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4:53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信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用信息网络管理,规范信用信息交流,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网络,是指由征信机构负责运行,对本市信用信息依法进行采集、汇总、加工、储存、传输、披露,并提供查询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信用信息网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信息系统平台:以征信机构的网络平台为中心,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计算机网络为分支而组成的信用网络系统;
(二)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在网络中心,由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不良行为资料库及其他资料库组成;
(三)相关业务数据库: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负责构建的分布在网络分支的专用数据库组成。
第四条 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信用信息网络实施监管。
第六条 征信机构负责网络中心的网络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并对信用信息提供者下设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信用信息提供者及其下设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网络分支和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护和数据更新工作。
第七条 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保证信用信息数据通信线路畅通。
通过信用信息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网络内部信息交流和对外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信用信息网络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十条 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更新,并将变更的信息通过信息平台通知并传送至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信息进行更新;重要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错误或者虚假信用信息,应当立即更正。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用信息交流进行记录,并对储存信息予以备份。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提供者下设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信息产业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信用信息网络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各相关业务数据库可以互访。
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取相应的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互访的方式与权限、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变更信息的通知与传送方式,由征信机构与信用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设置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防病毒等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


(2004年10月1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0.8%(不含本数,下同)的煤炭及制品;辛集市、新乐市、晋州市和井陉县、平山县、矿区城区,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1%(不含本数,下同)的煤炭及制品。

第三条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因生产设备特殊要求确需燃用含硫份超过0.8%(辛集市、新乐市、晋州市和井陉县、平山县、矿区城区超过1%)煤炭及制品的燃煤单位,应采用脱硫固硫措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烟气达标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燃用。

第四条 燃煤单位现储存的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应送至配煤场进行混配处置,达标后可继续燃用。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设置的配煤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制品含硫份的监督检测。

销售和燃用的煤炭及制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燃煤单位排放的烟气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燃煤单位违反本规定,燃用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封存或清出超限煤炭及制品。

第八条 燃煤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煤炭及制品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销售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原《石家庄市市区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份超过1%煤炭及制品的暂行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2年第1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三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以上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附件:1.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3.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03/t20120319_224791.htm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