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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5:29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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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文化艺术比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2]15号)同时废止。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比赛是指比赛的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举办的与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迪吧)、电子游戏、游艺机等娱乐场所相关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以及音乐、舞蹈、模特(包括形象)、文学创作、语言表演、书法、美术、摄影、广告设计比赛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比赛的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性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比赛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举办全市性(冠以“西南”、“巴渝”、“全市”、“重庆”等字样的)及跨省市的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区县(自治县、市)级文化娱乐比赛,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
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批准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比赛活动,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申请举办文化娱乐比赛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比赛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独立帐户及专职财会人员;
(三)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资格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举办跨省市的比赛应当持有参赛省市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件);
(二)比赛的评比内容,评比办法,比赛场所资料;
(三)比赛的组织机构,评委名单和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评委,应当有被聘人员的同意证明);
(四)经费来源与比赛活动经费预算;
(五)拟公开发布的广告稿;
(六)其他与比赛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比赛的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严禁举办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比赛。
第十条严禁利用各类比赛活动进行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担任各类比赛的评委应具备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比赛的评判工作。
第十二条比赛活动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比赛期间举办抽奖活动应当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比赛主办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比赛广告须经核准比赛举办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新闻媒体应核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演出广告审查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批文书后,方可发布比赛演出广告。
第十六条比赛的评比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
作假,必须聘请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法律公证人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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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借款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储蓄现金出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做好储蓄现金出纳工作,是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利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处应充分重视储蓄现金的管理工作。
为了正确合理处理储蓄业务中发生的现金差错,明确各级储蓄部门的处理权限,总行拟定了《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储蓄现金错款的管理工作,并将近几年来未处理的错款进行清理。对应上级总行审批的错款,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错款的书面报告及审批报告表,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于1993年4月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2份。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储蓄现金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维护储户切身利益,正确合理地处理储蓄所现金差错,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现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必须如实上报,采取措施,查找原因,分别不同性质,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对于长款,不得隐匿或私分侵吞,对于短款,不得自补不报和以长补短。
二、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经办人员必须立即向所柜负责人报告。所柜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线索,即刻组织查找,并报请管理行处按规定退还原主或返回损失。对于当日尚未查清原因的,应由经办人填写“储蓄现金差错报告单”,经所柜负责人审查后,在“应付及暂收款”或“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挂帐。同时登记“差错登记簿”,于次日继续查找。
三、储蓄现金差错由各级行筹资储蓄部门负责管理。对储蓄所上报的现金差错,管理行处筹资储蓄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制“储蓄现金错款审批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权限经同级会计出纳部门会签后报批。
四、储蓄现金差错的处理权限为:每笔差错(包括案件)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县级行处审批;金额在50~200元(200元)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金额在200~1000元(含1000元)的,由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应逐级上扫总行审批。
五、储蓄所发生现金差错,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差错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发生长款,能查明原因的,找到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原主;如确实无法退还的,报经批准后,列作收益。
发生短款,原因明确的,应采取措施,及时追回,确实无法追回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经办人员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短款,不论金额大小,不予报损,由责任人予以赔偿。由于领导人员本身违反制度造成短款,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2.经办人员在坚持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机具故障等技术性原因,发生短款,无法挽回时,可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报损。
3.储蓄所向管理行处领取现金发生短款,应保留原封签和腰条,二人以上在场证明,经出纳部门验证后,按出纳短款处理。储蓄所领回原封新币发现差错,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处理。
4.误收各类假币,经查明确系经办人员技术性误收,可按程序酬情予以报损。
5.属于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经司法部门结案后,造成的损失,按审批权限报损。
六、储蓄代办所和联办所发生的现金差错,经银企双方共同调查了解后,按银行与联办、代办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由总行筹资储蓄部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
审批报告表
==================
填报行: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发生所柜: 发生日期: ┃
┣━━━━━━━━━━━━━━━━━━━━━━━━━━━━━━━━┫
┃错款人: ┃
┣━━━━━━━━━━━━━━━━━━━━━━━━━━━━━━━━┫
┃错款金额:短(长)款 逼 ┃
┣━━━━━━━━━━━━━━━━━━━━━━━━━━━━━━━━┫
┃错款及清查主要情况: ┃
┃ ┃
┣━━━━━━━━━━━━━━━━━━━━━━━━━━━━━━━━┫
┃填报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管辖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审批行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上报筹资储蓄部门。
二、本表规格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



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广东民委、民政厅、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国家民委、中国科协联合发出(86)民文字54号《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民政、科协和民族工作部门对科技扶贫工作都很重视,不少地方已制定计划,开始行动。为了进
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和中国科协于今年四月又发出民(1986)农16号《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内蒙古敖汉旗、宁夏泾源县、广西马山县、云南富宁县及广东东方县列为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扶贫试点县。
国家民委同意这个安排。请有关省、区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并与民政、科协部门一起,共同办好试点。望将各试点县的银行帐号函告国家民委,以便拨付少量科技扶贫培训费。



198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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