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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54:25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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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部科〔2006〕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期,也是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既是信息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产业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指导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部组织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新形势下质量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产业部

                          二ΟΟ六年十月九日



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

一、 前言
产品质量问题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既是我国长期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政策。提高产品质量对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转型期。也是我国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必须面向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需求、面向把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需求、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需求,以支撑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研究,认真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的质量问题,为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指导“十一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十五”质量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增长,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以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信息产品“十五”质量振兴计划》为指导,依托自主创新和经济全球化互补优势提升产品开发和制造的技术起点和质量水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质量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环境治理、规范依法监管,以及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提升质量保证能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一) 质量现状
1、产品质量现状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基本保持稳定,技术质量水平、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用户满意度以及市场竞争力比“九五”期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产品合格质量水平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与“九五”基本持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统计,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共有58 类1200 多个型号,平均合格率为80 %。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产业化充分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技术更新快、产业化周期短的产品;软件和软件集中度较高的产品抽查合格率相对偏低。
(2)产品技术质量水平
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数据表明,“十五”期间,我国合作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高性能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如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新一代移动通信产品(如手机)和数字音视频产品(如高密度激光视盘机、数字电视)、新型显示器件等电子信息产品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可以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部分指标和性能甚至优于国外知名品牌,已经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技术实力。
(3)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
“十五”期间,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有安全性要求的电子元器件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均能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可靠性水平也较“十五”期间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中,高性能计算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普遍高于20000小时;局用程控交换机系统不间断工作时间达到99999小时;通用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提高了0.5—1个数量级;软件产品一次交验通过率可达90%以上。
(4)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与“九五”相比,“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调整也取得明显成效。在新技术、新功能、新业务的带动下,计算机与通信网络设备、新一代数字视听产品、新型显示器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其中计算机、手机、彩电等产品的产量已居世界首位。有关调查显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激光视盘机、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等6类主要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国内市场的用户满意度平均在70%-76%,其中知名度较高品牌的产品用户满意度可以达到或超过80%,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2005年全国信息产品出口额比“九五”末期增长2.82倍,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5.2%。海尔、联想、华为、中兴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已在国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表明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2、质量管理状况
(1)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十五”期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信息产业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向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方向转变,在发挥市场拉动机制、促进企业成为质量工作主体的同时,着力加强了市场环境治理和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了依法行政。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对无线广播发射机、税控收款机等重要电子信息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和生产许可制度;对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立了企业资质认证和工程监理制度。在市场流通环节,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的“三包”责任规定,增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2)政策引导功能有所加强。“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信息技术产业化和重要信息化工程贯彻信息技术标准的力度,对工程设备选型实施了标准符合性验证或认定,保证了工程质量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与此同时,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合格评定制度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会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建立了国家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制度和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制度,促进了政策引导作用和市场选择机制的发挥。
(3)质量观念不断更新。“十五”期间,随着我国在WTO框架下的经济运行管理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产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明显增强,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思想、技术、方法被国内企业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对供应商能力实施评价的国际标准已在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企业的科学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在21世纪“大质量”观的影响下,更到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实施质量战略对改善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追求卓越绩效已成为优势企业打造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3、基础条件和能力状况
(1)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国家重大产业化专项支持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和数字电视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初步完成,部属质检机构的专业检测能力基本适应当前产业化需求,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评价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信电子质检机构检测资源数据库的初步建立,对今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授权业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十五”期间,质量管理协会及各类行业服务型组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需求开展质量管理咨询、培训、认证和产品检测服务,逐步形成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团队,有效地推动了国家质量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宣传贯彻,促进了先进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的推广应用,加强了行业间、地区间、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从发展要求上看,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行业技术创新基础薄弱,提升产品质量乏力,质量转换效益低下;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业综合质量保证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变化要求,大量的信息技术标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新产品投放市场质量问题较多;三是产业政策导向作用发挥不够,市场准入门槛偏低,退出机制不完善,难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四是质量管理和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条件建设跟不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

三、新形势下质量管理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体系、国际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日趋完善,产品质量在贸易活动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导致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加强全球战略的质量管理研究,推动了质量观念、思想、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质量的概念不断延伸,“大质量”观成为21世纪质量工作的基点
传统的质量概念是以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为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迅速兴起,质量概念涉及的主体、特征和要求正在发生历史性的重大变化。一是质量的主体实现了从产品、过程、组织到社会供应链的演变;二是质量的特性从产品的固有特性向服务保障、社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社会责任等外延特性扩展;三是质量的要求从强调“满足规定的要求”提升到了“为用户提供改进价值并在市场取得成功”。由此形成的21世纪“大质量”观已被世界广泛认同。其中,卓越绩效核心价值观及其经营管理模式已被我国转化为国家标准。
21世纪的“大质量”观不仅突出反映了提高质量对改善经营绩效的重要作用,而且体现了质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地位。“大质量”观必将对今后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质量规则国际化的趋势更加突显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促使各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日益增大。为了建立世界范围的供应体系,加强对供应商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各国都在探索新的质量管理方法、程序、规则,并努力寻求国际社会的认同。将质量管理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以国际标准规范引导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质量管理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并在全球范围快速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更高的贸易效率,也对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产成了巨大推动作用。
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克服了因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差异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使质量管理超越国家和企业的范围而实现国际化。全球出现的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1(生产安全管理体系)、ISO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趋势,以及国际互认的合格评定制度得到市场普遍认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质量管理的国际化。
(三)自主品牌已成为衡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市场的主体,而崇尚品牌是当今世界流行的消费趋势,实施品牌战略自然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战略的首选。知名名牌意味着可信的质量和服务,用户对品牌的认同度越高,品牌的市场地位也越高,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的效益也随之提高。品质成就品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成就一个品牌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赢得用户才能赢得市场。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愿意从感情上支持自己的民族品牌,如果企业仅仅靠价格低廉去吸引消费者,则难以获得消费者的长久支持。质量和品牌代表了民族的精神和国家的形象,也是一个国家自主发展、一个产业做大做强的标志。

四、质量发展环境与需求
(一)发展环境
1、政策环境
从中国申请加入WTO以来,国家更加重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陆续修订和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规范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同时赋予了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加大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大力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责任处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以及今后陆续出台的缺陷产品管理以及产品质量责任担保等相关法规与措施,将使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但是法规与政策配套管理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技术环境
“十五”期间,在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推动下,信息产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迅速提升。集成电路设计水平达到0.13微米,国产CPU、中文Linux、第三代移动通信、规模计算机系统、数字音视频等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五年来,共发布国家标准368项、行业标准647项,专利申请22.8万项。我国参加ISO/IEC技术委员会的数量已达48个。特别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标准、人才三大发展战略,启动支持重要标准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大专项,建设一批服务于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测试平台,为加快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技术环境的改善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将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同时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也给质量保证技术的提升带来严峻挑战。
3、市场环境
我国加入WTO后,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我国分阶段履行电子产品和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加快了国内与国际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相互融合,国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是竞争的焦点;二是国内大部分企业缺乏国际市场运作经验,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三是我国必须遵守WTO成员国制定的符合WTO相关协议的市场准入规则,其相关法令和标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四是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中高端产品靠质量和服务取胜的市场特征日趋明显,而低端产品靠新、快、廉取胜的市场现象短时期内不会改变。
(二)需求
1、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并且把掌握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作为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要求信息产业加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信息产业率先实现增长方式向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的资源节约型转变,并为各行各业提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质量可靠的信息技术装备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需求。
2、建设信息产业强国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
推动信息产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一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全面提升先进信息技术产业化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保障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增强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实现产业做大做强目标对做好质量工作的需求。
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解决不同时期社会和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证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五、指导思想与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信息产品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支撑技术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立足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大环境,加强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情况的研究,大力推动信息技术标准的贯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服务保障能力,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突出质量问题,带动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为实现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思路
1、转变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手段管理行业,把重点转到治理环境、改善机制上来,实现政府管理“退后一步,站高一步”;
2、面向发展需求。关注未来技术创新产业化及其应用对质量工作的需求,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建设,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检测的核心团队;
3、更新质量观念。着眼国际化发展,以“大质量”观统领质量战略,重视产品质量功能的延伸和质量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企业质量管理向追求卓越绩效的方向发展;
4、创新业务模式。以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为主线整合传统业务,实现引导与规范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创新;
5、协调管理机制。保持部门合作的机制,增强综合治理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实现协调、互动发展;
6、注重管理效率。把握大局、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系统管理,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六、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发展目标
1、产品质量目标
产品质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其安全、电磁兼容、环境、能效等指标符合国家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其技术先进达到国际当代水平;其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其中:
基础类产品质量以提高一致性、稳定性和满足装备、系统使用要求为基本目标。关键电子元器件可靠性在“十五”的基础上提高0.5—1个数量级;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软件类产品质量以减少缺陷,提高应用成熟度和管理水平,满足国家信息化建设要求为基本目标。基础类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其他类基础工具软件)产品应符合系统应用对软件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维护性要求;应用类软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企业信息化、数字家庭网络等)产品应注重功能性、易用性、可移植性,并符合可靠性、维护性、安全性的要求;中文信息处理软件产品继续保持国际领先水平。
消费类产品质量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目标。高端产品全面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可靠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装备类产品质量以能够替代进口,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求为基本目标。注重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成套性、可靠性。通信装备的性能、功能、可靠性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满足国家对于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要求;计算机与信息处理设备达到发达国家本世纪头十年水平,满足互通、互联、互操作、保密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制造与测量装备质量与生产制造技术发展要求相适应,并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2、质量管理目标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水平与技术创新产业化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信息技术标准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质量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公正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形成;实现质量观念的转变,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带动产业发展的知名品牌。主要包括:
----引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适应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能力,使其能够对客户和市场导向作出快速反应,能够有效减少缺陷、避免失误和消除顾客不满意因素,通过不断提供新的、顾客认为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来提升企业的绩效,形成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
----在国家质量检测平台的共享资源基础上,着力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检测的核心团队,建立推动信息技术标准有效贯彻的政策导向机制,包括研究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培养服务产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
----严格市场准入规则,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同时,逐步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质量责任监督,实现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发展环境的改善。
----以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为基础,在高性能计算机及通信网络设备、数字化音视频、核心电子元器件重大关键软件领域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品牌聚集效应,能形成产用结合、产业链互动的特色品牌,实现优势产业的群体性突破,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遵循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网络化、服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完善并落实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有效的软件与信息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加快制定我国软件产品规模度量以及软件工程相关标准,构建软件质量基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使软件和信息服务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二)重点任务
1、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促进产业发展的质量环境
建立健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规则体系,形成政策导向型的质量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准入(包括产品生产许可和设备进网许可)的监管和对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于接入公用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设备的质量监管,保证通信设备符合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2、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建立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对通信电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批授权管理,全面提升支持信息技术标准贯彻,特别是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扩大与国际权威实验室的技术合作,逐步建立有国际互认能力的技术检测与评价体系。
3、依托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依托,大力推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在信息产业的推广和应用,探索建立包括软件产品质量和系统综合保障能力在内的,符合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要求的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产业链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措施,促进信息产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4、建立用户评价机制和质量信用制度,完善质量的激励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运行机制,积极采用适合信息产品特点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方法,探索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和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的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导向的质量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5、加强国际交流,增强提升标准贯彻率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跟踪国际合格评定规则和相关标准的发展,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研究建立适合信息产业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积极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不断增强适应国际化发展的能力。积极寻求履行WTO相关协议,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为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七、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以质量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行业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电子信息产业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规则体系,约束企业的自律行为,保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科学、规范、有效的进行。
适时研究提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资源消耗大、性能落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产品。鼓励企业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的制造工艺水平和质量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产品“三包”及质量担保责任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开展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的质量调查、分析和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突出质量问题。
实行质量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权威质量信息,扩大政策宣传、引导市场消费、指导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

(二)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规范信息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标准符合性检测评价活动。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跟踪国外先进技术,加强质量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发产业急需的检测技术与评价方法,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检测服务活动。
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的计量标准。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面形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建设。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改造,逐步建立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及原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的公共测试平台。主要包括:
l 以数字电视为主的音视频测试平台;
l 国产基础软件测试平台;
l CPU、IP核测试平台;
l 信息安全测试平台;
l IC卡及RFID测试平台;
l NGN、宽带无线接入、家庭网络测试平台;
l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测试平台;
l 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测试平台;
l 通信产品协议和软件测试平台;
l 通信和电子仪器计量校准平台;
l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系统测试平台;
l 半导体照明测试平台。

(三)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推动质量战略实施
加强质量管理创新体系的研究,着力培养支撑行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软件质量评价、系统综合保障等若干质量管理发展的重大课题。
开发行业质量标杆数据库,以行业最佳质量和最佳实践为基础,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奖励制度。
支持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创新研究,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思想、技术和方法,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培训,开发适合信息产业特点的咨询、评估、认证模式,形成自律、引导、监管、服务相结合的质量推进机制。
提倡企业以加快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为主线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支持和鼓励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名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名牌效应,实现资源整合、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

(四)推行合格评定制度,构建国际互认平台
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合格评定技术标准体系,开发符合产业特点的合格评定规则、程序,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格评定制度。与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相结合,逐步构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互认技术平台,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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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贺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县(区、管理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建、卫生、编办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帮助、开展结对帮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具有贺州市户籍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 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批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从次月起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及零用钱。

粮油、副食品和零用钱所需经费从供养资金开支。

(二)供给服装、被褥及生活用燃料等生活用品。

服装、被褥、生活用燃料等生活用品所需经费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列支。

(三)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住房、设施应当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和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为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便利、安全的居住条件。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属于危房或者严重破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修缮,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安排。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农村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要与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其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从县(区、管理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居民派人照顾,其陪护费可以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中列支。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属火葬区范围的,一律实行火葬,火葬费用给予全额报销。不属火葬区范围的,提倡火葬,火葬费用给予全额报销。若亲属坚持土葬的,丧葬费用按照其死亡当月供养标准的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属集中供养的,其丧葬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属分散供养的,其丧葬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农村居民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其所在地学校应当接收其入学就读,并免收学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按标准补助寄宿生活费。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今后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市本级五保供养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后公布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后公布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入住福利院、敬老院、五保村和分散居住等情况自行调整五保供养分类标准。市人民政府授权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参照各县五保供养标准情况自行调整五保分类供养标准。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各县(区、管理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月足额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五保供养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资金审批意见,并将资金拨付到民政局专帐。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存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由县(区、管理区)财政按不低于五保供养资金总额的5%预算并落实到位。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营的,其收益应当用于补助和改善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生活照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五保对象或其亲属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自理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集中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

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生活照料,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其他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照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委托的农村居民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供养服务责任,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生活照料。

对经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受委托负责照料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居民,可以从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定。



第五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实际,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的项目和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管理区)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助和帮助,开展结对帮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制,按照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10:1 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县(区、管理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尽量选择交通便利或临近集镇的地方,做到通电、通路、通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五保供养服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供养对象。对侵害五保对象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

第二十一条 村(居)委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51号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期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八条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 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 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

  (五) 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九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超越省级行政界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年度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部门、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或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有关其他奖惩等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一批)

序号 物质类别 物 质 来 源
1 医药废物 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
2 染料、涂料废物 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
3 有机树脂类废物 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
4 表面处理废物 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
5 含铍废物 稀有金属冶炼及铍化合物生产。
6 含铬废物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皮革加工(鞣革);金属、塑料电镀;酸性媒介染料染色;颜料生产与使用;金属铬冶炼(修合金);表面钝化(电解锰等)。
7 含铜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铜化合物生产
8 含锌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金属、塑料电镀;颜料、油漆、橡胶加工;锌化合物生产;含锌电池制造业。
9 含砷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石油化工;农药生产;染料和制革业。
10 含硒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硒化合物生产;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11 含镉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镉化合物生产;电池制造;电镀。
12 含锑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3 含碲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硫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14 含汞废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含汞电池制造;汞冶炼及汞回收;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农药及制药;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汞法烧碱生产。
15 含铊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16 含铅废物 铅冶炼及电解;铅(酸)蓄电池生产;铅铸造及制品生产;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
17 无机氰化物废物 金属制品业;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金矿开采与筛选;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其他生产过程。
18 有机氰化物废物 合成、缩合等反应;催化、精馏、过滤过程。
19 含酚废物 石油、化工、煤气生产。
20 废卤化有机溶剂 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涂料调配。
21 废有机溶剂 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染料调配。
22 含镍废物 镍化合物生产;电镀工艺。
23 含钡废物 钡化合物生产;热处理工艺。
24 无机氟化物废物 电解铝生产;其它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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