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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7:0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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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均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工艺,并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鼓励各地对名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工程示范和推广。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应当符合本名录的要求。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所列的技术是经工程实践证明了的成熟技术,国家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目录所列的污染防治技术。

现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2007年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2.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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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4〕18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行业主管、归口管理和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不得缺位或者不作为。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主要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半年对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工作措施。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兑现奖惩。

2.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减少重特大生产事故,年度内不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3.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年初由政府组织召开下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上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逐步好转;每年由政府组织两至三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查整改措施的跟踪落实情况,使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和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时及时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生产事故,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信息。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度由政府发文部署“六月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举办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安全生产报告会。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使安全生产经费得到有力保障。

二、主要领导人职责

1.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并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3.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如领导本人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时,应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并检查会议记录。

4.责成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存档备案。

5.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6.责成有关部门排查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治措施,隐患消除后将处理结果存档。

7.责成有关事业单位做好意外事故的防范工作,尤其是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人员集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并检查其防范措施、方案。

8.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

9.领导并协调各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0.责成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布领导个人的电话、电子信箱。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1.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整治结果存档。

12.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

1.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障生产安全的辨证关系。

2.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实地定期检查,落实整治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将检查落实结果存档。

3.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五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情况。

4.组织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5.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各行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组织演习。

6.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报告。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9.完成本级领导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煤矿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管辖权限内的事故报告,通报全市事故情况。

3.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规定的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与上报,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对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受理重大事故和隐患举报工作。

8.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

1.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3.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代行参加。

4.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予以通报,确保会议精神的有效贯彻。

5.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议题,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努力。

第十条 安全检查制度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专项(行业)安全检查工作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后实施;需要由市政府牵头的,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2.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行业)安全检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提出,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保检查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或实施问责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交通、消防、水运按系统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或分级管理权限,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分类标准(火灾及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分类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3—9人(含失踪人员)或一次受重伤10—19人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失踪人员)或一次重伤20人以上的为特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由现场人员直接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8小时内必须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既总结事故教训,又提出整治的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

6.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安全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批复结案。重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自接到事故报告(不含煤矿)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研究后批复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建设

1.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突破,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并有所作为。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每一年度市政府与五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质监局等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统一,促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一步责任细划,年终统一考核。

3.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奖惩措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问责和黄牌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所在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同时将问责情况通报新闻媒体给予暴光。

第十五条 问责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事故所在县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履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情况的问咎。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多发,控制指标超过阶段性控制指标10%,则对县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和黄牌警示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将干部升迁、任免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挂钩。具体规定由监察部门提出,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论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有关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虽然我国宪法未将教育平等的权利列为具体的宪法权利,但根据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13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教育平等权实质上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平等权对一个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发展和基本人权的实现。高考是要选拔相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再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起着连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高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是社会民众和政府高层极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但我国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划分存在一些问题,它们直接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一、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省统一录取制度,即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依据各地区所分配的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然而,随着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高等学校录取的分数线不平等的情况。分数线的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京、津、沪等城市的分数线划分相对较低;国家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录取分数线也较低,而且,各所高校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了加分政策;高考大省如山东、湖南等地的录取分数线都很大程度地超出了其他省份,本省的考生即使有再高的分数也很难进入重点大学。  (一)录取分数线向部分发达地区倾斜  经济文化发达的京、津、沪等少数几个直辖市的录取分数线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年以来,北京市的文科录取分数线比湖南省低77分,连分数线一直很低的贵州省也比北京市高1分,而理科线与湖北省竟相差114分。2001年,北京市的文理科录取分数线与浙江相差都在80分以上,若与高考大省山东省相比,更是相差120-140分。[1]这种差别可以使拥有同等分数的人分成重点、一般本科或专科,甚至连专科的提档线都达不到。这样就会使得经济文化发达地方的差生可以上好的学校,而经济文化落后地方的好学生则只能上差的学校。  (二)录取分数线向西部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贵州、西藏、新疆等地由于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属于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自恢复高考以来,这些地区一直是录取分数线划分较低的地区。此外,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如:“对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考生、台籍侨属考生、烈士子女等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对一些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农、林、师范等专业,也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定向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当然,这种对西部边远地区及各地实际情况特殊的地方的倾斜和照顾,也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本身并没有公平与否的争论。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不同地区也体现出划分的不同  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灵活的招考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在全国的配置,以便照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同时也实行了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加分的政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如贵州省、云南省,少数民族在高考录取时统一加10分。但是,同时也出现另一个问题,主要反映在不同省的各地区之间。如从大区来看,云南省属全国不发达地区和文化教育弱省,就省与省之间比较,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在全国偏低是正常的。但就局部而言,昆明等城市在全国比较起来也算是文化名域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楚文化发源地的湖南省属全国文化发达省,高考录取线都很高,从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背景因素来看,录取线高一些也是必要的。但湖南省少数民族较多的湘西等西部山区地区在全国应该算是文化和经济落后地区,昆明和湘西比较,无论是文化教育还是经济实力都比湘西高一个档次,而现行的招生政策却是昆明市执行云南省录取标准,湘西执行湖南省录取标准,两者之间相差120分,这样明显不公平。  (四)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农村和城市的录取线显然是不相同的,我国的考生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农村学生的录取分数是由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城市中心主义”造成的。“城市中心主义”就是以城市为中心,重点培养城市户口的学生。那些农村学生占多数的人口大省由于配额较少、整体录取率偏低而录取分数奇高,甚至可以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100分。因而,农村学生只有其中最优秀的那一部分,只有考出比城市学生更高的分数才能进入大学。显然,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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