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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08:32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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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3〕12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市性的重要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统计局协商后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各新闻单位采用稿件时,应对其引用的统计资料予以审查,确保准确性,并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的有关规定。


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试行) 
(太原市统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为进一步拓宽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更大限度地发挥统计的职能和社会效益,加强和规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向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更好地为太原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原则
(一)“唯一性”原则。太原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只能由其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捕捉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信息,及时报道全市率先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所调查搜集的月度、季度、年度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进度性统计资料。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通过组织各种普查、专项调查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普查、专项调查结果和情况。
(三)其他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根据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组织人员对原始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三、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方式
统计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件或记者采访等方式发布。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提供新闻稿件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见附表)。新闻发布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或由太原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指定专门的联系人,根据《太原市统计局统计新闻发布会日程表》的安排,组织新闻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或及时到太原市统计局索取新闻稿件,并冠以“据太原市统计局新闻发布会提供……”或“来自太原市统计局的报道……”等字样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可视情况邀请参加。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的发布,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会,或由太原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各主要新闻媒体参加;或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记者集中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其他统计资料的发布,主要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以灵活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与统计部门积极配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及特点进行及时报道,努力扩大统计服务的范围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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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 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未完成散装水泥生产计划或供应计划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储存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超过半年仍不具备的,不得参与建议工程的确工投标。
第十条 各水泥制品厂(含建设和施工单位附属的混凝土予制构件加工厂)的水泥供应半径在一百公里以内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必须达到全年水泥总用量的60%。
第十一条 水泥用量在二百吨以上的基建、技改、大型维修等建设工程,散装水泥用量应占工程水泥总用量的50%。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前,应按本条前款规定的散装水泥用量向市散办交付每吨四元的散装水泥使用保证金,方可到市计委领取开工通知单。工程完工后,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木条前款规定用量的,全部退还保证金;不达到规定用量的,除情况特殊并经市散办同意可全部退还外,一般
应按实际用量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范围收取:
(一)未完成年度散装水泥生产计划的,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未完成部分每吨二元的专项资金。
(二)建筑施工承包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使用量,不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量,擅自改用袋装水泥的,对擅自改用部分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
(三)供应散装水泥有约的纸袋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均作为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中转库在销售散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提取节包费作为专项资金,其中,工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四)水泥生产企业在销售袋装水泥时,应向用户按每吨三元代收专项资金。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由承包单位承付日专项资金,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供料的,由建设单位承付专项资金。
(五)由经销单位组织进入本市的外埠袋装水泥,经销单位应向用户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其中,上缴市散办50%,自留30%,给用户20%。
用户直接购进外埠袋装水泥的,按每吨四元征收专项资金,由用户向市散办缴付70%,自留30%。
第十三条 由于施工环境或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原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用散装水泥的,应经市散办审核认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市、区(市)、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征收,按本办法应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及时缴纳。
第十五条 市散办征收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购置和建造散装水泥的设备、设施。
(二)发展散装水泥的科研,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技术交流。
(三)奖励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散装水泥的宣传,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发展散装水泥所需钢材、车辆、燃料等物资,按计划渠道申请,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所需货款,有关专业银行要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需进入城区的,公安机关应准予入城,城管部门应免予冲洗。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养路费,按核定载重吨位的总和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个别企业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纳税俩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经审核同意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在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5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在控制国家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慎重计划拨给的专用补助经费。今年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已经下拨至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各地团委要严格按照1987年中青字第11号文件:《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地管理、使用好这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之发挥效益,严禁挪作它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认真检查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写出详细报告(包括具体下拨单位及拨款数、实际使用情况、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经主管书记阅示并签名后,于今年十二月底以前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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