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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纠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朱学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2:05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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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纠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究生 朱学加


现代社会中,商业和竞技体育是紧密结合的,一个成功的体育明星所体现的商业价值异常巨大。姚明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作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篮球明星,姚明高大的形象所代表的年轻、活力,向上的精神,正是许多面对年轻人消费群体产品的最佳广告选择。世界著名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也不能例外。但是,两位巨人间却由于广告中的肖像权问题发生了纠纷。
纠纷的情况大致是,中体经纪公司作为中国男篮的商务总代理,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男篮签下了3年的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使用国家篮球队的整体肖像的权利。可口可乐公司随即便在上海市场上销售的可口可乐标贴纸及罐体上使用了巴特尔、姚明、郭仕强3人的形象,姚明站在两人中间,处于显著位置。今年2月份与百事可乐签约的姚明对此提出抗议。而可口可乐公司则认为,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该公司有权使用3名或3名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广告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肖像就是以某种方式固定于物质载体之上,并表现人的面部特征,或者至少包含面部特征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
关于本案,可以提出几个问题:一、“整体肖像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律中,直接规范肖像权的只有民法通则第100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处没有对所谓“整体肖像权”作出任何界定,在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我们也找不到任何涉及整体肖像权的规定,因此可以说:至少就目前而言,整体肖像权在我国仅仅具有学理研究的意义,而不是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中体经纪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能不能授权他人使用球员的肖像?由于“整体肖像权”得不到法律支持,当然不能将一项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授予他人,因此上述双方是否能基于球员隶属于国家队,受篮协管理这个事实而直接获得他们的肖像使用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国家体育总局曾于1996年发出505号文件,称“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将之比较民法通则第100条,可以看到,体育总局的该项规定凭借着行政权力将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肖像权攫为己有,而且不经过与运动员本人的协商,这与民法通则的精神是不符的。我们知道,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民法通则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体育总局的内部文件,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当然应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准。所以,上述两个单位并不能获得运动员的个人肖像权等无形资产,自然也就不具备再将此权利授予他人的资格。因此该授权合同至少是部分无效的。
三、“国际惯例”,“行业规范”是否能适用?一般来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规,惯例应当适用于此领域,可口可乐辩称只要征得其所在俱乐部同意和主管机关同意即可使用运动员肖像而不需征得其本人同意是国际惯例。但是,即使这样的惯例存在,使用这样的国际惯例处理纠纷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违背现行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正如前述,民法通则已经明确规定了使用个人肖像需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因此,在有了明确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所谓“国际惯例”并不能适用。
学理上一般认为,侵害肖像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有肖像使用行为。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三、无阻却违法事由。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根据该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完全符合侵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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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友好关系,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内的合作,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与科学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的高等院校同对方的对口院校建立学术交流关系。
  (二)双方鼓励学者互访。访问的目的、逗留时间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三)双方鼓励两国历史学家的合作。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2名历史学家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二至三周。双方还可通过外交途径就增加两国历史学家互访时间进行协商。
  (四)在本计划期间,双方每年互换5名研究生奖学金生。具体学科另商。
  (五)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教育情报、资料、科学出版物和文献。

 二、文化与艺术
  (六)双方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方面的出版物,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主要著作。
  (七)双方相互邀请对方国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展览。
  (八)双方鼓励交换中国出版的介绍土耳其和土耳其人的书籍和土耳其出版的介绍中国和中国人的书籍。
  (九)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图书馆交换特别是关于双方国家的文明、历史和文学方面的资料、出版物、目录和缩微胶卷。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学专家进行互访。
  (十一)在本计划期间:
  1.土方在中国举办一个“土耳其现代画、原作及艺术摄影展览”。
  2.中方在土耳其举办一个“中国现代画展览”。
  (十二)在本计划期间,双方鼓励互办手工艺品展览。
  (十三)双方将在民间艺术机构和组织之间互换出版物,进行专家互访。
  (十四)双方将在考古、艺术史、手工艺、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方面交流出版物。
  (十五)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2-3名博物馆学、保护和修复历史古迹专家,交流情况和经验,为期二周。
  (十六)双方鼓励本国的专家和科学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考古和博物馆方面的国际会议,提交论文或作为观察员列席会议。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在歌剧、戏剧、芭蕾、民间音乐和舞蹈之间建立联系。
  (十八)双方互派独奏、独唱艺术家和乐队指挥互访。
  (十九)双方交换戏剧剧本和文献资料。
  (二十)在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换一个二十人以内的艺术团。

 三、新闻、广播与电视
  (二十一)根据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一日在安卡拉签订的合作议定书,双方鼓励促进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
  (二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和阿纳多卢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

 四、体育与公共卫生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间进行体育交流并努力实施。具体细节将由两国的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十四)为相互学习体育运动中的经验,双方鼓励互派专家和互换文献。
  (二十五)双方鼓励交流运动医学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专家、情报和经验。

 五、费用
  (二十六)根据本计划进行的人员互访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国提供在其国家医院的免费治疗(慢性病长期治疗、大型手术和镶牙除外)。
  (二十七)中国方面向土方研究生奖学金生每人每月提供170元人民币。土耳其方面向中方研究生奖学金生每人每月提供50000土耳其里拉。
  (二十八)派出展览一方负担展品运往接待国首展地点及展后运回派出国的运费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展览在其国内的组织和交通运输费,包括随展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
  派出国负担展品在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展品点交接待国后,展品的保险费则由接待国负担。

 六、其他条款
  (二十九)本计划规定的活动和交往将按照接待国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本计划的实施,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十)根据本计划进行的人员互访和交流,派出方需提前将出访人数、日程细节及逗留期限通知接待国,个人和代表团的出访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艺术团至少提前两个月,奖学金享受者至少提前四个月。
  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两星期将出访人员抵达的确切日期及乘何种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为便于做好展览的准备工作,派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展览的技术细节和其他资料。展品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三十一)本计划不限制缔约双方增加相互同意的其他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项目。
  (三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春 德             埃尔贡·萨弗
      (签字)               (签字)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外交部文化事务副总司长)

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旅游局:
  我国的许多旅游区(点)都位于山区。以陡、峻、险、奇而闻名的诸多景区或景点,是自然地质作用的产物,也往往是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或危险点。近年来,特别是在每年的雨季,一些旅游区(点)放生了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游客和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以及部分旅游设施造成了极大危害。2001年8月发生在长白山旅游区的岩崩、2003年7月发生在四川省丹巴县巴底乡邛山沟旅游区的泥石流,均造成了游客伤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精神,有效预防旅游区(点)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各级旅游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防灾预案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每年汛期前,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位于山区的旅游区(点)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区(点)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汛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和监测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灾知识培训。在游览时间、游览路线和游览景点选择上,要特别注意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暴雨期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地点,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助于预防地址灾害的发生。各地在开发山区旅游区(点)或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旅游区(点)进行各类旅游设施建设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在初设阶段或施工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近年来,群众自发组织的“自助游”发展较快,各级国土资源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增强他们面对突发性灾害时的自救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各级旅游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尽快部署和开展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国家旅游局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旅游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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