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租用数字电路装设分路设备资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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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租用数字电路装设分路设备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租用数字电路装设分路设备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邮电部
现将租用数字电路装设分路设备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用户可在其租用的点对点数字电路上加装分路设备,每增加一户,按其租用数字电路月租费的10%加收分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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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2000-11-14
教基[2000]35号
早在1984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做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阶段的学校和有条件的初中、小学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的指导思想,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和劳动者,教育部决定在全国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课程。
现将《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建设。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
一、课程任务和教学目标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术基本知识和技能,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应用对人类日常生活和科学技术的深刻影响。通过信息技术课程使学生具有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伦理和社会等问题,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
信息技术课程的设置要考虑学生心智发展水平和不同年龄阶段的知识经验和情感需求。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教学内容安排要有各自明确的目标,要体现出各阶段的侧重点,要注意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对其他课程进行学习和探讨的能力。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各类学科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各学段的教学目标是:
小学阶段
l、了解信息技术的应用环境及信息的一些表现形式。
2、建立对计算机的感性认识,了解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培养学生学习、使用计算机的兴趣和意识。
3、在使用信息技术时学会与他人合作,学会使用与年龄发展相符的多媒体资源进行学习。
4、能够在他人的帮助下使用通讯远距离获取信息、与他人沟通,开展直接和独立的学习,发展个人的爱好和兴趣。
5、知道应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系统及软件,养成良好的计算机使用习惯和责任意识。
初中阶段
l、增强学生的信息意识,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工作和社会的影响。
2、初步了解计算机基本工作原理,学会使用与学习和实际生活直接相关的工具和软件。
3、学会应用多媒体工具、相关设备和技术资源来支持其他课程的学习,能够与他人协作或独立解决与课程相关的问题,完成各种任务。
4、在他人帮助下学会评价和识别电子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5、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能够遵照法律和道德行为负责任地使用信息技术。
高中阶段
l、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较深入地了解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工作、社会的影响。
2、了解计算机基本工作原理及网络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地使用网上信息资源,学会获取、传输、处理、应用信息的基本方法。
3、掌握运用信息技术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
4、培养学生选择和使用信息技术工具进行自主学习、探讨的能力,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的能力。
5、了解程序设计的基本思想,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6、通过与他人协作,熟练运用信息技术编辑、综合、制作和传播信息及创造性地制作多媒体作品。
7、能够判断电子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8、树立正确的科学态度,自觉地按照法律和道德行为使用信息技术,进行与信息有关的活动。
二、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
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内容目前要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主(教学内容附后)。教学内容分为基本模块和拓展模块(带*号),各地区可根据教学目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两类模块中选取适当的教学内容。
课时安排:
小学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不少于68学时;
初中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不少于68学时;
高中阶段信息技术课程,一般为70-140学时。
上机课时不应少于总学时的70%。
三、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必须以教学目标为依据,本着对发展学生个性和创造精神有利的原则进行。
教学评价要重视教学效果的及时反馈,评价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要鼓励学生创新,主要采取考查学生实际操作或评价学生作品的方式。
中学要将信息技术课程列入毕业考试科目。考试实行等级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教育部门组织信息技术的等级考试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作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科目。
附: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小学
模块一 信息技术初步
(1)了解信息技术基本工具的作用,如计算机、雷达、电视、电话等。
(2)了解计算机各个部件的作用,掌握键盘和鼠标器的基本操作。
(3)认识多媒体,了解计算机在其他学科学习中的一些应用。
(4)认识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责任。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单介绍
(1)汉字输入。
(2)掌握操作系统的简单使用。
(3)学会对文件和文件夹(目录)的基本操作。
模块三 用计算机画画
(1)绘图工具的使用。
(2)图形的制作。
(3)图形的着色。
(4)图形的修改、复制、组合等处理。
模块四 用计算机作文
(1)文字处理的基本操作。
(2)文章的编辑、排版和保存。
*模块五 网络的简单应用
(1)学会用谢览器收集材料。
(2)学会使用电子邮件。
*模块六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作品的简单介绍。
(2)多媒体作品的编辑。
(3)多媒体作品的展示。
初中
模块一 信息技术简介
(1)信息与信息社会。
(2)信息技术应用初步。
(3)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4)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
(5)计算机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6)计算机的基本结构和软件简介。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介
(1)汉字输入。
(2)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及发展。
(3)用户界面的基本概念和操作。
(4)文件和文件夹(目录)的组织结构及基本操作。
(5)操作系统简单工作原理。
模块三 文字处理的基本方法
(1)文本的编辑、修改。
(2)版式的设计。
*模块四 用计算机处理数据
(1)电子表格的基本知识。
(2)表格数据的输入和编辑。
(3)数据的表格处理。
(4)数据图表的创建。
模块五 网络基础及其应用
(1)网络的基本概念。
(2)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
(3)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及下载。
(4)电子邮件的使用。
*(5)网页制作。
*模块六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介绍。
(2)多媒体作品文字的编辑。
(3)作品中各种媒体资料的使用。
(4)作品的组织和展示。
模块七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
(1)数据在计算机中的表示。
(2)计算机硬件及基本工作原理。
(3)计算机的软件系统。
(4)计算机安全。
(5)计算机使用的道德规范。
(6)计算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高中
模块一 信息技术基础
(1)信息与信息处理。
(2)信息技术的应用。 .
(3)信息技术发展展望。
(4)计算机与信息技术。
(5)信息技术相关的文化、道德和法律问题。
(6)计算机系统的基本结构。
模块二 操作系统简介
(1)操作系统的概念和发展。
(2)汉字的输入。
(3)用户界面的基本概念和操作。
(4)文件、文件夹(目录)的组织结构及基本操作。
(5)系统中软硬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6)操作系统简单工作原理。
模块三 文字处理的基本方法
(1)文本的编辑。
(2)其他对象的插入。
(3)特殊效果的处理。
(4)版式设计。
模块四 网络基础及其应用
(1)网络通信基础。
(2)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
(3)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和下载。
(4)电子邮件的使用。
(5)因特网上其他应用。
(6)网页制作。
*模块五 数据库初步
(1)数据库基本概念。
(2)数据库的操作环境及其操作。
(3)数据的组织与利用。
模块六 程序设计方法
(1)问题的算法表示。
(2)算法的程序实现。
(3)程序设计思想和方法。
*模块七 用计算机制作多媒体作品
(1)多媒体制作工具及其特点。
(2)各类媒体资料的处理与使用。
(3)多媒体作品的制作。
(4)多媒体作品的发布。
模块八 计算机硬件结构及软件系统
(1)信息的数字化表示。
(2)计算机的硬件及基本工作原理。
(3)软件系统简介。
(4)计算机的安全。
(5)计算机使用道德规范。
(6)计算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4年2月11日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或者设区城市的市区,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并以异地为现居住地,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在同一县(市)离开户籍所在地乡(镇)行政区域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确需适用本规定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计划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实施或者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五)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可以在流动人口中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核发生育证;
(六)统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
(七)为实行晚婚晚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八)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联系。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三)对依法登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告知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并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雇主和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四)组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统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了解和记录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时依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审批结果通报的情况,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
(八)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联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交验、查验、核查程序和有关事项,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可以作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报情况和出具证明的凭证。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在介绍用工或者招用、雇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督促其补办并及时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本省流动人口的具体生育政策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本省居住的省外流动人口的具体生育政策依照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帮助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办理、交验、查验、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雇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时,不依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建议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