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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4:16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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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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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1〕26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好我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其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和部门、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市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属下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区、县级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委托书,再由市审计局分别授权区、县级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审计局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统筹安排。

  (一)从2001年起全市要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县级市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

  (二)届中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每年10月底前,由组织部门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当年11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同级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应商同级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经过规定的程序批准或商定后,应当在审计实施前,各自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尽快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检查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延伸到所辖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评价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党委、政府要求审计的其它内容等。

  第十八条 对镇、街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审查其任期内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审计程度与评价程度相一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应附送列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进点之日报送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提纲。资料提纲内容主要包括有:

  (一)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

  (二)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领导干部任期述职报告。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

  (五)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账户等。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八)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按审计通知书列出的提纲提供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进点当日,应当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发表意见,应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兼任的属下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表意见,应草拟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征求意见,其中: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向管辖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

  (三)审计查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需要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进行评价,要求纠正问题和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所在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因力量不足可会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会同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其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以社会审计组织名义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意见后,应当交由审计机关分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其兼任的属下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司法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转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要建立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由本级纪检、组织部、审计局牵头,成员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政等六个部门各派一名领导组成。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各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5月和11月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商定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好我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或者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均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七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和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统筹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每年10月底前,由组织部门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届中经济责任审计意见,经同年11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下一年度的委托建议,由同级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每年10月底前,由组织部门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届满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建议,由同级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在审计机关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

  第十二条 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经过规定的程序批准或商定后,应在审计实施前,各自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市各级审计机关要尽快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再投资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内审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对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在执行粤办发〔2000〕19号文规定的审计内容的基础上,应当根据下列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有所侧重。

  (一)领导人员直接出任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兼任属下单位法人代表,且所在单位本身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审计内容侧重检查有无挪用、截留或不按规定下拨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性补贴资金,有无按规定收取所属单位管理费,领导人员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等。

  (二)领导人员直接出任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有兼任属下单位法人代表的,审计内容涉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可采用抽查的方法,并应只就抽查的情况进行反映。

  第十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审计程度与评价程度相一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主送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审计通知书应附送列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进点之日报送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提纲。资料提纲内容主要包括有:

  (一)领导人员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

  (二)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

  (三)领导人员任期述职报告。

  (四)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和参与制定的经济合同。

  (五)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领导人员任期内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七)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账户等。

  (八)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九)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按审计通知书列出的提纲提供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进点当日,应当向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内容、审计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发表意见,应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对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兼任的属下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表意见,应草拟领导人员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征求意见,其中: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向管辖该领导人员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领导人员的主要经济业绩。

  (三)审计查出问题,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需要对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和抽审其兼任的属下单位进行评价,要求纠正问题和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的,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和抽审其兼任的属下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所在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因力量不足可会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会同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其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以社会审计组织名义征求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后,应当交由审计机关分别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 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兼任的属下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管辖权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兼任属下单位的法人代表的单位,以及抽查其所在单位的所属单位,属于中方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审计时应向该中外合资企业单独发审计通知书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抽查的境外企业,必须是领导人员兼任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企业。抽查的境外企业应纳入年度境外企业审计计划,单独发审计通知书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只是就涉及领导人员境外企业经济业绩、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依法选择有权复议的单位,并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六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人员的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要建立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由本级纪检、组织部、审计局牵头,成员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政等六个部门各派一名领导组成。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各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局。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5月和11月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商定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八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人员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或属下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向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查出、移交的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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