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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3:39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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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2001年7月5日)



  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做好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到199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要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3300多万个,从业人员约1.3亿人,其中35周岁以下的青年近70%。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是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是团结、教育和服务青年从而进一步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团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的形势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共青团组织必须从能否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职能的高度,从能否适应新形势,实现团的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抓紧抓好。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建团率,提高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团员青年的覆盖率,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青年职工成长成才,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把服务青年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育“四有”新人为根本,围绕青年学习、就业、婚恋、参与、维权等基本需求,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切实有效的服务,增强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党建带团建。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主动纳入党的建设的整体格局,在党建的带领和带动下加强团的建设,并以实际工作成效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

  第三,在遵循《团章》原则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方法、制度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具有许多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团建不同的特点,既要继承符合团建基本规律的历史经验,借鉴其它类别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成功做法,又要解放思想,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出一些能把团章规定的基本原则落到实处的新的方式方法、组织制度,探索一条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新路。

  第四,重在发挥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基础在“建”,关键在发挥作用。能否发挥作用,是团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能否建立、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也是检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第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针对各类非公有掉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从易到难,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

  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实现团组织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形成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有利于作用发挥、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建团方式、活动方式和组织运行机制。

  到团的十五大前的工作目标是:(1)符合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率达到50%以上;通过联合建团、依托建团、公寓建团、社区建团等方式,使团组织对没有独立建团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青年的组织覆盖率(组织覆盖指团员编入了团的基层组织,青年知道如何并且能够与团组织联系)和工作覆盖率(工作覆盖指团的基层组织能够使团员青年知道如何并且实际参加团的活动)均达到70%以上;(2)已经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中,“五个有”的比例达到60%以上;(3)初步探索出一些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的建团方式、作用发挥方式、工作推进方式和以团的组织生活制度为重点的组织制度。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主要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青年政治思想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

  (2)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切实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搭建舞台,为青年职工创造学习、锻炼和参与社会的机会,服务他们成长成才。

  (3)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企业科技进步、生产经营、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4)团结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社会文明进步作贡献;

  (5)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6)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多种方式建团,扩大组织覆盖

  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和引导,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有利于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适应团员青年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之间流动的实际状况,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建团方式。

  独立建团。28岁以下的青年职工30人以上、团员3人以上、生产经营和职工人数相对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一般应独立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联合建团。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虽具备独立建团条件,但其附近有其它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单位的,可按照企业类别或地理位置,就近就便,通过“企企联合”、“村企联合”、“校企联合”等形式,联合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依托建团。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职业中介机构或其它民间机构、社团组织发育较为成熟的地方,可依托上述组织、机构或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公寓建团。对务工人员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可在公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社区建团。通过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把一定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建团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团员,以及居住或工作在本区域内的团员组织起来,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总之,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团员青年工作生活状况的实际,大胆创新建团方式。鉴于今后团员青年学习就业的流动面将越来越大,在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方式时,要努力构建一个不会因团员青年部分流动而影响其存在的基层团组织层次,建立起一个能自动随着团员青年流动状况而相应建立、撤销团的基层组织的机制。

  七、理顺隶属关系,明确团建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已建立党组织的,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应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相一致;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团组织原则上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个层次实行属地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一般应隶属于所在乡镇或街道团(工)委;规模较小的,可隶属于居委会或行政村团组织;企业规模较大、团员数量较多、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团组织,可直接隶属于所在县(市、区)及其以上团委。依托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可实行条条管理,也可根据需要实行双重管理。难以确定隶属关系的可由地(市、区)、县(市、区)团委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八、努力探索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和青年实际的活动方式,切实发挥作用,扩大工作覆盖

  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团的工作、企业发展和青年成长成才的结合点,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团的活动,努力使团的活动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科研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文化建设等各个环节,深入到团员青年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使其为团员青年所欢迎,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所理解和支持。

  活动方式要以“小型、业余”为主,丰富多样,注重实效。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点,服务青年多样化的需求,创新团的活动方式,依托基层青年社团等各种团的外围组织和各类活动阵地开展团的活动。允许团员的组织关系与其参加团的活动的范围适当分离。

  九、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重在素质,合理兼职”的要求,选拔是党团员的青年业务骨干担任团的干部。规模特别大、团员青年数量多的企业,要力争配备专职团干部。鉴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干部大部分为兼职的实际,其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规模可适当扩大。团干部一般应通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团组织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团员数量较少的团组织,若条件具备,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要积极探索推行“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方式。

  上级团组织要主动引导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团干部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把团干部纳入企业相应人事管理序列,努力使团组织负责人按程序进入职代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党员团组织负责人进入企业党组织班子;要积极推荐优秀团干部到重要岗位工作;要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多种方式,每年至少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要适应团干部流动较快的实际,重视加强团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

  十、加强团员队伍建设

  要结合提高企业青年职工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做好团员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为辅”的原则,注重加强流动团员管理。以流入团员为主的团组织,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团员调查统计,并通过设立外来团员联系点等方式,拓展、规范联系渠道,方便外来团员与团组织联系。

  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要重点在企业科研、生产、经营一线,特别是关键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青年骨干中发展团员。要积极发展那些在企业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团条件的外来青年入团。要经常性地做好“推优”工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通过上级团组织向相应的党组织推荐。对流动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可向其原单位党组织推荐。

  十一、积极创新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要着眼于提高团的组织生活质量和实际效果,在坚持基本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同时,对那些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团员特点不相适应的具体制度进行大胆创新。要通过丰富和完善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以及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增强团员意识为核心,立足团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新型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增强团组织对团员的凝聚力。

  十二、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整体格局

  要争取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的组织。符合建团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努力建立团组织并开展团的活动,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争取建立党团联系会议、情况通报、工作协调等制度。要主动争取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的目标任务纳入党建的目标任务,做到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

  十三、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优化工作条件

  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要加强与工会等群众团体的联系,在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发展。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的活动经费、活动阵地建设提供帮助。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组织,上级团组织可从留成的团费中适当拨补。

  十四、加强乡镇和街道团(工)委建设

  乡镇、街道团(工)委承担着组织、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加强乡镇和街道团(工)委建设,通过扎实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充分发挥其龙头和主体作用,带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要通过按期集中换届、民主选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团(工)委书记,加强团委班子建设,把乡镇、街道中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功能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吸收到团(工)委班子中来,增强其整体功能;乡镇、街道团(工)委应积极探索通过适当方式,直接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团员青年开展活动,或使活动直接辐射其团员青年,实现工作覆盖。

  十五、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把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团建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对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类别、数量,应建团单位类别、数量,已建团单位类别、数量等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据此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及推进步骤。要层层确定若干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为示范点,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适当集中力量狠抓1至2年,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在“两个覆盖”、作用发挥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有明显进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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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马荣镇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大量发生,一方面是建设方(即所谓甲方)的诚信缺失使然,大部分是因作为承包方建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管理中工程洽谈、工程施工合同审查、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资料收集、工程款结算与清收等风险一一列明阐述,指明风险防范对策,且通过案例作一说明。

[关键词]:工程管理;工程风险;风险防范;对策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 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 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 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四、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 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2007年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六、工程款拒付与拖欠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 2004年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2000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层出不穷,律师在参与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与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共同探索,提高风险应对的水平和能力。在代理工程纠纷案件中与法官、律师同仁的交流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便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198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成立中国和孟加拉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研究双方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建议;
  (三)协商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达卡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各自政府指派的部长级代表率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财政计划部国外资源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学 俭              马菲祖尔·拉赫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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