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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5:11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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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9)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泰安市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使住宅业形成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坚持节约耕地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二、规划与计划编制
(一)各级计划部门应会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经批准后,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计划。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规划、土地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与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经规划部门统一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进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必须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要坚持样式新颖活泼、居住使用方便的原则,积极推广大开间灵活隔断住宅设计。



四、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许可证。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预收款、集资、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货款筹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承诺制。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扶持政策
(一)经济适和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定期调整公布基准地价,加强地价管理,降低建设成本。
(二)按规划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不得摊入住房成本,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户外的的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设施的建设,由各专业部门建设并承担费用,产权归各专业部门所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营业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收。人防工程费、拆迁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工程预决算审计审查费、水增容费按50%收取;规划设计费、招标管理费、招标代理费、质检费按60%收取。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商业网点费、规划管理费、供电贴费、买用电权费、电力建设集资费及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禁止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凡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也应减半征收。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其有效资产进行担保,也可以总投资在30%以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办理他项权证,并做好与工程峻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七)对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优先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方贷款,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任何金融部门都不得增加岱款环节和贷款利息。

六、销售管理
(一)新建的经济适和住房价格按以下8项构成因素核定:①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⑤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3%以下的管理费;⑥贷款利息;⑦税费;⑧3%以下的利润。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许政府指导的限价销销售政策。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住房销(预)售前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建设成本及工程预(决)算资料,申请报批住房销售指导价格。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八项构成因素,认真核定销售价格。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住房销售住房,可先按合同预收售房款,待交付使用时再按批准的价格进行结算。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低收入购房户的申报、登记、审批制度,负责购房资格的认定工作。购买住房须填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单位或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办理有关手续,凭“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房。中低收入家庭申购住房资格的认定标准由各地确定,并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购买一套,房管部门在办理确权手续时,需在房产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再次交易时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各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住房时,必须与住房户签订《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同时向住房发放《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对住宅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否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手续。

七、组织领导
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计划、城市建设、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抓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编制、规划建设和出售管理工作。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扶持政策及住房出售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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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乌克兰总统列·马·克拉夫丘克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十一月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列·马·克拉夫丘克总统在友好、坦率、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讨论了双边关系的现状和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问题。
  双方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乌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中国与乌克兰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正在顺利发展。中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确认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关系的意愿。两国主张只用和平手段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二、中乌两国将就促进发展与加强双边合作定期进行政治磋商,并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交换意见。两国领导人,议会、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将直接保持同样的接触。

 三、双方将为进一步扩大与加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长期互利关系作出必要的努力,并认真履行各自就此所承担的义务。

 四、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签订相应的协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互利的经贸联系的发展。
  为此,双方将:
  --在经贸合作问题上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在对方领土上开设公司、银行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的代表机构,并协助其开展活动;
  --发展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各自境内建立合资企业,并促进双方对外经济联系参加者在第三国市场上进行合作;
  --促进两国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其中包括在平衡基础上交换商品。

 五、双方将在文化、科学、教育、体育和旅游方面促进合作与交往;促进有关组织、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直接接触。
  为此,双方将:
  --鼓励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互派教师、科研工作者、大学生、研究生以及联合从事科研工作;
  --在广播、电视和通讯社领域进行合作,相互促进报刊和音像资料的传播;
  --发展在医疗、保健、卫生以及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合作。

 六、双方承认环境保护具有全球意义。从共同利益出发,并考虑到各自的具体情况,双方将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实施共同行动和计划。

 七、双方将在防止有组织的犯罪、非法贩毒、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和航海的违法活动、走私,包括非法偷运文物出境方面进行合作。

 八、双方支持其人民统一的意愿。
  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关系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或吻合。两国将继续维护各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十、双方将扩大和加深在联合国范围内的合作。两国主张保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的有效实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包括防止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

 十一、双方指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不论国家的大小和发展程度,这些方面的差异均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

 十二、中乌两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列·马·克拉夫丘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关于“平安县(市、区)”如何运作的思考

傅孙满


县(市、区)是平安建设的主体,如何通过解决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完善责任机制,促进各项措施落实;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平安县(市、区)”建设活动,积“小安”为“大安”,营造平安大环境,是当前平安建设活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平安县(市、区)”建设的总体布局
“平安县(市、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工作大局,着眼于“三大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政法综治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继续围绕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提高、刑事发案下降的目标,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通过抓试点,抓热点,抓难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保证质量和进度。通过抓街道带社区,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抓三线(铁路、公路、沿海)带一片,实现城乡互动,整体推进,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二、“平安县(市、区)”建设的具体思考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平安,历来是中国老百姓最基本最执着的追求。在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平安仍然是人们所向往的。从根本上讲,任何一种社会活动的成功进行,都在于它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体现了文明进步的方向。建设平安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平安”二字谋思路,围绕“为民”二字抓落实。
(一)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隐蔽战线斗争。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观念,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提高预警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应急处置能力,牢牢掌握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二)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的群众观、持久的稳定观,切实处理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程度的关系。出台政策措施和改革举措时,要先行调研论证,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要认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把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积极为困难企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扶危济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调委会(调解中心)和企事业、流动人口、区域性、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
(三)要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决策部署和政法部门分工配合制约机制,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工作环节,确保“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在决策部署上,重点强化以中心城区和镇区为单位的统筹决策和组织实施,根据各个时期治安特点,及时调整策略,灵活多样地打击犯罪,增强斗争的针对性。在方式方法上,从过多依靠人海战术逐步转向依靠现代化科技手段为主,提高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实效性。在保障机制上,设立大要案办案专项资金,为侦查破案提供保障。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扭住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对“六合彩”、虚假信息诈骗等区域性治安问题,要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达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经济安全。重点打击走私、诈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偷税骗税、侵犯知识产权、洗钱、职务侵占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加强对经济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对策研究,建立健全经济安全预警、防范和管理措施。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努力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实施治安防范产业化工程,积极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安管理和防范新举措。中心城区及镇区要建立健全以民警为主要力量,群防群治为辅助力量,路面和社区防范为基础,巡逻防范为基本形式,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农村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村为单位,乡镇所在地为重点,乡镇综治办、基层政法单位为骨干,治保会、调解会、护村队为主要力量的治安防范责任制,形成与农村三级报警服务系统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综治组织协调、公安监管、法人负责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构筑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力量到位,与周边区域联防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沿海一线要建立健全以边防海警为主的军警民联勤联防和海上“110”社会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海上治安防控网络。铁路和公路沿线要进一步落实路地联防工作措施,构筑保一方平安与保一线平安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区域边际部位要以县(市、区)境出入口、交通要道和案件多发地段为重点,由公安机关分类设置治安卡口,安装监控设施,构建严密的边际卡口堵控治安防控网络。要突出重点人群,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失足青少年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要突出重点场所、行业,加强对出租房、公共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管理,防止形成治安热点。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机动力量的整合,针对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金融挤兑、抢购粮食商品等风潮,以及非典、禽流感等疫情,制订完善工作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五)要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要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平安建设的全过程。作出的决策部署要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要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进程,扎实推进“法律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
(六)要坚持重心下移,夯实“平安”基础。乡镇(街道)、村(居)是平安建设的基层单位和关键载体,必须树立大局意识,找准位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社区“11211”(即每个社区建有综治工作小组,设立警务室,健全治保、调解会,成立治安巡逻队,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员综治责任岗”和“综治联系户”制度,不断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农村要参照社区做法,重点加强以治保会、调解会和治安巡逻护村队为主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治安中心户”、“治安信息员”等多种形式的联勤联防活动。要把社会治安管理同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生活结合起来,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建设平安在基层有人管、能抓好。实行上级领导机关与基层单位对口挂钩联系制度,做到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向基层倾斜。深入开展建设“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平安单位”等活动,营造平安大环境。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平安单位”建设,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平安县(市、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一)要落实领导工作责任。要把建设“平安县(市、区)”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责任,亲自抓、直接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抓。要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总揽、综治委、政法委组织实施、各方参与、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平安建设办公室,与政法委、综治办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奖惩等具体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的责任网络和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督查工作,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在平安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工作绩效等方面开展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查漏纠偏。对在建平安设中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及其领导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要实行黄牌警告,重点帮扶,督促整改;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努力完善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平安设的人财物保障。针对政法综治部门人员不足状况,及时增配人员,精简机关,充实基层。要把平安建设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项解决,并随着地方财政增长相应加大防控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强警建设的经费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采取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好群防群治所需经费。县、乡各级要建立“综治协会”,积极推行治安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确保平安建设顺利开展。
(三)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平安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平安建设主体的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大力挖掘和整合社会人力资源,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见义勇为者及时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抚恤,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四)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重点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为民,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解决不公、不廉、不文明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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