分派个别干部兼管少先队工作,很难使工作有较大发展,有的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工作环境,没有理顺与工作相适应的各种关系。这些都有碍于少先队工作的发展,应通过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来加以改进。
二、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具体任务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要着重抓好健全机构,完善体系、争取政策、优化环境、建设队伍、完备制度的工作,形成工作机制和自身激励目标,建立健全少先队的各项工作基础。
1.有系统的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地少先队工作的机构,设立少工委办公室或团委少年部。暂时没有条件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先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做到专人专用。
2.有配套的政策。上级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发或争取党政部门制定颁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能为基层解决长期困扰少先队干部、阻碍少先队事业发展的问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地市要积极落实团中央、国家教委、全国少工委有关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的规定,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少先队工作,落实辅导员责、权、利等问题的配套政策。
3.有素质优良的工作队伍。少先队工作队伍的水平决定少先队工作的水平,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其中包括少先队工作干部队伍、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少先队理论研究队伍、少先队培训工作队伍等,特别要在选聘,培训好工作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上下功夫。
4.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努力争取专项经费,要争取在财政和团、教经费中解决固定的经费比例。同时,要开发多种渠道,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帮助解决一部分经费。
5.有巩固的阵地。要创造条件建立培训阵地、宣传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供本地区少先队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学习、活动、集训、锻炼使用(如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团校、夏令营地、培训基地、少年军校等)。阵地建设要坚持"建、管、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工作效益、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
6.有地方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活动是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形式。要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从本地实际出发,有计划地倡导有鲜明特色的,有较大影响的,有时代性、教育性、实践性、趣味性、自主性、针对性的生动活泼的活动,引导少先队教育的方向,推动工作的落实,促进队员的全面发展。同时,要特别重视大、中、小队经常性活动的开展,这是活跃少先队生活的标志。
7.有较强的信息网络。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形成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把党的精神、团组织的意见传达到每一位辅导员和少先队员。要使本地及兄弟地区的工作经验、典型事迹、理论研究成果较好地得到反映和交流,做到上下畅通、左右畅通。各地市应逐步创办自己的信息载体。
8.有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典型。典型具有导向、示范、激励、警示的重要作用,抓典型是行之有效的重要的工作方法,要努力培养、善于发现、运用、树立、宣传典型。地市工作部门要在少先队工作的各个方面树立具有本地特点的榜样和旗帜,推动工作的开展。
9.有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制度,建立必要的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制度,以及学习、调研、培训、宣传、管理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要制定本地区少先队工作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规划,建立检查和奖惩工作机制。
10.有较完整的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少先队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变动频繁的少工干部来说,搞好档案管理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地市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文件、简报、有关刊物、工作资料、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活动、少先队工作的大事记等都应记载清楚。使少先队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措施和注意事项
1.为推动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每年应检查一次所属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建设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全国少工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地市级少先队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分类进行检查。
2.组织建设必须实实在在地进行,不能搞大轰大嗡。各地可借鉴"五有"建设的有益做法,采取"达标创优"的方式进行。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创造条件逐步达标。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可按照更高标准,争创优异成绩。各地也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激励措施,推动基础建设的全面发展。
3.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条件差异很大,组织建设工作又涉及到各方面,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各地一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利用条件和契机,积极解决问题,不可一刀切,一风吹。
加强地市少先队工作部门建设是一项周期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各地认真安排,具体指导,积极争取。各地要将本地情况做一次全面了解,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和安排,并将情况、规划目标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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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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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 种 类 │ 类 别 │ 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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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 │锅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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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 │ │承压蒸汽锅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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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 │ │ │电站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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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 │ │ │工业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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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 │ │ │生活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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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 │ │承压热水锅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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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 │ │有机热载体锅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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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 │ │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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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 │ │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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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00 │ │锅炉部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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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10 │ │ │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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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10 │ │ │锅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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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20 │ │ │集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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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30 │ │ │锅炉过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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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40 │ │ │锅炉再热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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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50 │ │ │锅炉省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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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60 │ │ │锅炉膜式水冷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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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00 │ │锅炉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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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0 │ │ │锅炉用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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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20 │ │ │锅炉用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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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30 │ │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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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压力容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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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0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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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0 │ │ │超高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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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0 │ │ │高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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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0 │ │ │第三类中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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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0 │ │ │第三类低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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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0 │ │ │第二类中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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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0 │ │ │第二类低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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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0 │ │ │第一类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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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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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0 │ │ │铁路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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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0 │ │ │汽车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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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0 │ │ │长管拖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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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0 │ │ │罐式集装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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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00 │ │气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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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0 │ │ │无缝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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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0 │ │ │焊接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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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0 │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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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0 │ │ │溶解乙炔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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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0 │ │ │车用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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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0 │ │ │低温绝热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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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0 │ │ │缠绕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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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0 │ │ │非重复充装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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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T0 │ │ │特种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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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0 │ │氧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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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0 │ │ │医用氧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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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0 │ │ │高气压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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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0 │ │ │再压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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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0 │ │ │高海拔试验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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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0 │ │ │潜水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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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00 │ │压力容器部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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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10 │ │ │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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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00 │ │压力容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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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10 │ │ │压力容器用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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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30 │ │ │气瓶用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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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40 │ │ │气瓶用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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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 │压力管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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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0 │ │长输(油气)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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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0 │ │ │输油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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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0 │ │ │输气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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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0 │ │公用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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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0 │ │ │燃气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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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0 │ │ │热力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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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00 │ │工业管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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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10 │ │ │工艺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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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20 │ │ │动力管道 ┃
┠───┼────────┼──────────┼─────────────┨
┃ 8330 │ │ │制冷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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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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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0 │ │压力管道管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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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0 │ │ │无缝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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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0 │ │ │焊接钢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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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30 │ │ │有色金属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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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40 │ │ │铸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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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F0 │ │ │非金属材料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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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0 │ │压力管道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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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0 │ │ │无缝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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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0 │ │ │有缝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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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0 │ │ │锻制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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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40 │ │ │铸造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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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50 │ │ │汇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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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60 │ │ │过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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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F0 │ │ │非金属材料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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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00 │ │阀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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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0 │ │ │安全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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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0 │ │ │调压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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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0 │ │ │调节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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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40 │ │ │闸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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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50 │ │ │球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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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60 │ │ │蝶阀 ┃
┠───┼────────┼──────────┼─────────────┨
┃ 7370 │ │ │截止阀 ┃
┠───┼────────┼──────────┼─────────────┨
┃ 7380 │ │ │止回阀 ┃
┠───┼────────┼──────────┼─────────────┨
┃ 7390 │ │ │疏水阀 ┃
┠───┼────────┼──────────┼─────────────┨
┃ 73A0 │ │ │隔膜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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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F0 │ │ │非金属材料阀门 ┃
┠───┼────────┼──────────┼─────────────┨
┃ 73T0 │ │ │特种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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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00 │ │法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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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0 │ │ │钢制法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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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F0 │ │ │非金属材料法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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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00 │ │补偿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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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0 │ │ │金属波纹膨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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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T0 │ │ │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
┠───┼────────┼──────────┼─────────────┨
┃ 75F0 │ │ │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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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20 │ │ │金属波纹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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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00 │ │压力管道支承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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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0 │ │ │支架 ┃
┠───┼────────┼──────────┼─────────────┨
┃ 7620 │ │ │吊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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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00 │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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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10 │ │ │金属密封元件 ┃
┠───┼────────┼──────────┼─────────────┨
┃ 77F0 │ │ │非金属密封元件 ┃
┠───┼────────┼──────────┼─────────────┨
┃ 7720 │ │ │紧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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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T00 │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 ┃
┠───┼────────┼──────────┼─────────────┨
┃ 7T10 │ │ │防腐管道元件 ┃
┠───┼────────┼──────────┼─────────────┨
┃ 7T20 │ │ │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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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TZ0 │ │ │元件组合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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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00 │ │压力管道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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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10 │ │ │压力管道用钢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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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 │电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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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 │ │乘客电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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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0 │ │ │曳引式客梯 ┃
┠───┼────────┼──────────┼─────────────┨
┃ 3120 │ │ │强制式客梯 ┃
┠───┼────────┼──────────┼─────────────┨
┃ 3130 │ │ │无机房客梯 ┃
┠───┼────────┼──────────┼─────────────┨
┃ 3140 │ │ │消防电梯 ┃
┠───┼────────┼──────────┼─────────────┨
┃ 3150 │ │ │观光电梯 ┃
┠───┼────────┼──────────┼─────────────┨
┃ 3160 │ │ │防爆客梯 ┃
┠───┼────────┼──────────┼─────────────┨
┃ 3170 │ │ │病床电梯 ┃
┠───┼────────┼──────────┼─────────────┨
┃ 3200 │ │载货电梯 │ ┃
┠───┼────────┼──────────┼─────────────┨
┃ 3210 │ │ │曳引式货梯 ┃
┠───┼────────┼──────────┼─────────────┨
┃ 3220 │ │ │强制式货梯 ┃
┠───┼────────┼──────────┼─────────────┨
┃ 3230 │ │ │无机房货梯 ┃
┠───┼────────┼──────────┼─────────────┨
┃ 3240 │ │ │汽车电梯 ┃
┠───┼────────┼──────────┼─────────────┨
┃ 3250 │ │ │防爆货梯 ┃
┠───┼────────┼──────────┼─────────────┨
┃ 3300 │ │液压电梯 │ ┃
┠───┼────────┼──────────┼─────────────┨
┃ 3310 │ │ │液压客梯 ┃
┠───┼────────┼──────────┼─────────────┨
┃ 3320 │ │ │防爆液压客梯 ┃
┠───┼────────┼──────────┼─────────────┨
┃ 3330 │ │ │液压货梯 ┃
┠───┼────────┼──────────┼─────────────┨
┃ 3340 │ │ │防爆液压货梯 ┃
┠───┼────────┼──────────┼─────────────┨
┃ 3400 │ │杂物电梯 │ ┃
┠───┼────────┼──────────┼─────────────┨
┃ 3500 │ │自动扶梯 │ ┃
┠───┼────────┼──────────┼─────────────┨
┃ 3600 │ │自动人行道 │ ┃
┠───┼────────┼──────────┼─────────────┨
┃ B300 │ │电梯部件 │ ┃
┠───┼────────┼──────────┼─────────────┨
┃ B310 │ │ │绳头组合 ┃
┠───┼────────┼──────────┼─────────────┨
┃ B320 │ │ │电梯导轨 ┃
┠───┼────────┼──────────┼─────────────┨
┃ B330 │ │ │电梯耐火层门 ┃
┠───┼────────┼──────────┼─────────────┨
┃ B340 │ │ │电梯玻璃门 ┃
┠───┼────────┼──────────┼─────────────┨
┃ B350 │ │ │电梯玻璃轿壁 ┃
┠───┼────────┼──────────┼─────────────┨
┃ B360 │ │ │电梯液压泵站 ┃
┠───┼────────┼──────────┼─────────────┨
┃ B370 │ │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
┠───┼────────┼──────────┼─────────────┨
┃ B380 │ │ │自动扶梯梯级 ┃
┠───┼────────┼──────────┼─────────────┨
┃ B390 │ │ │自动人行道踏板 ┃
┠───┼────────┼──────────┼─────────────┨
┃ B3A0 │ │ │梯级踏板链 ┃
┠───┼────────┼──────────┼─────────────┨
┃ B3B0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
┃ B3C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 ┃
┠───┼────────┼──────────┼─────────────┨
┃ B3D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 ┃
┠───┼────────┼──────────┼─────────────┨
┃ B3EO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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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 │起重机械 │ │ ┃
┠───┼────────┼──────────┼─────────────┨
┃ 4100 │ │桥式起重机 │ ┃
┠───┼────────┼──────────┼─────────────┨
┃ 4110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
┃ 4120 │ │ │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4130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4140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4150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4160 │ │ │架桥机 ┃
┠───┼────────┼──────────┼─────────────┨
┃ 4170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
┃ 4180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4190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41A0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4200 │ │门式起重机 │ ┃
┠───┼────────┼──────────┼─────────────┨
┃ 4210 │ │ │通用门式起重机 ┃
┠───┼────────┼──────────┼─────────────┨
┃ 4220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
┃ 4230 │ │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
┃ 4240 │ │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
┠───┼────────┼──────────┼─────────────┨
┃ 4250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
┃ 4260 │ │ │造船门式起重机 ┃
┠───┼────────┼──────────┼─────────────┨
┃ 4270 │ │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
┃ 4280 │ │ │装卸桥 ┃
┠───┼────────┼──────────┼─────────────┨
┃ 4300 │ │塔式起重机 │ ┃
┠───┼────────┼──────────┼─────────────┨
┃ 4310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
┃ 4320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
┃ 4330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
┠───┼────────┼──────────┼─────────────┨
┃ 4400 │ │流动式起重机 │ ┃
┠───┼────────┼──────────┼─────────────┨
┃ 4410 │ │ │轮胎起重机 ┃
┠───┼────────┼──────────┼─────────────┨
┃ 4420 │ │ │履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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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0 │ │ │全路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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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0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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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0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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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60 │ │ │集装箱跨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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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70 │ │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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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80 │ │ │汽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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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90 │ │ │随车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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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00 │ │铁路起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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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0 │ │ │蒸汽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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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20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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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30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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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00 │ │门座起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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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0 │ │ │港口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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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20 │ │ │船厂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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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0 │ │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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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40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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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50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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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60 │ │ │固定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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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70 │ │ │液压折臂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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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00 │ │升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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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0 │ │ │曲线施工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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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0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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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30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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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40 │ │ │电站提滑模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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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50 │ │ │升船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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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60 │ │ │施工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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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70 │ │ │简易升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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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80 │ │ │升降作业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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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90 │ │ │高空作业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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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00 │ │缆索起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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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0 │ │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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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0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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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30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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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40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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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A00 │ │桅杆起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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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A10 │ │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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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A20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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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B00 │ │旋臂式起重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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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B10 │ │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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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B20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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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B30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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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00 │ │轻小型起重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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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10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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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20 │ │ │电站牵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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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30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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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40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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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50 │ │ │内燃侧面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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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60 │ │ │插腿式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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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70 │ │ │前移式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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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80 │ │ │三向堆垛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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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90 │ │ │托盘堆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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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A0 │ │ │防爆叉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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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B0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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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C0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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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D0 │ │ │环链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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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E0 │ │ │气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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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F0 │ │ │防爆气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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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G0 │ │ │带式电动葫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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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令第67号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效能事故),均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得移动事故现场车辆、物体,改变事故现场。在确无外援的情况下,为抢救伤者和财物必须移动的需标明位置,并迅速报案。
第五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勘查现场时,可设置警戒线;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无关的人员和车辆,不得擅自进入警戒线。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伯的,应经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所扣车辆应及时鉴定,经鉴定排除嫌疑的,应立即归还。
不准扣留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 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暂扣事故责任者车辆的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案为止。结案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车辆仍未被领取的,按无主车辆处理。
在车辆被暂扣期间,交通事故责任者按规定预付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期间医疗费的,所扣车辆应立即归还。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投保方无力支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先行预付。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公安部《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任者,除按其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依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也应进行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作者根据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扫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6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20%-40%。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劳务中违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效能事故责任者还应按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期间所需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二)伤者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公安效能管理机构核准,给付其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事故现场所需施救费用,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给付。
第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中的无名尸体,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案发地报纸上刊登认领启事。认领启事刊登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尸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刊登认领启事以及处理尸体等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其中代步工具车按每10年列换一辆计算费,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辆计算费用。假肢及其更换的费用,从定残之月起,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每年更换一次计算费用;16周岁以上的,按3年更换一次计算费
用,计算至70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一次计算费用;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二十次。
(二)胎儿抚养费:在其出生后凭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证明给予支付;费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四)医疗费:根据医疗单位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医案所提供的医疗票据进行结算。重伤者结案后经法医鉴定需继续治疗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列明的继续治疗项目和医疗费用估计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分为10个档次。伤残者符合两处伤残构成等级的,生活补助费可在最高伤残等级标准上提高5%;符合三处以上伤残构成等级的,提高10%;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伤残等级不提高。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提出的就业、升学、户口、住房和债务等要求不在调解之列,当事人不得因此拒绝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伤者除抢救治疗外,必须在案发地县以上医疗单位治疗,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经案发地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自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物设施等赔偿费用发生争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定损;涉及保险车辆的,应当有保险机构参加。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依前款作出的评估定损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定损,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损坏车辆定损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造反厂家修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或强制其到指定的修理厂家修复。但车辆所有者改变车辆颜色、车型或不利于对车辆进行辨别的部件,需经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其备案。
评估定损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重新评定或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被代理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权限、解除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实习驾驶员,被吊扣实习驾驶证12个月以下的,其实习转正期限顺延。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和财产等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有权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对妨碍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查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逃逸”:指效能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损害赔偿,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弃车而逃、驾车而逃都视为逃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